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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英語: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不能得以彰顯。在普通法地區,妨礙司法公正乃係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部分司法管轄區沒有就該可公訴罪行制定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1]。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妨礙司法公正這項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蘭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經存在。例如新西蘭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規定,妨礙司法公正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官有權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判處恰當的刑罰,不受任何約束,所以理論上可判處的刑期是無上限的,即終身監禁。但公職人員犯罪,一般都以9年為刑期起點[3]。
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原先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但判監的刑期卻常常引起爭議。例如在2002年,歌手謝霆鋒在一次駕駛失事後不顧而去,由所屬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的員工成國定冒認司機(俗稱「頂包」),藉以逃避法律責任,結果事情曝光,但最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員都被判監4至6個月(但被判監6個月的警員出獄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獲判無罪)[4][5]。在2004年的一場官司中,上訴法庭批評現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其後香港政府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隨英國交由法官全權決定刑期[3]。最終在2008年立法會通過《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令法院可對妨礙司法公正判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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