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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梅洛集合论(德語:Zermelo-Mengenlehre),设立自恩斯特·策梅洛在1908年的重要论文,它是现代集合论的祖先。它与它的后代有特定的差别,经常被误解并经常被误引用。本文架设最初的公理,带有最初的文本(从德文译成了英文)和编号。
公认的标准集合论是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其中没有“基本集合公理”的完全对应者。(后来证实单元素集合可以从所谓的“对集公理”推导出来。如果a存在,a和a存在,所以{a,a}存在。通过外延性{a,a} = {a}。)空集公理已经被无穷公理所假定,现在不被包括为它的一部分了。
这里的公理不包括正规公理和替代公理。它们是Thoralf Skolem在1922年基于同一年早些时候Adolf Fraenkel的工作而增加的。
在现代ZFC系统中,在分离公理中提及的“命题函数”被解释为“可用带有参数的一阶公式定义的任何性质”。“一阶公式”的概念在1904年策梅洛发表他的公理的时候是未知的,而他后来拒绝这种解释因为太受限制了。
在通常的ZFC集合论的累积层次Vα(对于序数α)中,对于大于第一个无限序数ω的极限序数α的集合Vα之一形成了策梅洛集合论的模型。所以策梅洛集合论的相容性是ZFC集合论的一个定理。策梅洛的公理不允许很多无限基数的存在;例如,在策梅洛集合论的模型Vω+ω中对于有限序数α只有无限基数。
无穷公理现在通常被修改为断言第一个无限冯·诺伊曼序数的存在性;有意思的是观察到最初的策梅洛公理不能证明这个集合的存在,而修改后的策梅洛公理也不能证明策梅洛的无穷公理。策梅洛的公理(最初的或修改后的)不能证明作为一个集合的存在性,也不能证明带有无限标定(index)的累积层次的任何阶的存在性。
介绍声称了集合论学科的真正存在性,“它好像受到从它的原理推导出的特定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威胁–这些原理必然支配我们的思维–而完全满意的解决似乎仍未找到。”策梅洛当然指的是罗素悖论。
策梅洛注解他的系统中的公理III负责消除悖论。它不同于康托尔最初的定义。
集合不能用任何任意的逻辑上可定义的概念来独立的定义。它们必须被“分离”为已经“给出”的集合的子集。他说这消除了矛盾性的想法如“所有集合的集合”或“所有序数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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