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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英語:Private Military Company,縮寫:PMC),又稱民間軍事公司、私人军事承包商(英語:Private Military Contractor),是專門提供保安武装力量的私人公司。由於已經企業化,即所謂的法人,所以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和過去的概念上的傭兵在國際法中的規定已不完全相符,雖然可能包含了交戰人員、傭兵、非戰鬥人員等,但私人軍事公司並非只有軍人,公司的一般雇員眾多,即使其提供的部分服務內容與僱傭兵相近,也不能混為一談。比如在戰爭中,更多可能是參與非戰場前線的後方社會安全,除了在已控制的佔領地代替士兵維持治安、檢查危險品,代為訓練新兵,甚至是戰區送餐與醫療,護送撤退等等雜事都有,來補充軍隊不願意、做起來低效率、沒有人力或是緊急情況的業務[1],而且出現損失事件,一般由雇主與保險公司支付,不需要計入軍隊傷亡也不會佔用國家預算,如美國就十分青睞這種外包模式[2]。
不過,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越來越多地用在參與灰色衝突上,比如北京利用保安公司名義,派遣再雇傭的兵員或是雇用當地退伍軍人保護國家在海外的投資項目,並進一步有力參與當地局勢等[3][4],這些合法的保安往往有其合理性掩護其行動,因為在某些犯罪率高的非洲國家,安全是很大的問題,例如:南非也有不少私人軍事公司等受僱於富裕人家或社區,起到的是較相似於警察的巡邏保安作用,或者是設備商,比如防暴動與監控設施的安裝等。但也有私人軍事公司獲得國家的直接支援,服務對象更其實就是該國武裝力量,利用這種方式在幕後操作混合戰爭,例如瓦格納集團代替俄軍發動準軍事行動與非官方衝突的作用。[5]
現代私人軍事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的內容可概分為兩大項。一為軍事支援方面,如軍事情報的收集、武裝保全等;二為後勤或非作戰行動,如私人保鑣、軍事顧問等。也有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醫生)或私人雇用他們,如臺灣在2013年因廣大興事件,已經開放遠洋漁船可合法雇用外國籍武裝保全人員。[6]
因應冷戰後國際情勢的快速變化,以及軍事事務變革等因素的影響,各國與富商等直接或間接的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簽訂合約,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業績大幅成長;但世界各國對此類公司的法律規範並不一致,比如公司的註冊、許可證[7]、司法管轄權等,且過去曾有侵犯人權的紀錄[8],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在國際法的法律地位上仍處於模糊地帶。
根據2013年的聯合國資料,全球對私人軍事服務的需求仍在增加,預計每年將增加7.4%;至2016年時,金額將達到2440億美元;2012年,美国国防部为其在海外的合約花了440亿美元,其中约60%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执行。截至2013年3月,美国国防部在阿富汗境内约有10万8000名合同人员,占总人数的62%。[9]
冷戰後世界各國都有將原本軍隊的部分功能外包給軍事服務公司的傾向,以期節約軍費在名目上的開支,或降低人員維持費(如僱用當地人代替本國派軍隊維持治安)、掩飾傷亡數等,因為漸漸地作戰以外的事情都是承包範圍,使得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營業項目越來越廣,參與例如環境安全、排雷、電網監控安裝、格鬥教練、甚至防彈車改裝等服務。
由於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身分並非自然人,但其承包的業務又可能涉及戰爭法,於是產生了若其雇員發生了刑事犯罪,甚至是戰爭罪行時,該如何判定其身分的問題。[12] 根據2008年通過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雇員定義為「具有武裝的平民」,並將全稱定名為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13](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PMSC),所以已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與傭兵區隔開來。[14]
2012年時,聯合國已把雇佣兵與私人軍事服務公司的問題分開討論。[15]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的艾玛努埃拉—基阿拉·吉拉德认为,这个问题并不存在统一的答案。她说道:“应该对每一个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严格的法律观点来看,他们并不属于《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所界定的雇佣兵”。[16]
但是,私人軍事服務公司若直接涉及作戰行動而未能採取措施,將被視為非法武裝團體。一般來說,当暴力局势达到武装冲突的程度时,私营军事安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而且,在他们犯下战争罪行时,将受到控诉。吉拉德表示:“如果一国授权私营军事安全公司行使某些政府的职能,或者这些公司事实上在它的指导下行动或处在它的直接控制之下,那么,该国也可能因这些公司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而承担责任”,吉拉德女士解释道,“而且,即使这些私人缔约人并不是国家的代理人,各国仍然有义务确保它们尊重国际人道法,并有义务履行所谓的 ‘合理的勤勉’,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其领土上开展行动或来自于其领土上的个人或实体违反国际人道法,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16]
通过将雇佣军单独列出作为武装冲突中一种特殊类别的参与者,《第一议定书》和特殊雇佣军公约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雇佣军活动( 或者更广泛的说,法人战争) 至少为国际法所不赞成。
《海牙公约》并没有明确提到雇佣军,但是《海牙第五公约》有关中立的规定则蕴涵了雇佣军的活动。第4条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以援助交战国。第5 条赋予了中立国确保在其领土上不发生第4条所指的行为的直接责任。根据第17 条的规定, 如果个人以雇佣军或者私人军事承包商身份拿起武器参加战斗,采取有利于作战一方的行为,该个人就“ 不得享有中立”。但是,这一条款也规定这样的个体仍具有享有不低于交战国国民水平保护的权利。[17]
1949 年四部《日内瓦公约》都没有提及雇佣军,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第一个明确涉及雇佣军的主流国际人道法文件。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 条第1 款规定,被确定为雇佣兵的人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但雇佣兵仍享有参加敌对行动的非战斗员待遇。这样的人有权受到包含在同一议定书第75 条规定中关于“ 基本保证”的保护,它包括在任何情况下均受人道待遇的权利和免受谋杀、酷刑、体罚和对人身尊严侵犯的权利。第75 条第4 款保证在受到刑事指控时得到公正审判和正当程序的权利[18]。然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附加议定书第47条是反映了习惯国际人道法的规定。
私人軍事承包商在許多虛構作品當中都是常見的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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