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辅(?—?),字显元,一作显光,范阳涿(今河北省涿州市)人,出自范阳卢氏北祖,北燕仆射卢昭之孙,卢玄堂侄,北魏官员。
卢辅在北魏官至幽州别驾[1][2]。唐朝显庆四年,唐高宗下诏禁止包括卢辅六个儿子后裔在内的七姓十家自己做主互相通婚[3][4][5][6][7][8][9][10][11][12]。
《魏书·卷七十六·列传第六十四》:父辅,字显元,本州别驾。
《北史·卷三十·列传第十八》:玄族子辅,字显光,本州别驾。
《唐会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选。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元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
《新唐书·卷九十五·列传第二十》: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资治通鉴·卷二百·唐纪十六》: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昏姻。
《太平广记·卷第一百八十四 贡举七》: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赵郡陇西二李等七姓,其族望耻与诸姓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
《玉海·卷五十·唐姓氏录》: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仪、卢潭、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姻。
《小学绀珠·卷七·七姓》: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唐高宗诏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先是后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宝等为冠)。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神龙中,申明旧诏,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陇西李宝之六子,太原王琼之四子,荥阳郑温之三子,范阳卢子迁之四子、卢辅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孙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赵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后,同降明诏,斯可谓美宗族人物而表冠冕矣!
《实宾录·卷三·七姓》:又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
《万姓统谱——氏族博考·卷一一·族望》:壬戌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温、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昏姻。
《天中记·卷一七·宗族》:七姓十家。高宗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泽、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昏。
《元和姓纂·卷三·十一模·2》:偃中子昭,昭元孙辩、景裕、景先,为魏、周、齐三国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