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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冤案、刑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盧正案又被稱為詹春子命案,臺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前保安警察盧正。盧正於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同年8月10日再審遭駁回,並且在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下於同年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臺南看守所遭槍決。盧正稱自白係遭警方刑求的產物,使盧的家人對此案的判決無法信服,認為是一起司法冤案。
盧正(1969年6月15日-2000年9月7日)曾任職警員,1994年1月30日離職,於1995年間因需款孔急,而著警員制服攔車恐嚇取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1995年9月15日判決確定。1997年3月間起即失業,惟各項開銷甚大乃至負債累累,事發當日尚欠詹春子廣告費2,000餘元[1]。
詹春子與其夫曾重憲開設聯華廣告公司,曾重憲為盧正的高中同學二人交往甚密,曾重憲於盧正結婚時幫忙開禮車。[1]
鄭朝銘為盧正、曾重憲高中同學,鄭朝銘委請盧正代辦刊登售屋廣告,盧正交由詹春子辦理,事發當日尚欠廣告費650元。[1]
潘敏捷為盧正、鄭朝銘、曾重憲高中老師之妻,時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1月17日16點在盧正家屬請託下至警局陪同盧正接受訊問,盧正曾要求其他員警離開單獨與她會談長達20分鐘,盧正自白時同在偵訊室內。 [1]
呂寅樑為盧正就讀南英工商之學長,也為盧正任職警界期間為同事,當時任職於臺南第五局,盧正受訊當日曾要求由呂寅樑製作筆錄,盧正自白時同在偵訊室內。[1]
1997年12月18日,詹春子遭不明人士擄走,21點30分曾重憲接到勒贖電話稱「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五百萬,不得報警,等我電話」,曾重憲立即報警。[1]
1997年12月19日,下午四點,路人發現以透明膠帶綑綁陳屍的詹春子屍體而報警處理。法醫鑑定詹春子是遭他人以繩索絞勒致窒息死亡,其頸部索痕之致傷物為直徑0.4公分之單股索狀物,死亡時間經推定為18日下午五點至19日下午四點之間。詹春子之夫曾重憲及聯華廣告公司另一股東張建成告知警方於12月17日、18日見到車牌號碼U*-6211號(U後文字未看清)的白色三陽雅哥多次停放在聯華廣告公司對面。[1]
1998年1月16日,警方以電話通知擁有車牌號碼UF-6211、白色車的盧正前來協助辦案,盧正於下午兩點二十分左右進入警局。[1]
1998年1月17日,盧正的師母潘敏捷在家屬的請託下於下午四點至龍崎分局陪同偵訊,於晚間九點半左右在學長呂寅樑、高中師母書記官潘敏捷陪同下盧正自白犯罪。[1]
1998年1月18日,至與詹春子相遇、停放機車、棄屍、打勒贖電話等地點現場模擬行兇過程,當天訊畢羈押於臺南看守所。[1]
1998年1月22日,至案發現場即金湯橋旁現場模擬行兇過程。[1]
1998年9月3日,法醫鑑定扣押的白色棉質球鞋鞋帶二條,長度98公分,寬度0.8公分,拉緊後寬度約0.4公分。鞋帶表面為菱型交叉緻密細條紋,拉緊後表面則呈粗平滑狀。二條鞋帶僅有一處表面破損,內部之棉絮外露,鞋帶兩端之小膠套完好,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可符合為本案之兇器。[1]
內容概要[1]
盧正稱因負債累累見高中同學且往來甚密之曾重憲、詹春子夫妻頗有積蓄,即圖謀擄走詹春子向曾重憲勒贖。17日即在聯華廣告公司對面,暗中觀察詹春子之行動,惟苦無適當機會。18日16時餘,詹春子駕駛牌機車離開聯華廣告公司外出辦事,駕駛自用小客車尾隨,行至大成路、國民路口,此時人車較少且天色已昏暗,見時機成熟即趁詹春子停車路口等候綠燈之際,趨前與詹春子打招呼,佯作巧遇,並佯稱欲載詹春子前往鄭朝銘處收取廣告費等。
詹春子信以為真,乃將機車停置國民路較隱蔽之巷內,搭上駕駛之小客車,惟原即計畫於擄走詹春子後殺害以免犯行暴露,於詹春子上車後不久即在金湯橋附近停車自後座拿取預先準備之鞋帶,乘詹春子不備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右前座之詹春子。先載至台南殯儀館對面甘蔗園棄屍,又恐詹春子甦醒呼救、遭人發覺,乃又以其置於車內之膠帶將詹春子之頭、臉部覆繞並綑綁其手、腳,再載至龍崎鄉某產業道路棄屍,隨後駕車回台南尋找公用電話聯絡曾重憲要求贖金。
翻供[2]
盧正於警方移送檢察官接受訊問、法官羈押訊問時仍為相同陳述,且並未對受到警方訊問過程有異議。
於第一審法院開始審理時主張自白是遭警方以刑求、利誘、脅迫、疲勞偵訊、在學長員警呂寅樑和高中師母書記官潘敏捷指導下說出,自己從頭到尾都沒有自首擄人勒贖的意思。
改稱自己巧遇詹春子,載詹春子尋鄭朝銘收廣告費未果後,回途中遭詹春子羞辱,一時氣憤而以置於車內之鞋帶失手勒死詹春子,事後打勒贖電話予曾重憲,則是為提醒曾重憲尋找詹春子,無勒贖之意
遭警刑求[1]
遭警脅迫[1]
遭警不正利誘[1]
被扣留了四十六小時、長期疲勞訊問
1997年12月17日受詹春子邀約而見面[1]
1997年12月18日未到聯華公司[1]
安全帽、透明膠帶及公用電話筒無指紋[1]
現場模擬是由警方引導[1]
非綁架勒贖[1]
其他法院作為認定有罪的推論依據[1]
不構成自首減刑的依據[1]
盧正在警訊時雖表明係自首,但駕車在聯華廣告公司外徘徊,而被認涉嫌重大傳喚到案,其犯罪已經發覺。且在本院審理時明白表示:那是警察叫我講的,不是我做的,我沒有自首的意思等語,是尚難認盧正得據自首規定予以減刑。
警方刑求[2]
警方脅迫[2]
潘敏捷教導不實偽證[2]
呂寅樑教導不實偽證[2]
質疑扣留鞋帶非凶器[2]
質疑所扣鞋帶若為凶器為何未丟棄[2]
棄屍地點不合常理[2]
其他法院作為認定有罪的推論依據[2]
採為判決基礎的自白有瑕疵
2000年8月,司法改革基金會就偵審過程發生的各項瑕疵,聲請監察院調查執法人員有無違失。關於本案,司法改革基金會列出了下列的疑點:
2002年5月8日,監察院糾正臺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5][6]:
2002年,公視製作「島國殺人紀事2」探討此案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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