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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單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保安警察(英語:Special Police)是中華民國警察為預防犯罪、機動應變,在各層級警政機關設置的機動保安警力,準備應變,協助地方警察機關、專業警察機關維護治安,支援處理群眾活動、各警察機關偵辦重大刑案、槍擊要犯之攻堅、圍捕任務、反恐任務、反劫持、反武裝攻擊等重大治安事件,制止暴行擴張,維護重要人士、設施、處所安全。
保安警察係以保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其有兩種涵義。
一是屬於警備、警戒、警衛等特定警衛性質的全國性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5條第1款所列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司)掌理之「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執行本項工作者,稱之為保安警察人員,亦俗稱為保安警察,例如各保安警察總隊人員。
二是屬於行政警察範圍內的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列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此係指警察機關職權中之業務分工,如警政署保安組、各縣市警察局保安科或保安民防課之業務。[1][2]
保安警察(內政部警政署轄下各保安警察總隊)的業務管理在中央政府為內政部警政署,主管全國保安警察業務。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勤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指揮、監督,以及地方政府警察機關首長指導;執行勤務時對地方警察居於輔助地位而非主導地位,勤務內容應協商行之。
內政部警政署主管的保安業務中,除特種警衛勤務計畫屬警政署督察室業管轄,警察志工規劃由行政組管轄,其他皆屬保安組規劃督導。地方執行職務時,由保安民防課規劃任務。以下為警政署保安組所負責之業務項目一覽:
以上任務亦可依照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中央層級的保安警力,隸屬內政部警政署,計有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總隊、第三總隊、第四總隊、第五總隊、第六總隊、第七總隊。為派駐、輔助各地方、專業警察機關及中央部會維護治安之保安機動警力,其中第六總隊有要員保護任務。各直轄市、省轄縣(市)警察局設有規模不同的保安警察大隊、隊,警察分局編制警備隊,平時執行轄區巡邏警網,地方首長、要員保護,部分設置派出所針對重大治安事件應變設置,俗稱霹靂小組的反恐單位。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各縣(市)警察局直屬保安隊
科技、能源及智慧財產權攸關產業發展,「智財捍衛、科園守護、能源維安」為本總隊職責。和平鴿環抱盾牌的隊徽,象徵本總隊全天候守護科技、能源及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工業園區安全維護、電廠安全維護、加工區安全維護。編制有:刑事警察大隊、第一大隊、第二大隊、第三大隊。
保六總隊前身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特務大隊」(1949年),1959年改編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本部直屬警察大隊,1990年1月1日改隸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衛戍首都,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機關、官邸之警衛安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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