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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憲制性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語:Lei Básic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正式通稱《澳门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被稱為澳門的「小憲法」[註 1],取代澳門回歸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简称 | 澳门基本法、澳門「小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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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提请审议机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93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12月2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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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现状:施行中 |
《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並於1993年3月31日獲通過,1999年12月20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澳門基本法現有9章145條條文,三個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含有12部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定位、組成辦法、正式語文、權利、義務、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解釋及修改辦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經必要修改後予以保留。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与附件二目前仅历经一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于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会表决并于6月5日通过,而后行政长官崔世安就两项修正案签署同意书文本,并报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6月30日两项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别批准和备案。
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变动过三次,目前有12部全国性法律,原文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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