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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華民國陸軍的一宗死亡事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洪仲丘事件[1][2],指2013年7月發生在中華民國陸軍的死亡案件-義務役[錨點失效]士官洪仲丘原預定於2013年7月6日退伍,卻在7月4日死亡,由於死者生前疑似遭霸凌、虐待或其他軍事醜聞而引发社會舆论关注。中華民國國防部在2013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調查報告(「陸軍六軍團湖口裝甲五四二旅洪仲丘下士禁閉室悔過期間死亡案」),指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都有違失,禁閉程序出現瑕疵。[3]
洪仲丘於2013年6月底退伍前夕,因攜帶具備拍照功能之行動電話和MP3隨身碟進入軍營,被指控違反軍隊資訊安全保密規定[4],甚至有與衛哨人員發生爭執等情形。洪仲丘懲處案經士官獎懲評議委員會(士評會),函送桃園縣楊梅市(今桃園市楊梅區)機步二六九旅高山頂營區,實施禁閉室「悔過」處分。7月3日在室外溫度達紅旗警戒,洪員體重98公斤、身體質量指數過高时,禁閉單位仍執行操練,造成洪仲丘中暑、熱衰竭,引發彌散性血管內凝血而死[5]。
此案涉及軍中人權,及軍事檢察署是否具專屬管轄權等新聞議題,引起臺灣社會高度關注[6][7],並促成「公民1985行動聯盟」的「公民教召運動」、「八月雪運動」等兩次抗議活動(合稱白衫軍運動),要求軍隊社會化,最後促成軍審法修法,在承平(非經總統宣戰)時期,將軍人審判從軍法體系之軍事法院部份移至司法體系普通法院[8]。
洪仲丘(1989年9月8日-2013年7月4日),臺灣臺中市后里區人[9]。
洪仲丘分別就讀國立大甲高級中學、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10],2012年大學畢業前以第二名考取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丙組,同時間也考上預備士官,因預備士官資格無法保留,故洪員決定保留學籍先行入伍[11],結訓後分發至新竹縣湖口鄉陸軍六軍團裝甲542旅的旅部連運輸排,為義務役下士班長[12],原預定於2013年7月6日退伍。
五四二旅憲兵官蔡忠銘、二六九旅憲兵官郭毓龍都曾力阻洪仲丘被送禁閉。蔡建言時,遭五四二旅高層幹部阻止、要求離開辦公室,洪送禁閉案隨即在深夜快速通過。郭毓龍發現洪仲丘體檢表及體位判定很多異常之處,尤其數值顯示洪的心臟有問題,也曾告知范佐憲洪的體能檢驗結果不能關,范卻回說上面有交代。[43] 2014年1月21日269旅憲兵官郭毓龍,因為知道資通規定對士官不可以施以禁閉,且無人評會資料,在未經旅長楊方漢批示同意下,將陸軍下士洪仲丘、宋昀燊、葉鎮宇收禁閉室。洪家人向法官請求依法定罪。
事件關係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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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職位 | 姓名 | 階級 | 行政懲處 | 身分 | 備註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司令 | 李翔宙 | 二級上將 | 申誡一次 |
建議曾任外交部駐丹麥王國大使 行政懲處需呈總統核定[57] | |
政戰主任 | 曾有福 | 中將 | 申誡一次 | |||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 指揮官 | 陳泉官 | 中將 | 記過一次 | ||
政戰主任 | 簡士偉 | 少將 | 申誡一次 | |||
參謀長 | 楊海明 | 少將 | 申誡一次 | 現任國防部參謀本部中將副參謀總長 | ||
人事行政處處長 | 陳宏詩 | 上校 | 記過兩次 | 現任陸軍司令部少將後勤處長 | ||
憲兵官 | 陳英彬 | 少校 | 記過兩次 | |||
士官督導長 | 韓正宏 | 士官長 | 申誡一次 | 於案發後7年的搭乘UH-60黑鷹直升機失事,任內因公殉職 | ||
陸軍542旅旅部 | 旅長 | 沈威志 | 少將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記過兩次、被告(起訴) | 洪仲丘在被送往禁閉室前,曾傳5封求救簡訊給該旅政戰主任戴家有,卻不慎誤發給少將旅長沈威志。[37][58] 7月28日改列被告,晚間裁定30萬元交保。[59] 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副旅長 | 何江忠 | 上校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疑似關說施壓心輔官,讓洪仲丘被禁閉,高等軍事檢察署以藉職權脅迫所屬加速辦理洪仲丘禁閉懲罰,向高等軍事法院聲押獲准。[61] 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
政戰主任 | 戴家有 | 上校 | 調離現職 |
記過一次、7月29日降調改任陸軍第十軍團組長。[62] | ||
參謀主任 | 張治偉 | 上校 | 調離現職 |
記過兩次、|||
人事行政科科長 | 何永欽 | 中校 | 大過一次 | |||
憲兵官 | 蔡忠銘 | 中尉 | 大過一次 | |||
陸軍542旅旅部連 | 連長 | 徐信正 | 少校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涉嫌職權妨害自由、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有勾串證人之虞,高等軍事法院已裁准羈押。[63] 有報導指稱徐信正為人較為軟弱,可受到部屬上士范佐憲與上司副旅長何江忠影響,而將洪仲丘關禁閉。[64] 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副連長 | 劉延俊 | 中尉 | 調離現職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於六月剛到職,他知道洪仲丘違規攜帶手機後,立即致電副旅長何江忠報告此事,說洪即將退伍,旅部連無法將他關禁閉,因此副旅長何江忠才有後續處置作為。他並於洪仲丘關禁閉後公開向隊上弟兄說「如果可以關30天,我不會只關他15天;如果可以關14天,我不會只關他7天;我會用最重最重的懲處處罰他」。[65]7月22日軍高檢聲請羈押,7月23日遭軍高院駁回。[66]。 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
輔導長 | 吳翼竹 | 上尉 | 調離現職 |
大過一次、|||
陳以人 | 士官長 |
三等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記過兩次、被告(起訴) | 涉嫌職權妨害自由,於7月23日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7月24日凌晨裁定20萬元交保。 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
代理連士官督導長 | 范佐憲 | 上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疑似考試作弊,以至於階級停留於上士,升不上士官長[67],於洪仲丘頭七法會痛哭流涕,並下跪道歉,甚至朝遺體說「仲丘和我最麻吉,我最照顧仲丘」,中天新聞記者拍到兩次眼神瞄向鏡頭,因此被媒體形容是「鬼眼」。6月27日疑似購買12杯飲品籠絡813醫院體檢人員[33],7月18日遭高軍檢聲請羈押獲准[68][69]。而名嘴張友驊則在政論節目中多次爆料范是「運動簽賭網站的大組頭,經營地下錢莊、在營區附近開設提供半套、全套性服務的色情護膚店甚至盜賣軍品」[70],各大媒體也相繼跟風報導;但最後桃檢桃園地檢署清查范佐憲的交往及親人帳戶指出,范不像外界傳聞那麼有錢,其實「還滿窮的」[71],而各大媒體、名嘴以及爆料者至今仍未為這些錯誤爆料做出任何更正或道歉。 依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
陸軍269旅旅部 | 旅長 | 楊方漢 | 少將 | 調離現職 |
記過兩次、7月25日調任陸軍司令部委員。[72] | |
副旅長 | 黃天任 | 上校 | 申誡兩次 | |||
政戰主任 | 陳毅銘 | 上校 | 調離現職 |
記過一次、被告 | 疑似下令要機房阿兵哥「處理」關禁閉室的關鍵30分鐘影帶[73][74]。7月20日,被控湮滅錄影證據,函送桃園地檢署以他字案分案偵辦。[75] 7月25日調任陸軍司令部後勤指揮部組長。[72] | |
參謀主任 | 黃文啟 | 上校 | 記過一次 | |||
作戰科科長 | 許恭綸 | 中校 | 記過一次 | |||
代理人事行政科科長 | 戴子偉 | 少校 | 記過兩次 | |||
醫政官 | 蔡佩芹 | 上尉 | 申誡兩次 | |||
作戰訓練官 | 蔡維浩 | 中尉 | 記過一次 | |||
憲兵官 | 郭毓龍 | 中尉 | 記過兩次 | 被告(起訴) | 負責管理禁閉室,違法「先禁閉、再補件」,讓包括洪仲丘在內至少三人在未被批准時便送入禁閉室。[76] 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嫌起訴[60] | |
陸軍269旅衛生連 | 連長 | 夏自強 | 上尉 | 申誡兩次 | ||
前任醫官 | 呂孟穎 | 義務役少尉 | 移法偵辦 | 已退伍,當時替洪仲丘急救卻被軍檢署列為被告[77] | ||
室長 | 蕭志明 | 上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副室長 | 羅濟元 | 中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副室長 | 宋浩群 | 中士 | 被告(起訴) |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戒護士 | 陳嘉祥 | 中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記過一次、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53工兵群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7月1日凌虐林姓禁閉生,另依上官藉勢凌虐軍人罪嫌起訴[60],從重量刑 | |
戒護士 | 陳毅勳 | 中士 | 移送偵辦 |
記過一次、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蘭陽指揮部本部連 於7月3日下午05:00之前負責操練洪仲丘。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涉凌虐洪仲丘致死,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押。[78] 於7月19日晚間被裁定收押 依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嫌起訴,從重量刑[60] | |
戒護士 | 李侑政 | 下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記過一次、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542旅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戒護士 | 黃冠鈞 | 下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記過一次、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584旅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戒護士 | 李念祖 | 下士 | 調離現職、 移法偵辦 |
大過一次、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584旅 於7月3日下午05:00之後接班操練洪仲丘。調查證實,李念祖還腳踩洪仲丘已受傷的腳強迫他做仰臥起坐。已於7月23日由證人身分轉為被告,5萬元交保[79]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戒護士 | 侯孟南 | 下士 | 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584旅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戒護士 | 黃聖筌 | 中士 | 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53工兵群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戒護士 | 張豐政 | 中士 | 被告(起訴) | 納編自軍團所屬73資電群 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60] | ||
備註:269旅禁閉室管理人員由六軍團採任務編組方式編成 |
2013年7月15日8時30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室前主任石台平和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特約法醫師高大成於台中殯儀館共同操刀解剖驗屍,以釐清是否遭不當管教,甚至凌虐致死[99]。此外家屬因不信任軍方體系的公正性[100],要求地檢署能夠接手偵辦,以儘速還原真相,避免官官相護。當日驗屍完成後高大成醫師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結果說明洪仲丘應是死於DIC(即瀰散性血管內凝血),已確定中暑[5]原因所產生身體內鉀離子分離,破壞肌肉細胞組織,熱衰竭、橫紋肌溶解症致死[101]。也表示遺體無外傷,排除被毆打的可能性[102]。高大成又說,洪仲丘不可能自己中暑,軍方不能只以中暑結案,必須調查是誰害之中暑,為何不給予洪仲丘喝水。
高大成經家屬同意,請臺大醫院創傷部主任柯文哲醫師參與閱讀報告,柯表示,點滴加上輸血、葉克膜,導致水份、血液從血管滲透出來,讓洪仲丘全身都水腫。[55]高大成在「新聞龍捲風」節目中推翻之前提出的「中暑、熱衰竭及橫紋肌溶解症」的說法,改口稱洪仲丘死因「不排除灌水的可能」[103] 高大成說,一般中暑的病患因體內水分與鹽分流失,鈉離子應偏高,但洪仲丘到天成醫院時,檢驗報告鈉離子卻異常的低,這與爆料網友指出被狂操後又被迫大量灌水,且未適時補充鹽片狀況吻合。高大成說,當過兵的人都知道,軍中都會在飲水機旁提供鹽片,就是怕阿兵哥在激烈運動後,大量補充水分,造成鈉離子偏低,因而在補充水分時同時補充鹽片。曾檢視洪仲丘病歷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則說,以洪仲丘到院急救時的生理現象回推,確實無法排除這個可能性,但事實如何,還需要更確切的人證。但之後高大成再次上談話節目時,說法又改為洪仲丘「被淹死」[104]。高在提到驗屍時,洪仲丘的肺因為積了血水,重達一千七百公克,是正常的兩倍多,而且丟到水裡,全部都下沉,表示肺裡面根本沒空氣。主持人問是否是完全活生生在陸地上被淹死?高回應說:「對對對,就是這樣。」。起初,軍方開立的臨時死亡證明宣稱死因為「意外」。7月26日,洪仲丘解剖鑑定報告出爐,法醫石台平認為死因是「他為」,並非軍方認定的「意外」。[105]石台平表示,「他為」就是「他殺」(homicide),石台平當初選擇用「他為」這個柔軟的字眼,是為了避免刺激家屬,思考多日後才採用「他為」,石台平並強調,「他為」就是有第三者介入,得為洪仲丘的死負責。[106]
最初,桃檢懷疑重大貪瀆殺洪仲丘滅口,但最後調查後發現監視器畫面,並未被人為刪除,因而結案。[114]
7月31日早上,軍事檢察署偵結起訴,由在場記者提問各軍官、士官之犯罪動機。軍事檢察官指出各軍官、士官之犯罪動機理由均不一致,並不如外界想像,而眾人皆對洪仲丘在軍中之作為有所不滿,才會爆發此案。[44]
軍檢報告指稱,洪仲丘於2013年5月6日曾竄改個人體能測驗(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放假。因成績單上有塗改痕跡而被發覺。連上幹部原本要將洪「法辦」,洪以退伍後打算考公務員,不願留下污點為由,向連長徐信正求情,於是徐信正決定從輕發落,只處分洪仲丘「罰勤七日」。但是洪後來又提出,其「退伍在即,希望免除值星班長之勤務」,此舉引發連長徐信正、上士范佐憲等人的不滿。[44][127]
洪攜帶照相手機與MP3隨身聽遭查獲時,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為資訊安全主管,接獲洪違規通報,怕因此受懲處;劉要求衛哨不要上報,卻來不及,劉遂於晚點名時,當眾斥責洪仲丘:「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劉延俊找徐信正和范佐憲討論,三人決定要教訓洪仲丘,最後決定將洪仲丘送禁閉室悔過。[44]
因洪仲丘將於7月6日退伍,代理士官督導長的范佐憲便火速湊足幹部,於6月25日召開「士官獎懲評議委員會」(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范佐憲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七日懲罰,部分委員以洪退伍在即,提議對洪施以較輕的罰勤或禁足懲罰,士官長陳以人則是平日與范佐憲交好,且陳以人擔任連上值星官時,洪仲丘常為其部下之值星班長,陳要求提早集合部隊,洪卻疑似為士兵謀福利,屢屢不願聽命,故陳對洪亦不滿,於是力挺范佐憲。一名簡姓委員認為「洪某退伍在即,罰勤即可。」陳以人表示「洪仲丘之前罰勤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44]
委員反駁范、陳二人意見,並謂:「269旅禁閉室倘無空床位,亦無法執行洪員悔過懲罰」等語。范佐憲亦堅持禁閉處分,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請連長徐信正聯繫副旅長何江忠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全數委員只好同意洪應受禁閉7天懲罰。劉延俊身為單位副主官,之後未依規定繼續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逕將士評會的會議紀錄於6月25日晚上8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44][128][129]
洪仲丘曾向徐信正表示,「體檢流程至少需要一個星期,自己就快要退伍了,應可免受禁閉悔過懲罰!」;徐信正等人向542旅副旅長何江忠尋求協助,何江忠大怒,出面施壓,加速處理洪仲丘懲罰案的相關流程,何江忠當時還曾斥責徐信正說:「旅部連!你們連上竟然有這麼囂張跋扈的人,說要退伍了關不到他,我已經協調好269旅副旅長,禁閉室有位置,趕快把程序完備,會議資料上呈旅部,明天早上把他送去禁閉室,你不關他,換我關你!」[27] [130]
洪仲丘於新竹市813醫院作完體檢後,返回湖口部隊途中,先到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50嵐飲料店買飲料。洪自認將要退伍,無法被關禁閉,再把體檢存根聯揉一揉丟進該店的伊甸基金會發票箱內,事後,高等軍事檢察署查扣發票箱,找出這張被洪仲丘丟掉的存根聯。[44][31]
軍事檢察官認定,查無「有長官指示凌虐洪仲丘」之實據,禁閉室管理士陳毅勳的犯行純粹是出於自己的凌虐作為,被控凌虐部屬致死罪,其他十七人則涉行政過失,以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起訴。[131]
過度體能操練引發洪員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禁閉室監視器影像未遭人為刪改。洪仲丘送天成醫院急診過程,無延遲。[132] 四大可能:
軍檢偵結洪仲丘案後,桃園地檢署針對「關鍵影帶湮滅證據」部分宣告偵結,認定是設備老舊、插座掉落導致黑畫面,並無人為滅證,無人遭起訴。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戴文亮在記者會中表示,4度勘查2部主機,共過濾1872個檔案,3840小時影片,當場還公布洪仲丘生前操練影片,影片中可以看到洪體力漸漸不支,最後身影是被擔架抬出急救。戴還詳細說明9號錄影監視器影像消失,是因為電力問題中斷,當時8號、10號、12號等鏡頭仍可以看到洪仲丘的身影,證明沒人蓄意破壞。[142]高檢署表示,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本案才可以再告發。[143][註 3]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桃園地檢署的調查報告。她認為軍方6月24日才花新台幣54500元維修監視器主機、8號鏡頭才剛更換啟用,新設備不可能在7月1日會發生插頭脫落現象。而且採集到的指紋以及DNA,現在無法比對出來,因此強烈懷疑插座是被有心人士刻意拔除。陳亭妃再出示國防部資料,可以監看營區所有監視器的戰情室高勤官參謀主任黃文啟上校,在7月2日返回辦公室後,並未立即接獲回報信號異常,因此她懷疑桃園地檢署所說,因為要維修所以關掉電源情事。[144][145]
媒體引述未具名監視器業者,認為安裝一次監視器通常可保用10年,因為依照安裝監視器的標準作業流程,就算不全面更換管線,也要定時檢查。除了前後端,還要查看中端有無破損,確保耐用度。消失的4個鏡頭,攝錄禁閉室操場的8號鏡頭於前一年2012年6月才採購,10號鏡頭於當年6月才採購,竟然會出問題,比起2004年4月採購的4、5、6、7號監視器還不耐用。[146]
立法院於同年8月13日火速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第一條將軍審區分為戰時與非戰時,僅有戰時才適用軍審法;非戰時則回歸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審判。外界稱此為「洪仲丘條款」,使軍事案件得以普通法院審理。
故移審桃園地方法院後,經抽籤,由審判長鄭吉雄、勤股法官丁俞尹、陪席法官許菁樺組成合議庭負責審理。
2013年8月23日,范佐憲、何江忠、徐信正等三名被告,第三度開羈押庭。三人律師認為媒體多數爆料,經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已查無實證,三人無羈押必要。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最後裁定,禁閉程序出現瑕疵,有偽造開會簽名單、彼此串證之可能,因此將三人收押,但並不禁見。[147]
合議庭列出六大羈押理由[148]:
到2013年11月5日,合議庭認為旅長何江忠、連長徐信正、上士范佐憲已無串證之虞,裁定何江忠50萬、徐信正25萬、范佐憲40萬交保候傳,並且限制住居、限制離台。
2014年3月7日,桃園地院一審宣判,徐信正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542旅旅長沈威志等另外12名被告3至6個月徒刑,另5人無罪。[149][150][151]
2014年8月25日四度開庭,洪仲丘父母表示,18名被告中,願意給當時負責禁閉洪仲丘的陸軍269旅10名士官機會(包括7月3日下午05:00接班操練洪仲丘的禁閉室下士戒護士李念祖),與他們談和解(原因是顧念他們與洪仲丘的年紀差不多,並未受過專業的教育訓練,不忍苛責他們,也不希望他們留下前科,因此願意與他們談和解事宜,至於和解條件與相關細節,則會交由律師處理,洪舅胡世和表示,在一審就打算給部分被告談和解的機會,但考量一審量刑過輕,讓他們無法接受,才會改變主意放棄和解、全部上訴)。和解不包括:涉嫌過度操練洪仲丘的269旅中士陳毅勳,從偵查到一審時都不說實話的269旅憲兵官郭毓龍以及542旅前旅長沈威志等8名軍士官(542旅士官長陳以人、542旅上士范佐憲、542旅副旅長何江忠、542旅少校連長徐信正、542旅上尉副連長劉延俊)。[152]
2014年12月22日進行高院最後一次辯論,洪母當庭表示願選擇原諒放下,沈威志等所有被告都向洪家道歉,但都不認罪,認為無法預見洪仲丘會因操練而中暑死亡,禁閉室的管理士黃冠鈞、李侑政2人與洪家達成和解。[153]
2015年2月9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失效連結](法官蘇素娥、鄭水銓、梁耀鑌),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何江忠、徐信正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劉延俊、陳以人各處有期徒刑二年;范佐憲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郭毓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蕭志明、陳毅勳、李念祖、宋浩群、羅濟元、陳嘉祥、黃聖筌、李侑政、黃冠鈞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蕭志明、陳毅勳、李念祖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宋浩群、羅濟元各處有期徒刑五月;黃聖筌處有期徒刑四月;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各處有期徒刑三月;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均緩刑二年。沈威志無罪。[154]
本案經被告等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1月27日最高法院宣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官花滿堂、韓金秀、洪昌宏、蘇振堂、蔡國在),廢棄原二審判決中關於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郭毓龍、羅濟元、陳毅勳之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其他部分(李念祖之上訴)駁回。[155]
2017年6月28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失效連結](法官謝靜慧、林婷立、陳美彤):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何江忠、徐信正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劉延俊、陳以人各處有期徒刑1年;范佐憲處有期徒刑1年2月。均緩刑2年。陳毅勳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沈威志、郭毓龍、羅濟元均無罪。[156][157]
201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徐昌錦、蔡國在、鄧振球、林恆吉)駁回檢方上訴。陳毅勳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並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158];時任旅長沈威志則無罪確定[159]。
陸軍下士洪仲丘疑似遭虐死案,監察院2014年5月5日分別以9票贊成3票反對、8票贊成4票反對、9票贊成3票反對,通過彈劾前542旅旅長沈威志、前269旅旅長楊方漢與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3名軍官。[160]
2013年7月25日,自由時報報導軍方將提供一億元國賠[161][162],但國防部部長高華柱表示不了解有國賠事宜[163],陸軍司令部也澄清無此事情,且說明會於洪員告別式後協助家屬辦理撫卹事宜[164][註 4]。洪姊則說國賠是拿納稅人的錢來賠,應該向加害人求償。[165]
2014年6月24日,洪家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共向十八名被告連帶求償慰撫金兩千三百八十二萬餘元,並同步向國防部申請國家賠償中。洪家律師顧立雄表示,申請國賠與附帶民事求償的金額,兩邊金額都是兩千三百八十二萬餘元。[166]
8月3日,洪案受懲處之中華民國陸軍六軍團指揮官陳泉官中將穿西裝到洪家,代表馬英九總統遞給洪仲丘旌忠狀、陸光乙種獎章,並將洪由下士追贈為中士。且洪仲丘姊姊洪慈庸在受訪時表示:「其實這些形式的東西,我們不需要。」洪仲丘父親洪吉端說:「勉強接受!以後要收在倉庫,或是拿去資源回收也可以!」。[167][168]但洪吉端亦表示,自己是有人性的,不會拒絕馬總統參加洪仲丘的喪事。
依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169]。而國防部一開始竟然發布新聞稿指出:亡故官兵,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獎章者,循例由單位申請頒給旌忠狀;其作業程序係分層負責,由陸軍司令部向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並經後備指揮部審認後核發,無須經過國防部長、行政院長及總統核定。[170][171]
國民黨立委私下爆料,總統馬英九根本對頒發旌忠狀一事毫不知情,馬英九痛罵軍方「把洪案處理得亂七八糟,根本不受控制。」[172]
民眾紛紛湧上街頭表達其訴求理念,雖貴為民主力量之展現,然而也被指出為政治要挾人民之意識。[214]
2013年7月12日,有網友上美國白宮的請願網站「We The People」請願,指出台灣有一名軍人因為熱衰竭死亡,台灣政府有嚴重人權缺失,希望美國政府能對洪仲丘案表達看法。[215]
由於偵查進度未符合輿論期待,以及總統府承諾優先把「凌虐部屬」移交一般司法即將跳票,故8月3日在凱道發起二次遊行,據主辦單位發佈的資料,遊行人數達25餘萬人(北市警局統計為11萬人,CNN依規模估算為10萬人),是自2006年倒扁活動以來規模最大的公民運動,有台灣媒體為該次遊行命名為凱道八月雪,除台灣媒體之外,更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如遊行當天晚上〈台灣時間〉BBC將該次遊行的報導置於亞洲版的首頁。 [216]
當日21點40分左右,行政院長江宜樺舉行臨時記者會對公民1985行動聯盟提出訴求做出4點回應[217],包括成立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接受社會各界對歷年冤案重啟調查的訴求,並主動過濾過去軍事審判疑義案件。推動修正軍事審判法、在承平(非戰爭)之時期,軍法機關審理移至普通司法機關。[218] 但關於公民1985行動聯盟「啟動特偵組偵查洪仲丘案」的訴求,江宜樺再度表示,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法律規定須由軍事法庭審判,不屬於特偵組的職權。但最後,軍審法三日內正式修法通過,承平(非戰爭)時期軍法移由司法。
禁閉制因此轉變,而統稱為「悔過」,「禁閉室」亦更名為「悔過室」,其作息制度為:每天只操1小時徒手基本教練、1小時體能活動、6小時上法治教育課程、另外還包括其他8小時的各類活動及8小時的睡眠,悔過室環境亦在2013年底即全部整修完畢,有大變革:新的悔過室分「住宿區」及「浴廁」,且採實體隔離,每人空間可使用空間為6平方公尺,且一人設一張床舖,並要求管理人員不得將受悔過人員視為犯人,以維護其基本權利。然而自洪仲丘事件後,至今無士官兵被送往禁閉(悔過)室,有高階將領不諱言,若被送悔過的士官兵有三長兩短,經不起第二次洪仲丘事件。 [221][222][223][224]
2015年4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被稱為「洪仲丘條款」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修正案除廢除「禁閉」之外,官兵的「檢束」也予以刪除,並對於不同階級增列了降級、降階、減薪等懲罰,此外更要的是,增設了國軍人員對於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悔過處分執行期間人身自由遭拘束,得向法院提出異議並準用提審法規定處理。比起軍隊以往僅有單一申訴管道,多了一個較透明且獨立的窗口。[225]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非戰時[226],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長官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以及犯殺人、性侵害等罪者,都將移至一般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227]。包含凌虐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案,將自軍審法修法公告後,立即從軍法機關移轉到一般司法機構偵辦,至於其他案件將在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 [228]。這意味著在平時(非戰時),中華民國的軍事案件將回歸由普通法院設立軍事法庭進行審理,結束軍事案件一直以來均由國防部所設立的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偵查、審理的狀態。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法」等軍法均仍繼續存在並未廢除。
隨著第二階段的案件和受刑人、收容人於2014年1月13日全面移交給普通法院和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的軍事監獄及軍事看守所正式走入歷史,而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平時僅處理刑事補償案件。[229]
事件發生後,姊姊洪慈庸投身政治。2015年加入政黨時代力量,2016年當選第九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三選舉區包括后里大雅潭子神岡),任期到2020年1月31日。
沈威志一度成為司令部委員,相當於閒職,裝甲部隊遺缺于北辰升任。
2017年3月16日,洪家父母與除了堅持無罪的沈威志以外之6名被告達成和解並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2018年3月16日,國防部發佈人事調動,因洪仲丘案遭凍4年半、年初無罪定讞的前陸軍542旅長沈威志受命代理陸軍司令部計畫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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