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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性話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是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剝奪被判處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罰制度,使被判處死刑者死亡。[1][2]由於當代對人權、文明發展和實效的重視,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到爭議,因此死刑存廢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而絕大多數人對保留對殺人犯的死刑有著強烈的共識[3];而終止此種以國家權力剝奪生命的刑罰制度的主張,稱為廢除死刑,在中文語境中,又簡稱廢死,例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就簡稱「廢死聯盟」。
此条目論述以台湾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主張廢除死刑者常以「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生命權不可回復」、「死刑冤獄造成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及「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因此根據憲法比例原則,死刑可能超過最小侵害性」[註 1]等出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而死刑無助治安、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也有部分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然而,亦有許多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犯罪研究與統計數據持續出現,包括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的量化數據[4]。因此就現階段而言,一般認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即死刑可能無助治安,但不能否定死刑可能有助治安,換言之,死刑可能確實對殺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可以保護更多人不被殺害;且謀殺再犯仍然存在,實務上有多個殺人犯刑滿出獄或在假釋、探監等時期,甚至在監獄再次犯下殺人罪的例子[5];此外,有理由認為受害者家屬權益和死刑存廢相關,而且研究也顯示對相當一部份謀殺受害者家屬而言,死刑確實有撫慰效果,推動廢除死刑讓一些謀殺案受害者感到很受傷[6][7][8];而盡管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廢死和寬恕有別,但也有觀點認為廢死很難與寬恕區分,或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因此,現階段死刑存廢依舊是個有爭議性的話題。
死刑的存廢政策各地不同,歐洲、美洲和大洋洲的國家大多廢除死刑,歐盟及其成員國根据《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9],在美國,聯邦政府、28个州及美军保留死刑,另外22個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則廢除死刑。[10];亞洲國家則大多維持死刑;在非洲,許多國家維持死刑,但長期不執行死刑。聯合國大會多次通過無約束力之決議,呼籲各國停止並最終廢除死刑;「兩公約」[註 2]雖然強烈建議廢除死刑,但「兩公約」本身實質上並未要求廢除死刑。[註 3]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然有死刑,但是实际上并未执行(但在鎮壓斯巴達克斯起義後,克拉蘇將約六千名俘虜沿著阿庇亞大道釘在十字架上)。唐朝天宝时期亦有废除死刑之研究。公元747年正月,唐玄宗李隆基颁布了《南郊推恩制》,宣布除削绞、斩之条, 从而在制度上正式提出废除死刑。虽然安史之乱爆发后,死刑很快得到恢复,但这是中国刑法史上唯一一次在制度上废除死刑的实践。[11]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為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該論述的第十條結論提到說:「沒有神職人員能找到經文根據或合理的理由,在將一項罪惡處以死刑的同時,不將其他的罪惡也處以死刑」[12]。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无结论。
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所著的《犯罪与刑罚》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城之日”(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或「若死刑無助治安,那麼根據比例原則,就不該對保留殺人犯處死刑的可能」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死刑對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死刑對正義的意義與重要性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問題也基于这些要素(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則個人的各種權利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個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像比例原則就是法律上出於人權保障目的而訂出的司法原則。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個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受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個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學研究上,可發現化學污染如鉛污染和基因突變與暴力犯罪明顯相關,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致死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美國一部分的研究也顯示,死刑對暴力犯罪的影響在最樂觀估計下也極小,影響力遠不如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13],一些說法認為,比起死刑存在與否,其他的各種社會變因,如經濟狀況等,對謀殺犯罪率影響更大;[14]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為生命權是人權中至為重要的一部份,因此即使影響再小,只要死刑本身有助抑制謀殺,那就必須考慮保留死刑的可能性;而在1970年代後,許多基於謀殺犯罪數據量化都指出,死刑確實有助減少謀殺,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傾向廢除死刑的人的研究,也包括對過去死刑嚇阻效果研究的後設分析;況且相關不蘊含因果,因此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致死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這點,不代表取消致死酷刑是殺人案減少的原因。 綜合上述各種論述,不能斷定死刑無助治安,更不能斷定死刑不能減少謀殺,而廢除死刑導致治安惡化、謀殺率上升的可能性確實存在。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隨後,委内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二戰後,廢除死刑的國家增加。聯邦德國在二戰後不久就廢除了死刑,但刑法有關死刑部分則遲至1953年修為無期徒刑[15]。有證據顯示,聯邦德國的廢死,最早來自右翼政黨的提案,原先目的並非是一般罪行的兇手,而是企圖阻礙盟軍對戰犯執行死刑[16];但實際上廢死並無影響戰犯的處決,也被認為無法對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關處決則持續到1951年。詳情可見德國死刑制度一文。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17]。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為目標。”[18]
美國法律協會過去長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檢討後認為,美國在將死刑的執行與應用合理化上,有「難以克服的制度和結構上的障礙」,而轉向不支持死刑[19]。
雖然部分國家因宗教信仰、社會價值觀的緣故而逐漸浮現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較支持死刑的使用[20],即使在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21]。但歐洲各國,除白俄羅斯法律上保留死刑,還有超過二十年未執行的俄羅斯外,今日已经全面廢除死刑。在羅馬尼亞,廢除死刑也曾引發民眾抗議,在1990年1月7日,羅馬尼亞前獨裁者齐奥塞斯库夫婦被處決后不久,救国阵线的领导人以法令废除了死刑,[22][23]而這引發了一系列要求恢复死刑的抗议活動,這是因為一些罗马尼亚人认为,这是前共产党人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所致。[24]
由於死刑存廢與否和犯罪率高低關係,至今尚未有足夠數量的直接而顯著的社會科學研究足供佐證,因此死刑存廢課題直到今天,仍被認為是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美挾帶其固有價值觀,強制其他文化體系接受的例證之一[25],盡管犯罪學者的共識是死刑無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對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量化研究皆存在;而死刑支持者,也經常認為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並未顧及受害者的感受,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26],而有鑑於同理心在任何公共政策和司法正義的實現中都扮演一定的角色之故,因此不能輕易否定這類問題的合理性。
人權一直都是死刑的焦點之一,甚至可以認為所有支持廢除死刑的論點,背後都牽涉殺人犯的生命權;而不同立場的人對死刑和人權之間的關係也爭執不休。一些看法認為,即使要廢除死刑,也不能單以無假釋無期徒刑了事,而應當給予肉刑等能確實造成身心痛苦的處罰做為配套措施才算公平;另外,雖然在法律上,死人不像活人一樣,享有投票或婚姻等權利,甚至中華民國的法律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之類的條文;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爲了保護死人的權利,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死人完全沒有人權。[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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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盧梭在後文提到:
一些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廢除死刑與寬恕無涉、認為廢除死刑不是要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55]然而,由於廢除死刑在實質效果上與對死刑犯全面減刑的相似性[註 4]、概念上減刑、赦免、修復式司法和寬恕之間的關係[註 5],以及多數人認為對部分惡性重大的殺人犯,唯有死刑才是真正的處罰,而且也確實有部分推動廢除死刑的團體與個人主打寬恕之故,因此人們常認為廢除死刑和寬恕息息相關,甚而認為因為唯有死刑能真正懲罰部分殺人犯之故,而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原諒、寬恕死刑犯、廢除死刑就是對壞人寬容,甚至國家廢除死刑就是慷受害者之慨,給壞人寬容,而由於確實有許多受害者家屬最期盼的就是殺人者死(見心理補償與被害人權益回復一節的說明),以及死刑可能確實有助維持治安之故,因此廢死團體與人士常常受到指責。[56][57]
有觀點認為廢除死刑與民主相關,維持死刑是很多極權國家的特徵;[58]然而死刑存續與否,與民主未必有關,也與持不同政見者的生命安全關係未必有關連,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未必更尊重生命。像世界最早廢除死刑的委內瑞拉,就被認為不是一個高度民主的國家,委內瑞拉更曾在2003年傳出三名反對當時委內瑞拉統治者查維茲的人士遭到殺害的消息。[59]
死刑作為剝奪生命權的終極刑罰有天然的上限,生命只有一條,無法藉由法律而改變。
廢死方主張,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若知曉其後果,或在邊際刑罰為零的情況下,可能不擇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殺害被害者湮滅證據、襲擊警察或挾持路人,造成更多無辜者受害;或者有意自殺者以恐怖攻擊拉人陪葬等,故廢除死刑有保護受害者和社會之作用。
在台灣,部分死刑支持者認為,若非先有撕票、襲警、殺害無辜者等兇殘行為,在中華民國現行實務下,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說係因果倒置。只要刑罰有上限,皆會面臨此問題。即便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若干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為最高刑罰,犯下最高罪刑的惡徒仍有「不擇手段」的問題;[72]甚至一些人認為一旦拿掉死刑,一些殺人犯的手法反倒會變得更加兇殘、犯案更加肆無忌憚。
美國印第安納州政府的一篇文章提到說,儘管處罰應當要與犯罪者的罪行成比例,政府讓刑罰合於犯罪者行為的能力並非無限的。[73]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全世界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其中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保留死刑,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維持死刑的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有21個國家在2011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前全球有差不多2/3國家廢除死刑或長期不使用死刑。而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關於各國死刑現狀及聯合國對死刑的立場,可見國際現況一節的說明。
一些說法認為,廢除死刑是國際趨勢,而任何國家都不能置身國際事務之外,因此任何國家都必須認真考慮是否該廢除死刑,而旨在主張、推動廢除死刑的文宣也常常指出「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趨勢」這點。
支持死刑方則指出,維持死刑的國家佔全世界人口的65%[74],而美國、日本等皆為(對內)人權記錄優良的国家,且都維持死刑。一些國家廢死並非基於其實際優點,而是因政治考量,例如歐盟規定其成員國廢死,香港則是在英國殖民時期隨英國廢死,而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可能會在維持死刑的國家提出司法方面的協助時,以不判處相關罪犯死刑為換取司法合作的先決條件,像歐盟就曾規定說,除非美國承諾不執行特定罪犯的死刑,否則歐盟不會將逃亡至歐盟的逃犯引渡至美國;廢除死刑的瑞士,其政府也曾以中華民國承諾不處決汪傳浦為先決條件,好換取瑞士政府及銀行向中華民國提供拉法葉軍購案重要涉案人物汪傳浦名下的帳簿和該案的佣金流向資料的意願;另外,因為一些盧安達大屠殺的發動者逃到會拒絕將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國家之故,因此盧安達國會於2007年投票表決廢除死刑,好增加這些罪犯被引渡回盧安達受審的可能;而這些事情顯示了一些維持死刑的國家可能會因為維持死刑的決定,而在司法辦案方面,受到來自廢除死刑國家的壓力;另外,許多廢死國是基於天主教和東正教的文化背景。因而,廢死是否真能增進國際地位,值得存疑;此外,有些人主張,在社會環境到達這些國家的水準以前,不宜廢死;不僅如此,由於死刑存廢中許多研究皆僅立基於研究所在之單一國家,而未考量其研究狀況用於不同文化時之差異,對於生命權與自由權的看重程度與優先順序,可能因文化與先進程度而不同,故其研究對於不同文化下的罪犯並不能保證具有相同之結論。政策之制定不宜邯鄲學步,應考量社會風俗民情之差異。
除此之外,雖說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任何正常國家也都不能置身國際事務之外、不把國際慣例當一回事,參照國外正確的作法本身更是無可厚非的;但另一方面,國際趨勢未必是正確的,就算是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的國際趨勢也是如此,況且國際趨勢本身也是會改變的。像例如在十九世紀晚期到二次世界大戰前,出於優生學而對智能不足者強制絕育,曾一度是國際趨勢,在二戰前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訂立了相關法規,但在二戰後大家逐漸認識到這種做法的危害,因此多數國家最終廢棄了強制絕育的規定,因此有理由認為所謂的「越來越多國家廢除死刑,所以某國也該廢除死刑」這種說詞,是一種訴諸新潮的謬誤,因此不能用做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
不僅如此,一些國家廢除死刑的真正目的,可能要保護曾犯下重大侵犯人權罪行的人,不受到死刑的處罰,像例如有證據顯示,聯邦德國的廢死,最早來自右翼政黨的提案,原先目地並非是一般罪行的兇手,而是企圖阻礙盟軍對納粹戰犯執行死刑[16];另外羅馬尼亞在1990年廢除死刑時,也因人們認為这是前共产党人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之故,而引發要求恢復死刑的抗議活動。[22][23][24]因此不能認為廢除死刑就一定是注重人權的表現,甚至可能正是因為這國家不願反省過去政權的錯誤,所以才試圖透過廢除死刑來保護可能犯下重大反人類罪行的舊政權餘孽的。
人們對於死刑存廢是否能交由民意決定,有不同的看法;而在實務上,曾經有政府將死刑存廢交由民意決定,美國加州曾在2012年舉行死刑公投,公投的內容為民眾是否支持通過34號提案(Proposition 34),而34號提案的內容,簡單地講,就是「加州廢除死刑」,所以一旦公投結果為通過34號提案,那加州就會廢除死刑,但若公投結果為不通過34號提案,那加州就會保留死刑;而盡管支持通過34號提案的一方,花費在宣傳方面的經費,是反對該議案的六倍以上[75],最後公投的結果是52%的投票人反對通過該議案,而48%的人支持通過該議案,因此議案最後並未通過,加州繼續保留死刑。[76]
死刑對殺人的嚇阻力,或稱威嚇力,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之一,雖然有說指出,比起死刑,社會的經濟狀況以及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等其他的一些變因,更能解釋謀殺犯罪率的變化,[14]但這不表示死刑本身對謀殺犯罪率沒有解釋力,因此這些狀況要和死刑本身對殺人的嚇阻效果分開來看,不當混為一談。認為死刑可嚇阻犯罪(尤其是謀殺)的觀念,是主張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數贊成死刑(或反對廢除死刑)民眾的一個重要的想法,而死刑若對殺人明顯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就代表死刑能保護更多人不受殺害,而死刑對於殺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響也是死刑存廢的重點議題;而有鑑於多數國家在多數狀況下死刑都是施用於殺人犯之故,因此一般討論死刑嚇阻效果時,主要都以死刑對謀殺罪的嚇阻效果進行討論。一直都有研究對歷年之死刑執行人數與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81][82][83],但盡管有部分研究認為死刑對殺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有非常多基於犯罪量化數據且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
廢死方往往舉曾暫停或減少死刑執行之國家為例,描述減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後犯罪率無明顯差異,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不過另一方面,不斷有研究指出死刑的嚇阻效果,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傾向廢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4][84],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这两篇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85][86];一些說法認為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有方法學和其他方面的錯誤,因此不甚可信,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認為這些批判是公允的,因此目前不應該在未實際檢視所有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的狀況下,就自動認為所有支持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都因為方法學或其他方面的問題而是無效的;換句話說,綜合對死刑嚇阻效果的研究,應該認為死刑有助抑制殺人犯罪的可能性存在,不能認為死刑必然無助治安。
一直都有基於犯罪數據的量化研究,支持死刑具更強嚇阻效果的觀點,如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另外,比起沒有死刑的國家,在經過人口加權後,有死刑且執行死刑的國家,謀殺犯罪率明顯較低;另外消息指出,南韓在1998年停止執行死刑後,謀殺率顯著增加。[92]
有部分基於犯罪數據的量化研究,反對死刑具更強嚇阻效果的觀點,像例如澳洲於1960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奈及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93];而在台灣,有碩士論文指出,臺灣執行死刑次數的多寡對殺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響;[82][83]此外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機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機率為低。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較直接性地廢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則認為無假釋機會將造成獄政管理上的困難。若能擬定良好的政策,規定以終生監禁犯人可以依表現在若干年後移至條件較佳的監獄、或增給福利與獎勵,來取代假釋,也可以是解決許多管理問題的一種手段;而且若獄政管理良好,幾乎不會發生越獄問題。又,以懲罰的觀點來看,終身監禁的人犯必需長期生活在監獄裡面而被剝奪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槍斃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若發覺是誤判或冤枉,也有辦法救援。
另一方面,死刑支持方認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將重罪犯一勞永逸地隔離,終止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49],或者說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100],而以下是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可能造成的問題:
受害者權益也嚇阻效果外支持死刑的另一個重要理由,而且有理由認為受害者權益和死刑存廢高度相關[103],而在一些國家,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也因為確實有很多凶殺案的受害者家屬希望殺人者死之故,而經常受到非難。[104][105][106]像例如在日本,瀨戶內寂聽就曾因為透過影片批評死刑制度,且作出「請與這些只想著殺戮的笨蛋們戰鬥吧!」的發言,而被認為是對於受害人家屬的侮辱,因而遭到許多被害者協會成員、受害人家屬及社會猛烈批判;而受害者家屬與廢除死刑直接對抗的事情也經常發生,因此不能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本身以及在司法實務上做出合於廢除死刑價值觀的判決,對兇殺案受害者沒有負面影響[7][8]。
在死刑存廢當中,死刑支持者一個經常提出的問題是「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這問題常被用以喚起對受害者的同理心,藉此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26]甚至就連要人不要討論相關兇殺案的新聞,也會被人以類似的話語糾正。[107]由於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同理心也被認為扮演重要的角色[108][109][110],對於任何政策,任何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個人,其個人情感都必須納入考量,不然很容易就會出現踐踏個人權益的問題之故。因此不能認為這類的問題是「訴諸情感」、「詛咒」或者「與議題無關」等等。
有理由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或者特定案件不判兇手死刑,確實會直接對受害者家屬造成負面衝擊,甚至對兇手人權的關注,都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傷害。[111]一份對138個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謀殺案的受害者家屬的調查顯示,在這些受害者家屬中,有35%的人認為執行死刑讓他們感到「正義得到伸張」,有31%的人感到執行死刑讓他們「感到慰藉」,而這兩個比例彼此之間並不重合,換句話說死刑對大約三分之二的謀殺受害者家屬是確實有撫慰作用的;與之相對地,這其中總共只有19%的人認為執行死刑「不代表正義得到伸張」或者執行死刑「不會讓他們感到慰藉」;換句話說,盡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讓他們感到「正義得到伸張」,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讓他們「感到慰藉」,但對兇手執行死刑,確實有讓至少一部份謀殺受害者家屬感到正義伸張或感到慰藉的效果。[112]
在美國加州對死刑存廢的辯論中,反廢死刑者指出「廢除死刑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是殘忍的」,而認為死刑該廢除的一方指出「廢除死刑後(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沒有死刑而變成其他處罰的)罪犯的勞動可幫助受害者與其家屬」[113];在瑞士,2010年8月時,曾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提出一個憲法修正案,提議對伴隨性暴力犯罪的謀殺罪行判處死刑。[114]這法案很快就成為公眾的焦點並被政治領袖給嚴厲地批判,在正式提出後的第二天就被撤回了。[115]
一些說法主張社會對於犯罪者家屬或是犯罪者周邊的人並不友善。這樣的氛圍使這些人畏惧記者,擔憂記者斷章取義,又或擔憂不管說了什麼、記者再怎麼忠實傳播,只想用自己觀點批判人的人依然會拿著新出爐的資訊,再對這些犯罪者認識的人進行二度傷害。所以將犯罪者處決,往往是讓牽連在事件中的人,獨陷孤絕的深淵。[130]而社會對罪犯家屬不友善也是確實存在的狀況,像例如日本奧姆真理教的創始人麻原彰晃的三女松本麗華,曾在在2004年3月、4月分別被和光大學和文教大學拒絕入學,原因都是怕其父的身份會影響其他學生的情緒。
但另一方面,盡管罪犯家屬因為家人犯下滔天重罪之故,可能飽受社會壓力,但至少一些罪犯家屬對自己犯了大罪的親人,可能感到徹底失望,甚至不會為自己犯下大錯的親人的伏法感到難過,像例如在中華民國,參與白曉燕撕票案的主嫌之一的林春生,他在被警方擊斃後,其父親表示自己對林春生的死一點也不難過,只感到對社會很抱歉;另外日本奧姆真理教的創始人麻原彰晃的四女松本聰香在接受訪談時曾表示自己的父親該因自己的罪行而被處決。[131]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然而人們常常認為,誤判和死刑存廢並無關係,而絕大多數減少誤判的實際做法也不牽涉到刑罰種類的存廢,而且雖然冤獄錯殺的可能性可用以主張廢除死刑,但有看法認為,同樣的理由也可被人用以主張廢除無期徒刑等長期監禁。
在美國,有反對死刑者宣稱:哪些謀殺者會被判處死刑、哪些不會,並不是根據犯罪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而和很多與犯罪本身無關的狀況有關,因此誰會被判死刑,而誰不會可說是隨機決定的[136];此外,什麼情況下判死刑,無法得出絕對明確的分際標準。而支持死刑的一方認為,司法判決有一定的邏輯在;對於一些確實惡性重大的殺人犯,在對殺人依舊可能適用死刑的狀況下,不判死刑反而會破壞法律邏輯。
在台灣,司法體系發展出「有無教化可能」的說法,作為對於觸犯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的被告是否會判處死刑的重要量刑基準[137],並發展出了一系列的標準以決定一個罪犯是否有教化可能;然而這概念並非醫學和心理學領域中的概念;此外,「教化可能」有著「教化」一詞定義不明、實務定位不一致、鑑定的實證方法標準不一等問題;一些人更認為「有無教化可能」是輕判殺人犯的藉口,像監察院長王建煊曾以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批評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並說:「真希望法官家裡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們才不會以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放縱殺人犯了。」[138]甚至包括受害者家屬的一些人認為,積極推動廢除死刑的人權團體使得司法失去應有的公正、讓罪行本來應該判處死刑的殺人罪,因而得以獲得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7]
在美國等一些地方,因為死刑執行曠日廢時之故,使得許多死刑犯出現了所謂的「死囚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死囚現象指的是因為等待死刑執行所產生的心理壓力,出現這種壓力的死囚可能會出現幻覺,也會出現自殺傾向。一些心理學家指出,死囚等待死刑的時間一長,再加上死囚牢房的生活條件,會使人出現幻覺、自殺傾向,以及一些危險的瘋狂舉動。[139]莱斯特(Lester)和塔塔羅(Tartaro)做的研究顯示,在1978至1999年之間,美國死囚的自殺率是每十萬人中113人,這比例高於美國一般民眾自殺率的十倍,也高於美國普通囚犯自殺率的六倍。[140]
在美國最高法院,諸如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和史蒂芬·布雷耶等大法官,曾多次表示說死刑執行的拖延及死囚對死刑的等待,使得死刑成為一種殘忍且不尋常的刑罰;然而諸如安東寧·斯卡利亞和克拉倫斯·托馬斯等立場較保守的大法官拒絕這樣的看法,他們指出死刑之所以會變得曠日廢時,乃是死囚本身諸如不斷提出上訴等行為,以及站在廢死立場的法官等等造成的。[141][142]
在美國,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的支持者,認為死刑的威脅可用以讓被控死刑的被告認罪、自白、立功、作證反對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屍體所在的位置等来换取赦免死刑。
另一方面,維持死刑可能導致部分國家拒絕司法合作,進而給有死刑的國家製造壓力,而這可能會使部分國家廢除死刑。像例如盧安達國會於2007年投票表決廢除死刑,而這是因為一些盧安達大屠殺的發動者逃到會拒絕將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國家之故;另外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或是冤誤無法逆轉,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違背降低誤判產生的理念;然而,一些人認為為了辦案而推遲死刑執行或甚至不執行死刑,可能是不義的,而且實際上沒有理由認為尋求真相、研究殺人犯的心理,與執行死刑間是彼此衝突的。在美國泰德·邦迪案件中,對於延後泰德·邦迪死刑的要求,時任佛羅里達州州長的羅伯特·馬丁內斯曾說「縱容他以被害人的屍體作為談判籌碼是卑劣的行為。」[147]。
支持死刑的人士認為,死刑只需幾顆子彈槍決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顆),而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故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罪犯?」簡直如同昂貴無數倍的間接死刑,據以主張死刑的存續。台灣每名死囚每月費用約新台幣兩千元(僅計算伙食費與雜項支出)[148]。在美國也有"在監獄關一年的費用,比讀哈佛一年還貴"[149]的報導;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常常主張審判過程的成本必須一併列入考量,而在這種考量下,死刑未必比較便宜,甚至在這種計算下,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的費用,平均而言,會比無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
在美國加州,反廢死刑者認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證的住房、健康照護和其他的服務等」來取代一個「具有意義且有嚇阻功能的處罰」;認為死刑該廢除的則認為取消死刑「能節省數百萬元的經費,且犯人能終身工作以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補償,此外,多出來的錢能用以解決如此的犯罪,這能使得殺人兇手更快面對正義」[113]。
一個說法認為,即使承認死刑的審判和執行成本等可能比無期徒刑高,但就教育人們不可殺人這點來看,判處殺人者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而道德勸說和教育等其他能教育人們不可殺人的做法,其成本都高於直接判處殺人犯死刑;換句話說,即使死刑的審判和執行成本等可能比無期徒刑高,判處殺人犯死刑可能依舊是教育人們不可殺人最經濟實惠的做法。[150]
而死刑存廢在審判及執行成本面向,又可區分為刑事追訴成本、刑事執行成本和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等議題。
在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151],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台灣),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不過另一方面,如死囚現象一節所述的,死刑的曠日廢時,以及連帶的各種成本,可能是因為死囚本身諸如不斷提出上訴等行為,以及站在廢死立場的法官等廢死立場有關的人所造成的[152],也就是說,若死囚不拚命地徒勞求生且法官不把個人的政見帶入法律運作中,那死刑在追訴方面的成本可能不會高於無期徒刑;此外,由於在有死刑的國家,人們可能會認為部分兇手惡性重大的殺人案求處無期徒刑有失公正,或者部分殺人犯缺乏真正的悔意之故,因此求處無期徒刑可能反而會導致比直接求處死刑更多的審判,像例如日本的光市母女殺害事件就是一個開始時求處無期徒刑但檢察官堅持死刑而導致更多審級的例子;而一些看法也認為,對於罪證確鑿且惡性重大的殺人罪,可以而且應當速審速決;[89]此外,一些人指出,死刑案件應當速審速決,不應該拖延太久,不然只會對刑案受害者家屬造成更多的煎熬和痛苦,甚而減少死刑潛在的「警惕世人」的效果,也就是殺人犯判刑確定後應該盡速處決,而超過四五年未執行的死刑可能都算是拖延太久。[153][154]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甚至將審判過程的成本列入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成本的作法本身,不符合一般人直觀上對死刑和無期徒刑成本的想法。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正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且假若將無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來審判成本與訴訟程序也將跟著增加,只單以訴訟程序相比顯然並不公正。
若單就執行成本而言,死刑只需幾顆子彈槍決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顆),而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故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因此光比較執行成本,死刑比較便宜,甚至執行成本可能才是死刑和無期徒刑成本唯一真正需要考慮的部分,因為這是討論相關成本一般人直觀上真正會想到的部分,而這很多人也因此認為廢除死刑是「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罪犯」,是一種金錢成本上不划算、且心理上也難以接受的作法。
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依據獄政法規,囚犯仍能藉由從事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生活費可自給自足。至於監禁費用,則是國家必須負擔的,因為罪犯之所以會從事犯罪行為,作為刑事政策走向的決定者的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現時監所內已經關押許多罪犯,包括殺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詐欺犯等,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實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而果真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與獄政管理、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等息息相關。若要避免此問題,可讓不具侵害危險性的受刑人,採行非機構處遇、醫療手段治療因病態心理所造成的問題,甚至對於無具體法益侵害的將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諮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並成為"犯罪進修學校"[註 9],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與末期病患、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即使未來恢復生產力的機率相當低。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不想負擔這些照護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這是違背文明社會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綁匪擄人,若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社會能接受嗎?[156]以方便和省錢做為死刑存續主張,這邏輯與綁匪無異。同樣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為考量。當公民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也能一併改善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壓迫問題,達到真正的平等。[157]也有一種觀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權,但只能以金錢為代價、而不能以治安為代價」(可以接受廢死、但應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取代)。
但是也有很多人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對壞人寬容,不論以何種理由主張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就是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而對壞人寬容、就是對弱者殘忍;弱勢族群是對高犯罪率敏感的族群,為了對壞人寬容所增加的各種成本、主要是由弱勢族群支付;且正是因為人命關天、生命權至為重要之故,因此若死刑真的有更強的嚇阻效果、確實有助治安,那就不應該以死刑審判過程較昂貴等理由來反對死刑。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24年,全世界有145國廢除非特殊時期的死刑或長期不施用死刑,其中109國廢除所有死刑,7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29國法律沒有明文廢除死刑但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維持死刑並持續使用的有53個國家。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國家而維持死刑的僅有美國、日本及台灣。簡表如下[158]:
死刑存廢狀況 | 國家數 | ||
---|---|---|---|
廢除死刑國家 | 法律上廢除死刑 | 109 | |
維持死刑國家 | 法律上原則廢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況下可執行死刑 | 7 | 89 |
法律上維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執行死刑,或處於中止狀態 | 29 | ||
維持死刑 | 53 |
聯合國官方反對死刑,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和2016年等多次大會上[160]通過無約束力的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確立為廢除死刑,要求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作為聯合國公約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強烈建議廢除死刑,其中的第二任擇議定書更是明確要求必須廢除死刑,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身並未強制要求廢除死刑。
日期 | 死刑 % |
監禁 % |
未定 % |
---|---|---|---|
1947年12月 | 67 | 24 | 9 |
1953年2月 | 68 | 24 | 8 |
1962年4月 | 53 | 37 | 10 |
1975年11月 | 40 | 43 | 17 |
1980年10月 | 43 | 40 | 17 |
1986年1月 | 43 | 41 | 16 |
1986年7月 | 44 | 40 | 16 |
1987年7月 | 49 | 37 | 14 |
1989年2月 | 52 | 34 | 14 |
1990年2月 | 53 | 35 | 12 |
1990年6月 | 51 | 35 | 14 |
1992年5月 | 46 | 39 | 15 |
1993年5月 | 54 | 36 | 10 |
1995年8月 | 53 | 36 | 11 |
2005年11月 | 27 | 66 | 7 |
2005年12月 | 25 | 69 | 6 |
2009年8月 | 23 | 64 | 13 |
一般與死刑存廢相關的抗議活動大多針對死刑執行或死刑存續進行;然而對廢除死刑的抗議活動也是存在的。以下是一些針對廢除死刑的抗議活動的例子:
在法律上正式廢除死刑前,一些國家可能會歷經一段限制或停止施用死刑的時期;而在法律上正式廢除死刑前,各國限縮死刑運用的做法如下,這些做法也會引發爭議:
而為求降低廢除死刑的民意阻力及滿足社會對治安的需求,廢除死刑前後會採取的配套措施包括:在法律裡訂定真正的「永久監禁」、可讓法官不判處死刑即可永久隔離罪犯;加重重大暴力犯罪的法定刑期;延長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質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連續犯)的平均服刑時間;延長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監控已假釋或出獄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建立難以越獄且讓罪犯身心負擔很重的監獄、專門關重罪犯。有統計數據認為,死刑無法減少犯罪,但延長監禁時間則很有效[註 10];許多法官也會因此認為不需要判處死刑即可達到永久隔離、嚇阻犯罪的目標,而減少死刑的判決。
然而這些限縮死刑運用的作法本身會引發爭議,尤其在法律上並未明確廢除死刑時更是如此,[3]像是以法律程序拖延死刑執行的各種作法,如非常上訴、一再更審等,會引發人們浪費司法資源的顧慮,也會增加人們對律師的厭惡,同時如上述刑事追訴成本一段所言,這類的拖延和額外成本可能跟推動廢除死刑有關[152],因此也不能認為廢除死刑是解決此類司法資源浪費的做法;而如上判決一致性問題所言,對部分罪犯不判處死刑,可能會破壞司法運作的內在邏輯,減少死刑判決的作法也會讓一些人認為法官在應該判死刑的案件中不判死刑的作法有失公正[7][3],甚而引發「恐龍法官」的批判,進而破壞社會對司法和法官的信任,因此不能說不相信司法卻要求殺人者死的心態是一種矛盾;法務部長或其他有權核准執行死刑的官員在死刑犯罪證確鑿、案件無爭議的狀況下長期不批准/簽發執行死刑命令的作法,也會引發官員失職甚至瀆職的疑慮。[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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