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 ad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強制絕育(德語:Zwanghafte Sterilisation;英語:Compulsory sterilization)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透過立法強制某些類型的人結紮、絕育。通常是出於所謂「優生學考量」,也有「為了社會經濟與福祉」,避免某些「低/無價值的」或「低/無生產力的」人類繁衍後代,以便提高(未來)整體國民的健康素質與社會經濟力。
曾被列入強制絕育的對象各地不一,例如:某些遺傳病病患(天生智障、精神分裂症、躁鬱精神病、遺傳性癲癇、遺傳性杭丁頓舞蹈症、遺傳性眼盲或耳聾、嚴重的遺傳性身體缺陷以及嚴重酗酒者),精神病患,窮人,犯人,妓女。
強制絕育政策並不是德國納粹發明的,雖然是納粹時期大量、系統化地執行優生政策,最後演變成屠殺殘障、精神病、和遺傳病患而震驚世界。
從更寬廣的歷史脈絡來看優生學在當時流行的社會原因:
歷史上曾經實施過強制絕育的國家或地方有:中国、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德國、瑞士、丹麥、瑞典、挪威、芬蘭、立陶宛、冰島和日本。[1]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33年3月24日,德意志帝國議會(在納粹黨的操作下)通過了俗稱的「授權法案」,凍結了威瑪憲法關於國家權力分立以及基本人權的規定,授權內閣得不經國會自行立法,以此徹底解決了威瑪共和的帝國議會小黨林立、效率低落的問題--換來了一個極權國家--。
於是納粹政府很快在1933年7月14日通過了《遺傳病後代預防法》,並於25日公布,1934年1月1日生效。[1]到1945年3月止,共有40萬人依此法律被強制絕育,相當於當時德國生育年紀人口的1%。
二戰之後,上述的《遺傳病後代預防法》並未被佔領德國的聯軍廢止,也未立即被1949年成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廢止,而是一直適用到1974年;這之間還有一些法規命令以此法為母法而制訂。
1988年,西德國會宣告此法是納粹惡法,不過並未給予強制絕育的被害人如同其他納粹受害者一樣有向政府求償的權利。
1948年,日本曾通过母体保护法,规定可对残疾人强行绝育。但是,由於相關條文觸犯人權,於1996年該法修正時被廢止。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