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相關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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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相關詔書》是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頒布之詔書,其內容為賦予臺灣和朝鮮兩「外地」之住民參與日本國政的權利。
眾議院於1945年3月17日通過、4月1日公布的法律三十四號(昭和20年法律第34號),正式名稱為《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中改正法律》,以台灣和朝鮮之習俗同化已與內地無異,且為遂行聖戰為由,決定賦予台灣與朝鮮兩「外地」之住民參與國政(日本政治)的權利。該法案規定眾議院撥出28席名額給這兩外地。其中朝鮮佔23席、台灣佔5席,並強調其權利與日本內地眾議員完全一致。不過即使如此,新制法案中的80萬朝鮮人1席,台灣人則120萬人1席的名額,仍遠低於日本內地人約15萬人1席的比例。另外昭和二十年四月一日公布敕令193號,即《貴族院令》之改正案,賦予台灣人參與帝國議會貴族院的權利[1],台灣選出議員有許丙、簡朗山(綠野竹二郎)、林獻堂三人。尹德榮子爵(朝鮮貴族)、朴泳孝侯爵(朝鮮貴族)和辜顯榮(台灣出身)不在此類,而屬於貴族院議員的一般敕選議員。法律三十四號和敕令193號公布的同一日,天皇亦頒布《朝鮮及臺灣住民政治參與相關詔書》,賦予兩外地的住民參與國政的權利。
該法律、敕令和《詔書》公布於東京大空襲的數日後,第二次世界大戰露出敗象的日本政府,來不及依照新法案舉行相關選舉,就宣告戰降。終戰翌年,眾議院通過《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號(眾議院議員選舉法一部改正法律)中未施行部分廢止相關法律》(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号(衆議院議員選挙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中まだ施行していない部分の廃止に関する法律,昭和21年法律第8號),修改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號部分法律廢止或改正,其中包括第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昭和二十年法律第三十四號其他條文並未廢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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