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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家保安法》是韩国涉及国家安全的一部刑事法律。七十多年来韩国宪法法院、韩国大法院众多判例认定《国家保安法》符合《韩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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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安法》制定于1948年,旨在打击威胁韩国国家安全的反国家活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取缔国内美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韩政权”)、共产主义思想的行为。该法被认为以日本1941年的《治安维持法》为原型。[1]
1948年10月19日爆发麗水-順天事件,南朝鮮國防警備隊驻丽水的第14团、驻光州的第4团拒绝奉军令前往济州岛镇压济州岛四三事件,因而发动起义,李承晩政府在丽水、顺天地区发布戒严令,在美军的支援下,至10月27日,叛乱被镇压,余部逃入智异山继续游击抵抗(直到10年后的1957年军事斗争才彻底结束),据官方统计一周内有2976人死亡,887人失踪,1407人受伤,152名事件的主谋和干部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政府军向丽水等城镇及周边村落展开扫荡,扩大揭发共产分子的范围,民間8000多无辜民众被诬为叛乱同党而被杀害。[2]丽水、顺天地区大量民众乘船逃到日本,成为在日朝鲜人的主要来源。[3]
以麗水-順天事件为契机,韩国政府于1948年12月1日颁布并实施《国家保安法》,彻底肃清南朝鮮國防警備隊内的反李承晚分子与亲共分子,并对全社会治安肃正大检举。“联合国临时朝鲜委员会”统计1949年一年内使用《国家保安法》逮捕了118,621人。[4]韩国《刑法》直至1953年9月18日才颁布实施。
1958年12月24日《国家保安法》修订后,成为与现行法规类似的法律制度。四月革命后《国家保安法》作为“恶法”一度被废止。1960年6月《国家保安法》内容大幅修正再次被制定。五一六軍事政變后的1961年7月,制定并实施了更严厉的《反共法》。
国军保安司令兼戒严司令部联合搜查本部长全斗焕少将于1979年12月发动军事政变上台后,1980年5月17日实施全国扩大紧急戒严,停止所有政治活动与国会活动、大学被勒令停课。1980年10月22日解散国会,指派人员成立国家保衛立法会議,该会议随即把原《国家保安法》、《反共法》合并,颁布实施了现行的《国家保安法》。对与北朝鲜的民间往来行为也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处罚对象。另外,对反国家团体的称赞和鼓动的行为、对国家保安法违反行为的不告知行为皆定为犯罪。该法经常被扩大解释和滥用,典型案例包括“学园渗透间谍团事件」。
1990年代韩国解严、民主化过程中,保守势力强硬反对修改《国家保安法》[5]。这一态度得到宪法法院、大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坚定支持[6][7],所以沿用至今没有大幅度的修改和废弃。
身在韩国的外国人也适用该法。2014年8月,一名在韩国留学的中国广东省籍20岁留学生因参加左派集会反对国家情报院以“内乱阴谋”逮捕统合进步党国会议员李石基的事件,以及在互联网上发表悼念金正日逝世、抨击韩国保守派政权的言论,遭举报。韩国法务部认定此人触犯了《国家保安法》的“利敌”行为,给予了强制驱逐出境的刑事处分。[8]
全文共4章25条附则构成。取缔的对象如下:
另外,触发该法的犯罪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3章),及对检举触犯该法的犯罪分子的揭发合作者补偿与援助(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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