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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成立的國際軍事法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紐倫堡審判(英語:Nuremberg Trials,德語:Nürnberger Prozesse,或称纽伦堡大审),是盟军根据国际法和二战后的战争法设立的国际军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或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所举行的一系列军事审判。 这些审判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纳粹德国政治、军事、司法和经济领导人员的起诉。他们策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了大屠杀和其他战争罪行。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市举行,故被称为纽伦堡审判。这些判决标志着古典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之间的转折。
第一组也是最为人所知的一组审判是国际军事法庭前的主要战犯审判。 这组被英国参与审判的法官之一:诺曼·伯基特描述为“历史上最伟大的审判”[1]。审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间举行[2],法庭的任务是审判第三帝国中最重要的24名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尽管马丁·鲍曼是被缺席审判,罗伯特·莱伊在审判开始一周内自杀。赫尔曼·戈林被判处死刑,但在处决前一晚自杀,以作为对自己被俘虏的一种藐视。 阿道夫·希特勒、威廉·布格多夫、汉斯·克雷布斯、約瑟夫·戈培尔都在1945年春天自杀,以免被捕,唯独海因里希·希姆莱在被捕后自杀。 汉斯·克雷布斯和威廉·布格多夫在希特勒自杀两天后在同一地点自杀[3]。1942年,莱因哈德·海德里希被捷克游击队刺杀;1945年约瑟夫·特博文,在挪威用炸药自杀,所以他们并不包括在内。
阿道夫·艾希曼逃到阿根廷,以避免被盟军俘虏,但被以色列情報特務局俘获,并于1962年處絞。霍尔蒂·米克洛什在1948年纽伦堡举行的威廉大街审判中出庭作证。
本文主要介绍国际军事法庭开展的第一组审判。主要战犯审判的被告共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內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个無罪。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美国根据盟国管制理事会于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对其余部分战犯进行第二组审判,即纽伦堡后续审判,其中包括医生审判和法官审判等共12场审判。
此次審判中,罪行的典型性和法庭的构成都代表着法律上的一种进步,联合国随后将其运用于发展有关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战争问题的具体国际法理和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1945年8月8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4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签署关于控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议,并通过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据此,盟国政府在德国东南部的历史名城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被控犯有密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種族屠殺罪以及反人類罪的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同时,控方还起诉了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等6个组织[註 1],以达到彻底清除纳粹思想。
1921年5月至6月,曾有一系列针对被指控犯下战争罪者的审判,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的由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主持的莱比锡战争审判,但审判规模十分有限,并且通常被认为无效。1940年初,波兰流亡政府要求英国和法国政府谴责德国入侵波兰。英国最初拒绝了这一请求;然而,1940年4月,英国、法国和波兰发表了联合宣言。因为英、法有所保留,所以内容相对乏味可陈,宣布三国「希望以正式和公开的方式唤醒世界在目睹德国政府行径的良知,德国政府必须对这些罪行负责,决不能免受惩罚。」[5]
三年半后,惩罚德国的声音愈发尖锐。1943年11月1日,苏联、英国和美国发表莫斯科宣言,发出全面警告,表示在纳粹被打败后,盟国将会“为保证正义的行使,追赶他们至世界尽头。...以上宣言不影响罪行没有特定地理地点的主要战犯的案件审判,这些人将会由盟国政府作出共同决定予以惩罚。”1945年,盟国在雅爾達和波茨坦兩會上再次重申行使正义的重要性。[6]
2006年1月2日,英国战争内阁公开的文件表示早在1944年12月,该内阁已就未来被捕主要纳粹领导人的处置进行了政策讨论。英国首相丘吉尔主张一些情形执行即可处决,利用一项褫夺公权法令规避法律阻碍,但在战争后期被美国和苏联的领导人说服并放弃了这一做法。[7]
1945年11月20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审判過程历时10个月之久。1946年9月30日,法官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公布了对被告人以及各组织的判决。
圖 | 姓名 | 反和平 密謀罪 |
侵略 計畫、 實行罪 |
戰爭罪 | 反人道罪 | 判決 | 執行 | 註記 |
---|---|---|---|---|---|---|---|---|
赫尔曼·戈林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執行前自殺 (原第一位執行絞刑) |
前希特勒接班人、國會議長、空軍總司令、帝国元帥,四年经济计划全权负责人。 | |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一位執行絞刑 | 外交部长。 | |
威廉·凯特尔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二位執行絞刑 | 最高统帅部参谋总长,陸軍元帥。 | |
恩斯特·卡爾滕布倫納 | 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三位執行絞刑 | 盖世太保总监,刑事警察总监。 | |
阿爾弗雷德·羅森堡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四位執行絞刑 | 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 |
汉斯·法郎克 | 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五位執行絞刑 | 波兰占领区总督。 | |
威廉·弗利克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六位執行絞刑 | 内政部长。 | |
弗里茨·绍克尔 | 起訴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七位執行絞刑 | 劳动力调配全权总代表。 | |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八位執行絞刑 | 最高统帅部作战局局长,陆军大将。執行六年後獲平反。 | |
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死刑 | 第九位執行絞刑 | 反犹刊物《冲锋报》主编。 | |
阿圖爾·賽斯-英夸特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十位執行絞刑 | 奥地利总督,荷兰占领区总督。 | |
马丁·鲍曼 | 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判決缺席,生死未卜,1973年時確認死亡 | 希特勒秘书。 | |
鲁道夫·赫斯 | 有罪 | 有罪 | 起訴 | 起訴 | 終身監禁 | 1987年上吊自殺 | 纳粹党副党魁,不管部部長。1941年單獨飛往英國。 | |
瓦尔特·冯克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終身監禁 | 1957年因病獲釋 | 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 |
埃里希·雷德尔 | 起訴 | 有罪 | 起訴 | 不起訴 | 終身監禁 | 1955年因病獲釋 | 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 |
巴爾杜爾·馮·席拉赫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期徒刑20年 | 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 ||
阿尔伯特·斯佩尔 | 不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期徒刑20年 | 军备和战时生产部长。 | ||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期徒刑15年 | 1954年因病獲釋 | 外交部长,不管部部长,波西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总督。 | |
卡尔·邓尼茨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不起訴 | 10年有期徒刑 | 潜艇舰队司令,海军元帅,希特勒指定的元首继承人。 | ||
汉斯·弗里切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不起訴 | 無罪 | 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 ||
弗兰茨·冯·巴本 | 起訴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無罪 | 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 ||
亞爾馬·沙赫特 | 起訴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無罪 | 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 | ||
古斯塔夫·克虏伯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健康理由,不追訴) | 重工業企業家。 | ||
罗伯特·莱伊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判決前自殺) | 德国劳动战线和纳粹党组织领导人。 |
曼施坦因
纽伦堡审判的评论家[8]认为,被告是在被捕后才被作为“战犯”来起诉,因此这次审判作为“胜利者的正义”形式上是无效的。[9] 正如Biddiss[10]所指出,“……纽伦堡审判继续困扰着我们……这同时也是一个关于诉讼本身缺陷与优越性的问题。毋庸置疑的缺陷必定会继续动摇它的合理性。”[11][12]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伦·菲斯克·斯通称纽伦堡审判是一场骗局。“(美国首席检察官)杰克逊正在纽伦堡举行一场高级别的暴民私刑大会。”他写道,“他对纳粹做什么我不介意,我只是不愿看他以法律的名义、通过主持法庭的形式(审判他们)。我思想过时了,接受不了这种有点过于伪善的骗局。”[13]
1945年10月在一封讨论纽伦堡审判缺陷的信中,杰克逊对美国总统杜鲁门写道,同盟国本身“正在犯下或已经犯下了我们所起诉的德国人所犯下的罪行:法国对待战俘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以至于我们正不得不采取行动要回分配给他们的战俘;我们控告德国人抢劫而我们的盟军却大肆劫掠;我们说侵略是犯罪行径,而我们的一个盟国,未经任何正当宣示,仅仅通过军事占领就剥夺了波罗的海三国的主权(這是指蘇聯在戰後併吞了波羅的海三小國,並且大規模報復三國在二戰時支持德國)。”[14][1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责说,同盟国在纽伦堡“以大国代替法理”。“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我都认为纽伦堡审判是毫无依据的,”他写道。“为了迎合当时的激进情绪,法院用的法律违背了不溯及既往原則。”[16]
亚伯拉罕·波默朗茨辞去美国副首席律师一职,抗议任命低素质法官审理如法本公司那样的工业战争罪犯。[17]
法院的有效性受到来自各方的质疑:
“ | 虽然(批判纽伦堡审判的观点)在理论上看似合理,但它与所有国家的司法制度都不相符。如果这种观点合理,那就不可能合法的审判一个间谍,因为法官始终代表敌国。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要求法官必须是中立的。犯人有权要求法官是公正的,但不能要求法官是中立的。正如Lord Writ已经指出的那样,同样的原则适用于普通的刑事法律,因为‘一窃贼不能申辩说,参与审判的陪审团是由守法公民组成的。 | ” |
“ | 法庭不得要求证明常识性的事实,但应采取有关的司法认知。法庭还必须对政府的官方文件和联合国的报告采取司法认知,包括在同盟国成立的调查战争罪行的委员会的法案和文件,以及联合国的军事和其他法庭的记录和调查结果。 | ” |
此外,法庭本身的强烈争议的《伦敦宪章》是追溯法令,追溯至仍然生效的德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如《非战公约》,《国际联盟公约》,《海牙公约》,能使得侵略战争和某些战时行动非法。[28]
然而,许多评论者[谁?] 包括部分被告和他们的法律团队认为,纽伦堡审判代表了一种进步,在判刑之前要求出示确凿的犯罪证据,这让战败国也得到了公平:
或许对杰克逊和纽伦堡的评论家最有效的回应是来自审判中的被告的。曾担任占领波兰的纳粹总督的汉斯·法郎克说:“我把这次审判视作上帝的意志,是对希特勒治下可怕的苦难时代的审判和终结。”希特勒的战时生产部长阿尔伯特·斯佩尔也做出过类似的但侧重点不同的表态:“纽伦堡审判是必须的。对于这样的可怕的罪行,即使在一个独裁政权统治下,每个人都有责任。”德国辩护团队成员之一,Dr. Theodore Klefish写道:显然,这种诉讼的审判和判决需要法庭具有极端的公平,忠诚和正义。“缜密而威严的纽伦堡法庭已经满足了所有这些要求。毫无疑问,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法庭自始至终都是以对真相和正义的追求作为指导的。”[29]
在被告人阅读过起诉书并对指控填写了无罪的请求后,杰克逊法官在审理开始时的声明中解释了起诉中面临部分的困难:[30]
为了对在本次诉讼中所涉及的国家和个人的公正起见,我必须提醒你们一些有可能对本次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在此之前的法制历程中从未有过这样的尝试,将一个单一的诉讼案件扩展到十年的范围来审理,涵盖整个大陆,涉及无数的国家、个人、事件。尽管任务艰巨,但世界需要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尽管可能代价高昂,但这个需要必须得到满足。在我国,已成立法庭熟悉相关程序,运用经典的先例,还得在当地和有限的活动中处理法律后果,很少能在一年内开始一项诉讼。然而,不到8个月前,你们今天所在的法庭是德国党卫军的要塞,几乎所有的证人和文件证据都在敌人手中。
同时他也承认,此次审判不是完美的,这是一个法制先例:[30]
必须承认,此次审判可能未经过充分的调查,很可能在以后的国际诉讼中不会成为任何国家所接受的法制先例。但对于给予你们的审判来说,这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诉讼。至于将来,我们不得不留给历史学家来完成……在一开始,让我们先处理这样一个观点:对这些人进行审判,是因他们有罪,因而给予他们一些适当的审判。被告人或许会被催逼甚急,但他们没有受到不公正地对待……如果说他们是第一批被以法律的名义起诉的战败国战争领导人,那么他们也是第一批以法律的名义被给予免除死刑的申辩机会的人。
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项批评认为,由于没有签署,一些条约对轴心国没有约束力。这是解决在审判有关战争罪和反人道罪,[31]其中包含一个扩展习惯法:“1907年《海牙公约》明确表示,它的目的是修改一般法律和战争惯例。从而确认它在当时是存在的,但到1939年在《伦敦宪章》第6条(b)款,公约的这些规则为所有文明国家所承认的,就被视为战争的规则和惯例了。”国际法意味着如果足够多的国家签署了一个条约,且该条约已在一段足够长的时间内生效,那么它可以被解释为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而不只是签署该原始文件的国家。这是国际法极具争议的一个方面,至今国际法学术界仍在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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