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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政府是今北京市境内,1930年代、1940年代存在的一个院辖市政府。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成立的京都市政公所。1930年10月,北平特別市政府改为北平市政府。隶属河北省政府。12月,因北平市转为院辖市,改隶行政院。1937年七七事变后,北平沦陷。1945年10月,重设北平市政府,直辖于行政院。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1913年,北洋政府成立京师警察厅。1914年6月,成立京都市政公所[2],地址在新华门附近[1]。两者共同负责地方市政。同年10月,行政上设立京兆地方。1918年1月,京兆地方的市区正式定名为京都市[2]。
1928年6月,国民政府令改京都市政公所为北平特別市政府,直属国民政府管辖[2]。北平特别市政府工作办公地点迁至中南海[1]。同年7月,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明确北平特别市政府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2]。北平特别市政府被认为是北京历史上第一个组织完备、分工明确、服务市民与城市发展的现代型政府[1]。1930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市组织法》,废除特別市和普通市。同年7月,北平特别市划归河北省管辖[2]。
1937年七七事变后,北平沦陷,成立北平地方维持会。8月6日,江朝宗任临时政府市长,10月12日,改北平为北京。1937年12月14日,在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38年1月,成立北京特别市政府。同月13日,改称北京特别市公署。1940年3月,汪精卫等人组成国民政府,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改为华北政务委员会,北京不再具有“首都”地位[2]。
1945年8月,日本投降。9月,国民政府接管北京市,并恢复原名称北平市。10月,重新设立北平市政府,直辖于行政院[2]。办公地点在中南海西北角[1]。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北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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