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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欺詐或詐騙等(英語:fraud),是故意欺騙以獲取不公平或非法收益,或剝奪受害者的合法權利。欺詐的定義涵蓋某人透過欺騙誘使他人處置自己或他人的資產,從而造成有利於犯罪者或第三方的經濟損失的行為。 欺詐可能違反民法(例如,欺詐受害者可以起訴欺詐行為人,以避免欺詐或獲得金錢賠償)或刑法(例如,欺詐行為人可能會被政府當局公訴或者起訴並依個案判決結果監禁),或者可能沒有造成任何損失,但相關欺詐行為仍構成其他民法或刑法違法要件。[1] 欺詐的目的可能是金錢收益或其他好處,例如透過獲得護照、旅行證件或駕駛執照,或抵押欺詐,其中犯罪者可能試圖透過(行使假文件或)虛假陳述等手段獲得抵押資格。[2]以詐騙為業的團體又稱詐騙集團。
詐騙與惡作劇都涉及蓄意的欺騙行為,但惡作劇(hoax)是一個與詐騙不同的概念;惡作劇涉及蓄意欺騙,但不包含獲利、造成實質損害或剝奪他人權益等意圖;然而即使不包含獲利、造成實質損害或剝奪他人權益等意圖,惡作劇有時也會達到欺凌或犯罪的程度,而從事惡作劇的人可能會面臨始料未及的嚴重後果。
按1997年10月1日起所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15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個反信息诈骗中心在沈阳市公安局成立。[3][4]2021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又發佈名為國家反詐中心的手机应用程序。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1款:「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2款亦規定:「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註 1]
根據德國刑法,欺詐是一種犯罪行為。 這是財產犯罪之一,受德國《刑法》第263條的管制。該規範之目的是保護財產。[5] 在德國,欺詐可處以最高五年的監禁或罰款。[5]多年來,德國境內獲報的相關案件數一直處於六位數以上的範圍內。2017年,德國境內獲報約910,352起欺詐行為,使欺詐成為盜竊之後最常被舉報的犯罪行為。 欺詐以及侵吞罪在白領犯罪中尤為常見。
近來,一些跨國詐騙集團前往柬埔寨和緬甸等地設立基地,以高薪工作為名誘騙他人出國,之後再強迫受騙者從事詐騙,並以暴力手段控制這些人,也可能強迫部分人士賣淫甚而強行活摘器官進行盜賣。[7][8][9]這些詐騙集團多數由中國人控制,受害者也大多是中國人或其他地區的華人。[10]像是緬甸苗瓦迪一處被稱為「KK園區」、由中國人佘智江(又名佘倫凱)等人所擁有的地區[11]常發生綁票人口、強迫被綁者從事詐騙的事情,除此之外外,園區裡也曾發生強制活摘失去利用價值或不從者的器官的事件。[12]
柬埔寨刑法第377條至第382條的內容與詐騙相關,根據柬埔寨刑法第378條的規定,詐騙的處罰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易科一百萬至六百萬瑞爾的罰金;然而在符合第379條及第380條加重行為的狀況下,可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3]
緬甸刑法第421條至第424條的內容與詐騙相關,根據緬甸刑法的規定,詐騙的處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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