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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是华北人民法院(属于华北人民政府)。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1949年2月迁址北平[1]。1949年3月18日,华北人民法院接管了位于北平天安门西侧司法部街72号的河北高等法院[2][3]。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4][5]
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4]
1949年10月1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举行。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布,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10月19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吴溉之等17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委员[2]。
1949年10月22日,中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大会,原华北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再使用[2]。1949年10月30日,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1]。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以及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业务及行政单位。同时,着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大行政区的分院。至1952年4月,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先后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2][6]。1952年,政务院华北事务部改为华北行政委员会,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挂牌,成为最晚成立的大行政区分院[7]。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8]。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当日下午,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召开党组干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讨论大区一级行政机构撤销后,各大区政法部门的存在、撤销、交接问题。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报送了《关于撤销各大区分院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7月16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干事会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撤销大区各政法部门和加强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意见》,提出在各大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撤销后,司法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逐步分立,在各省设司法厅,各市设司法行政办事处。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随即陆续撤销[7]。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9月27日选举产生了各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9][10][11]。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随之结束,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分院院长、副院长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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