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AI tools
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主權的領土範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國民政府依《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換文認可公投後外蒙古之分離獨立。1949年後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1]。
在現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註 1],不得變更之。」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列舉「固有疆域」的範圍[2][3][4]。在第一屆國民大會決議通過的《國民大會宣言》中,則有「南沙群島等地,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絕不放棄」[5]、「臺灣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份」等。[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条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7],該條例的施行细则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8]。1998年制定的《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海里間的海域。」
主要地理單元 | 面積(平方公里) | 說明 |
---|---|---|
中国大陆、外蒙古、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南海諸島 | 11,418,174.00 | 中華民國政府於1953年至2005年主張之國土面積,後實務上停用。[9][10] |
中国大陆[11]、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南海諸島[12] | 9,676,204.00 | 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承認外蒙古独立後至1953年控蘇案前主張之領土面積,政府亦於2002年後恢复對蒙古國的承認。[13][14][15] |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南沙群島之太平島與中洲礁) | 36,197.07 | 1955年大陳島撤退至今的中華民國治權實施範圍(自由地區) |
金門、馬祖、南海諸島 | 180.46 | 臺灣地位未定論之主張 |
2005年行政院新聞局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曾主張疆域領土四極點為:[11]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實際管轄領土四極點為:
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土,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烏坵列嶼、馬祖列島,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礁,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國領土面積排名第137位。[19][20]
臺灣本島,位於歐亞大陸與太平洋海盆的接觸線上,面積為35,808平方公里。[19]西岸隔臺灣海峽與中國大陸相望,距離約150公里。北瀕東海,東北與琉球群島相距約600公里;東臨太平洋;南濱巴士海峽,與菲律賓相距約250公里;西南是廣闊的南海。臺灣的21個附屬島嶼有蘭嶼(面積47平方公里)、綠島(面積15平方公里)、琉球嶼(面積6.80平方公里)、龜山島(面積2.84平方公里)、基隆嶼及北方三島(花瓶嶼、彭佳嶼、棉花嶼)等等島嶼,唯行政上隸屬宜蘭縣頭城鎮的釣魚台列嶼未有實際統治。 [19]
澎湖群島由90個島嶼組成,位於臺灣島西部,相隔澎湖水道,總面積141.052平方公里。最大島嶼為澎湖島(即馬公島)64平方公里、次為西嶼(即漁翁嶼)18平方公里、白沙島14平方公里。金門群島為150.34平方公里,含烏坵列嶼。馬祖列島29.6平方公里。南海有東沙群島面積1.74平方公里、南沙太平島0.49平方公里及中洲島2,000平方公尺(中華民國在南海的領土宣稱基於十一段線及於全南海諸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
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法與法律,中華民國的領土包含大陸地區[14]與有實際管轄權的自由地區(俗稱臺灣地區),目前由其他主權國家和政治實體控制的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有:
由於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僅能有效控制台灣地區,故當前與周邊國家的爭議地主要為釣魚臺列島和南海諸島。
2006年之後的《中華民國年鑑》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域,中國大陸及周邊地區排除在外。[10]
蒙古國所領地區(即原蒙古地方大部分地區及周圍省份之部分地區),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在1946年憲法制定前的所有準憲法條文,都認定蒙古是中華民國的固有之疆域。[30]因為戰亂的關係,國民大會遲至1946年12月才召開、並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在沒有列舉何為領土時,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及一百一十九條提到「蒙古各盟旗」(未明確包括外蒙古)[31]。目前第二十六、六十四、九十一條已經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凍結。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宣言指出:「至其歷年來聽命蘇俄支解國家領土主權的非法行為,我們全部予以痛斥和否認。」[32]第一屆國民大會還通過了多份與外蒙古相關的議案,如第四次會議第327號〈儲備蒙藏人才,以利收復蒙藏案〉[33]、第五次會議第71號〈請號召海內外蒙藏及邊疆各民族同胞,一致支持政府,鞏固領導中心,以利反攻建國案〉[34]、第六次會議第39號〈強化蒙藏委員會,提高功能,以資號召而利反攻案〉[35]等,均決議送請政府切實辦理。第一届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吳秀蘭代表對蒙藏委員會專題報告作出更正:「蒙古包括内外蒙古,雖在蘇俄裹挾下宣佈獨立,我政府未予承認,但民國二十四年成立自治政府之時,曾報奉我國民政府派遣代表團前往監選,以示主權屬於我國,蘇聯亦曾同意,並派飛機迎送,故應視爲我國領土之一部。」大會送請政府書面答復。[36]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宣稱外蒙古就是中華民國蒙古地方。[29][37]國民大會全面改選後,曾要求政府研究辦理全民公決,以明確外蒙古歸屬問題,但未付諸實施;鐘佳濱代表提案要求確認外蒙古非屬本國疆域,被大會否決。[38]
1946年1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法定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1953年控蘇案在聯合國通過后,政府重新宣示蒙古地方為中華民國領土。2002年起政府重新承認蒙古獨立,立法院關沃暖委員提出此舉涉及「違憲」。[39]基於對外蒙古的交流,自民國92年(2003年)起內政部修法將外蒙古(或蒙古國所領地區)移除自大陸地區之外。外交部亦表示中華民國承認蒙古國為獨立國家,並且互設駐外館處。民國101年(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
「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民國91年(2002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13]
目前台灣市面上所發售的中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均已將外蒙古排除在中國之外作為獨立國家標示,教科書亦然,民間也普遍視蒙古為獨立國家,但童振源認為國民大會未曾通過領土變更決議,蒙古仍是中華民國領土。[30]
分為兩類說法: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