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警備法(1897年6月26日-1898年6月20日[1]),1897年台灣日治時期於台灣實施之特別法,該法制定實施者為台灣總督乃木希典。
背景
1895年,日本及其政府開始治理台灣,但直至始政兩年後的1897年,台灣各地治安狀況仍未能完全綏靖,三段警備法之制定實施,即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所設定。
因為六三法授與台灣總督自行於台灣訂定特別法之權利,因此三段警備法並毋須經日本國會通過。而根據三段警備法實施的三段警備制,主要目的為壓制台灣自1895年就不間斷的武裝抗日活動,也屬於保甲制度之一。
內容
著眼點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的三段警備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據台灣治安狀況,畫分為一等區、二等區,及三等區共三區域。
廢止
以三段警備法為源所實施之三段警備制,於台灣實施之初,曾有效消滅抗日活動,並將反日人員阻絕於台灣山區,惟三等區劃分不易,陸軍、憲兵、警員治理區域無法明確區分,因此自1898年2月乃木希典辭去臺灣總督後,新任總督兒玉源太郎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隨即將三段警備制取消,改用保甲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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