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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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惡意(英語:actual malice),也譯為真正惡意、實際惡意、實質惡意,美國法律名詞,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沃伦法院)審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時確立,由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撰写多数意见,這個原則限縮了政府官員的名譽權,擴張了言論自由的範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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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原則限制了公眾人物以誹謗來阻止新聞媒體的報導自由,以防止寒蟬效應。其背後的立場,主要在於限縮政治人物的隱私權,讓公眾有更多機會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獲得真相;但這也同時帶來公眾人物難以迴避不實指控的影響,特別是媒體受到操縱的情況下。反對者認為這個原則侵害了個人隱私權與名譽,減少新聞媒體的查證義務,助長了新聞媒體輕率報導的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