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實惡意原則,允许对美国南部民权运动的报道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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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76) U.S. 254 (1964)[1]),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實惡意原則,並允许媒體对美国南部民权运动的报道。该案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真实恶意原则要求,诽谤案件的原告必须证明,所诉的报道出版者明知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由于原告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明一个人内心的活动较为困难,当涉及到公众人物时,此类案件极少会胜诉。
事实速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The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辩论:1964年1月6日 判决:1964年3月9日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The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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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64年1月6日 判决:1964年3月9日 | |
案件全名 | 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L. B. Sullivan |
引註案號 | 376 U.S. 254 84 S. Ct. 710; 11 L. Ed. 2d 686; 1964 U.S. LEXIS 1655; 95 A.L.R.2d 1412; 1 Media L. Rep. 1527 |
既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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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 | |
根据宪法第一、十四修正案,由于报纸对官员的错误的负面报道不是由于罔顾事实或粗心大意所致,不应当受到诽谤指控。推翻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布伦南 联名:沃伦(首席)、克拉克、哈伦、斯图尔特、怀特 |
协同意见 | 布莱克 联名:道格拉斯 |
协同意见 | 戈德堡 联名:道格拉斯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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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在此判决之前,来自南部州、针对新闻机构的诽谤案件赔偿额达到近3亿美元,这导致许多出版商在报道民权问题上慎之又慎,唯恐惹上诽谤官司。在《纽约时报》胜诉后,新闻机构得以自由报道大范围的动乱和对民权的侵犯。《纽约时报》坚持认为,针对它的此桩诉讼是要吓退新闻机构,阻止他们报道南部政府机构雇员为了继续推行种族隔离而采取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