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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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是一种在汶莱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司法/监狱鞭刑、沙里亚鞭刑、以及感化院体罚。汶莱的鞭刑制度与邻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相似,都是从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
三种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为严重。司法鞭刑只适用于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罪犯,适用范围广泛,通常是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贩毒和抢劫,一次庭审最多只能判处24下鞭刑。司法鞭刑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监狱局人员在监狱内执行,用一根0.5英寸(1.3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屁股,同时有医生在场监督整个过程。
由于大部分汶莱国民是穆斯林,政府除了实施一般刑法制度,还对穆斯林施行伊斯兰教法(沙里亚)。触犯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可被沙里亚法院判处鞭刑。沙里亚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许多,犯人受罚时穿得严严实实的,由同样性别的行刑官用藤鞭抽打背部,行刑官出手时也不可举起手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