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鎖 (英語:Blockade ,BLOC),或譯為阻絕 、軍事封鎖 等。為國際法 及武裝衝突法 概念。
[ 1] [ 2] [ 3] 後被轉用於軍事,現代也用於資訊安全 等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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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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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禁 」。
柏林封鎖 時的美國空軍 。
封鎖的目的,在以運用各種軍事 手段圍困敵國的交通 、運輸 與補給 ,以切斷其經濟 ,消滅敵人的意志 。在過去,被視為是攻城戰 的其中一種方式;現在除了陸上和海上封鎖外,空中封鎖、通信 封鎖(如切斷海底網路 電纜 )也是封鎖手段之一。
軍事封鎖不一定具有國際法 效力,如中國抗日戰爭 時大日本帝國 對中華民國 的封鎖,但禁運和經濟制裁則具備。
《國軍軍語釋要》中解釋為:「一、配備兵力 控制要隘,遮斷或關閉敵方向我之通道 ,以防敵向我之攻擊 襲擾。二、為作戰手段之一。如交戰國為戰略 或政略經略上之目的,以武力 控制敵國海岸 之全部或一部。」[ 4] [ 5]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解釋為:「以兵力、火力 和障碍物控制某一地区或地点,不让敌人通过,切断其内外联系的作战行动。有地面 封锁,海上封锁、空中封锁等。」[ 6]
紙上封鎖(paper blockade),或譯為擬制封鎖、寬鬆封鎖等。即一種外交 宣示,宣告某地已成為本國封鎖的禁地,但不真正的派遣海軍實行封鎖,西元17世紀至19世紀的封鎖多屬此類,但此種封鎖對交戰國和持中立立場國均會造成困擾,1805年的特拉法加海戰 是其中著名例子之一。
和平封鎖(Pacific blockade),或譯為平時封鎖,指一國或多國在非戰時對他國的港口 派遣軍事力量進行實質封鎖,禁止其船隻 進出,以迫使被封鎖國進行談判或回應。1827年的納瓦里諾海戰 即是最早的和平封鎖,但真正意義上的無戰事和平封鎖,是在1837年,英國 對新格拉納達共和國 的封鎖,其迫使了該國釋放了英國領事 。
封鎖制度之法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逐漸成形。因為紙上封鎖而衍生的爭議,故當時各參戰國,皆參與了相關規定的修訂。[ 7]
近距離封鎖(close blockade):或譯近接封鎖,即接近原則。出自於1856年的《巴黎宣言 》的第4條規定:「有效並具約束力的封鎖,必須有防止他人接近敵國海岸的兵力。」[ 8] ;1909年的《倫敦宣言 》中更進一步規定,「封鎖必須有實際效果,其實際效果由事實決定,反之為非法封鎖。」[ 9] 。此種封鎖在二戰 以前較為有效,之後因為潛艦 、水雷 、魚雷快艇 、飛機 、岸上火炮 的發展,實施上變的相當困難,除非被封鎖國軍事實力相當差。
遠距離封鎖(long-distance blockad):由封鎖國派遣艦隊,部署在距離被封鎖國周圍數百海浬 的海上交通要道,封鎖範圍內的任何船隻不經封鎖國允許,不得擅自出入,否則將予以擊沉。1915年英國 對德國 的封鎖,引致了1916年的日德蘭海戰 ,為遠距離封鎖在實戰上的首例。但由於封鎖範圍太大,也引起了其盟國與中立國的不滿,因而國際法學者認為遠距離封鎖違反了封鎖制度的「接近原則」與「有效原則」,並且侵犯了中立國的貿易 權益。
空中封鎖(air blockade):即以空軍 力量,積極的進行戰鬥行動,封鎖並孤立或限制敵方的手段,主要以機場 或交通樞紐為主。
海上封鎖(sea blockade):即狹義的海上軍事封鎖,屬於國際法中的《海戰法》(The Law of Naval Warfare)第632條a款規定之交戰行為。[ 10]
戰略封鎖(strategic blockade):指封鎖國因為作戰計畫之需要,封鎖敵國陸上部隊之海上補給,並進行對敵岸上部隊的軍事行動,以阻絕敵方利用各種方式進行補給,屬於國際法中的合法戰爭權 (War Power)。
商業封鎖(commercial blockade):同上,但區別在於封鎖國並不對敵國岸上部隊進行軍事行動,如水雷封鎖。但此種封鎖對於中立國的商業利益會造成損害,故在海牙和平會議 時,英國政府曾提議禁止使用水雷封鎖。
對內封鎖(blockade inwards):對一國內部的交通(如港口或機場)進行封鎖,斷絕其部隊補給。
對外封鎖(blockade outwards):即禁止被封鎖國任何船隻或航空器駛出。歷史上只有少數情況會僅採取其中之一,多為同時採取內外封鎖,如1854年的克里米亚战争 ,英法聯軍僅封鎖了多瑙河 。
佈雷封鎖(blockade by mine):如飢餓行動 。
岸砲封鎖(blockade by coastal artillery fire):如金門砲戰 。
封鎖用沈船(blockship):故意將船艦擊沉,以堵塞航道的封鎖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二次英荷戰爭 (Second Anglo-Dutch War)時的荷蘭;其後日俄戰爭 時的日本用於旅順 港,與中國抗日戰爭 時的江陰 沉船。
資訊封鎖(information blockade)
潛艦封鎖(submarine blockade):狼群戰術 、無限制潛艇戰
又如《三國演義 》第四回:「群臣朝賀畢,卓命扶何太后并弘農王及帝妃唐氏於永安宮閒住,封鎖宮門,禁群臣無得擅入。」;或《紅樓夢 》第二十三回:「忽想起那大觀園中景致,自己幸過之後,賈政必定敬謹封鎖,不敢使人進去搔擾,豈不寥落。」
1945年舊版的《國軍軍語辭典》則解釋為:「封鎖乃指以較強大之兵力,對敵國之交通要隘或港灣 ,實行關閉或監視 ,而不許其利用或逃遁與衝出之謂。」,均錄。
原文為:Blockades, in order to be binding, must be effective-that is to say, maintained by a force sufficient really to prevent access to the coast of the enemy.
原文為:a. CHARACTER. Contraband consists of all goods which are destined for an enemy and which may be susceptible of use in war. Contraband goods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absolute and conditional. Absolute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used primarily for war (or goods whose very character makes them destined to be used in war). Conditional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equally susceptible of use either for peaceful or for warlike purposes.
當時蔣介石不承認PRC這個國家,所以用關閉 取代封鎖二字。相關論文可參考:《封鎖大陸沿海──中華民國政府的「關閉政策」,1949-1960》,林宏一,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