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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3任司法院副院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傅秉常(1896年2月16日—1965年7月29日),字褧裳,广東省广州府南海县人,中華民国政治人物、外交官。
傅秉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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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896年2月16日(光緒二十二年1月4日) 大清廣東省广州府南海县 |
逝世 | 1965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 | (69歲)
国籍 | 大清(1896年-1911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28年) 中華民國(1928年-1965年) |
教育程度 |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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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歳时,傅秉常随父亲迁居香港,此后先后在聖士提反中学、香港大学学习。1916年(民国5年)12月,自大学毕业,回到聖士提反中学当教師。1918年(民国7年),護法運動中,傅秉常到广州投奔孫文(孫中山),加入護法軍政府。傅秉常担任伍廷芳的秘書,在其指導下研读法律及外交文書。
1919年(民国8年),傅秉常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处秘書。1920年,任護法軍政府財政部、外交部駐香港代表。同年11月,调任海南島瓊海关監督。1923年(民国12年)2月,调任大元帥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員兼財政部粤海关監督。6月,兼任广州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外交秘書。
1927年(民国16年)9月,傅秉常任国民政府財政部关務署署長。10月,改任外交部参事。
1928年(民国17年)10月,獲任命為立法院行憲前的第一屆立法委員,并当选立法院外交委員会委員長,並參與民法起草委員會。1929年(民国18年)2月,出任駐比利时公使。1931年(民国20年),获香港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同年5月,寧粤分裂,傅秉常加入西南派(粤派),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長。寧粤合流後的1932年1月,任外交部政務次長,但在1月末便辞任,改任西南政務委員会委員。1933年(民国22年),回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外交委員会委員長。
1935年(民国24年)11月,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執行委員。1941年(民国30年)7月,重任外交部政務次長。1942年12月,出任駐苏联大使。1945年(民国34年)5月,当选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執行委員。1946年2月,兼任中华民国驻蒙古大使。1946年7月,成为出席巴黎和会(联合国和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五国講和)的中国代表。1947年7月8日,外交部電令駐蘇大使傅秉常照會外蒙駐蘇聯大使,要求外蒙軍隊迅速從中國境內撤退。[1]:8380
1949年(民国38年)3月,接替吴铁城出任外交部長,但因身在海外,故未能实际就职。同年中归国,不久返回巴黎,此后滞留巴黎。
1957年5月,傅秉常来到臺北市,被蒋介石任命为总统府国策顧問,并当选中国国民党中央評議委員。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長,7月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会委員長。
1965年7月29日,傅秉常在臺北市病逝,享年69岁(虚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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