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起源于古代东亚中原地区并曾辐射影响朝鲜半岛、日本及越南等地的法律体系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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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又称“律令制”,是一种源自於中國的特殊法律體系,影響了大部份東亞國家,和小部份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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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以儒家、周礼、法家、唐律为基礎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儒家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就是說根據家族的親疏關係與傳統禮教的理解,可能會使得判決有相應的變化,重视道德觀念入法,來受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罗法等[1]。
汉字文化圈内的国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等,在歷史上都受到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在朝鲜,当时的《高丽律》、《经国大典》以唐律为蓝本而制定,又比如日本的《大宝令》、《养老律令》、《服忌令》等,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华法系随着西方文化强势进入汉文化圈而趋于解体,日本率先移植德国法作為現代法治的基礎,中国以日本为模范制定了《六法全书》,跟隨著現代法治的發展而取代,所以現行主要中华法系的延續,部分被現代法典已明文形式標註,部份存在於東亞國家的習俗中,沒有強制力。中华法系雖然由于西方法律的优势已被时代淘汰,在法理学中較少被討論,但隨著對不同制度的研究逐漸深入,逐漸成為法學發展史的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