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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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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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长 | 孔原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
组织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机构类型 | 政务院部门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10月 |
撤销时间 | 1953年1月 |
接替者 |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抗日战争胜利后,属于老解放区的9个海关:满洲里、绥芬河、图们、辑安、安东、旅大、营口、瓦房店及烟台等关,与旧海关没有关系,是中国共产党收复日占区后自行建立的,组织和制度比较简陋,干部、关员大部来自老解放区,海关工作经验匮乏。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各海关所在地被解放军控制后陆续成立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对旧海关实行接收和军管,终止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对各地海关的管辖,收回海关行政管理权和关税自主权,确立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海关的领导,规定一切外轮进口均需先报经军管会批准,对在旧中国海关任职的洋员统一审查处理,外籍税务司制度自此在中国大陆覆灭。
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开了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提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人大城市的时候所必需首先采取的步骤。”1949年4月,刘少奇到天津视察,专门听取了接管津海关的工作汇报,在草拟的《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中提出:在应即陆续建立的中央财政经济部门中,海关总署为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的独立行政机关。这一草案5月30日报送毛泽东,5月31日正式下发。1949年7月,中央财委在北京正式成立。1949年8月,中财委设立了海关总署筹备处(简称“海关处”),办公地点设在原津海关北平分关,调抚顺市委书记兼抚顺市卫戍司令部政委孔原负责筹组海关工作。孔原在接管津海关的工作基础上,与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部长姚依林、津海关税务司朱剑白,于1949年8月13日联名向中央提出了《关于建立海关总署工作的初步意见》。
根据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的决定,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宣告成立,11月1日开始对外办公,归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领导,作为政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并受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指导,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任命孔原、丁贵堂为海关总署正、副署长。海关总署的办公地点选在原海关总税务司署的办公地——东交民巷台基厂头条胡同六号。新中国海关是在“完整接收、逐步改造”旧海关基础上建立的。全国各地共有海关机构173处、人员过万人。旧海关留用人员占大多数。海关总署内部的党组织并没有立刻公开。从东北、山东解放区来的党员和接管北平分关的党员与原税务司署中的地下党员,分别组成了两个党小组,并成立了中国共产党海关总署支部。
根据1949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的《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统一掌管全国一切海关事宜。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领导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在实际工作中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政策法令所颁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决定。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1950年3月8日,中财委发出《关于海关总署直接领导全国各地海关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海关均应立即和海关总署建立上下级的关系,受总署直接领导,一切有关海关的组织、人事、行政、业务等均应向总署报告请示,总署所颁发的一切规章、命令、指示,应严格地遵照执行。”
1950年初,经政务院批准,海关为政府机关统一穿着规定样式服装单位。
1950年5月5日,政务院第三十一次会议任命海关总署各处处长。
1950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移交海关总署海务处及下辖机构、房产、设施和人员,海关总署内设海务处同时撤销,解除海关原来管理的海务、港务、江务、航务、灯塔助航、口岸卫生检疫、海岸巡卫的职能。
1950年12月,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和海关总署署长孔原联合签发了《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对海关的任务、设关的原则及条件和海关的组织体系、设关的审批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指出:新中国海关机构根据独立自主精神和国家经济情况的需要,在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据此,海关总署对原有的173处海关机构进行了调整,凡与这个基本原则不符的,在非开放对外贸易或为我经济情况不需要开放的地方所设立的关、卡,不论其仅为监视走私或尚在查验征税,都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撤销,并将该地方的查私任务移交给公安机关,最后重新调整设立海关机构70处(其中关26处、分关9处、支关35处)。海关机构的这一重新布局,改变了旧中国对外门户洞开、对内关卡林立的局面。
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195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海关法》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后,政务院及下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海关工作的条例、决定、通知、指示等为基础,对海关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立法。《暂行海关法》的实施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垂直体系。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六次政务会议决定,为了迎接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任务,进一步贯彻对外贸易政策,全国对外贸易的管理监督工作必须在领导上、组织上加以统一领导,因此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领导,成为对外贸易部的组成机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海关总署在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的领导下,仍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全国海关组织以及相关任务,并行使其他应有的职权。
根据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的职权为:
根据1949年12月30日颁布的《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设地方海关机构为关、分关、支关,各地海关直隶于海关总署,各分关、支关得依据海关总署之规定,隶属于地方海关。各地海关得由各关关长视业务范围与工作繁简,呈准本署设置下列各部门:
1950年地方海关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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