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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1952年8月,为了加强商业工作和使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更好地为即将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服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分别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主要领导 | |
---|---|
部长 | 叶季壮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 中央商业处 |
成立时间 | 1949年11月1日 |
撤销时间 | 1952年8月 |
接替者 |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执行以下主要职责:
1948年9月26日成立华北人民政府,设立工商部,部长姚依林。1949年7月中旬,在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基础上成立中央商业处。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自1949年9月3日成立至同年11月1日结束。
1949年10月31日,华北人民政府结束。1949年11月1日在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将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该部印信。部办公厅设在东交民巷13号六国饭店。
1950年3月10日中央政务院第23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为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完成国家进出口计划,领导国内市场,调节全国和地方的物资供求,促进国家生产事业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设立全国范围的贸易专业总公司: 中国盐业公司
这些专业公司,在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分别经营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各个专业总公司根据其具体业务需要,在省、专区、市、县分别设立各级分支机构,由各全国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统一核算。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后,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在地方建立各级联社,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系统,成为国营商业的得力助手和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建国后国内外贸易的逐步发展,1952年8月7日,为了加强商业工作和使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更好地为即将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服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分别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8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1952年9月3日正式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成立后,机关设置几经变动,1951年时贸易部共设置有办公厅及6个厅局司级机关:
新中国成立: 新设政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政务院下属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1949年11月—1952年8月 |
后继机关: 分拆为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及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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