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英文:Hong Kong residents)係指享有香港居留權同埋根據香港法律有資格攞到香港身份證嘅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同埋「非永久性居民」兩類。第一類人有香港居留權同埋有資格攞到證明佢有居留權嘅身份證,而第二類人就只係有資格攞身份證但係冇居留權嘅人。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基本嘅自由權利,主要包括言論、新聞、出版、遷徙、宗教、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同罷工等等嘅權利。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之後,兩岸嘅政權各自都話香港屬於自己嘅主權範圍以内,同時睇對方為自己政權下嘅公民。因爲呢個情況,香港居民喺呢段時間可以用華僑身分嚟申請中華民國國籍。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香港嘅居民都自動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亦都成爲咗佢嘅國民。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喺1997年之後將港澳定義為“特殊區域”,唔再接受國籍嘅申請。[1]:96。不過由於一中各表嘅論述,香港居民無論有中華民國國籍益或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都係被視為“中國公民”。
依家,唔係全部香港居民都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爲香港除咗有中國國籍嘅人,亦都有啲係有第三國籍,甚至有啲無國籍,嘅香港居民。因爲香港特區政府默地容許多重國籍,所以實際上所有香港居民都有可能有其他國家嘅國籍。香港永久居民無論有冇中國國籍,都一視同仁咁享有永久性居民嘅法定權利。但係,中國籍嘅永久居民亦都有額外權利,例如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同埋喺政府做高級職位。
歷史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對中國居民搬去香港冇任何限制。一般人都可以隨便過香港同大陸之間嘅深圳河,而香港亦都冇對中華民國國民做登記,更加冇出入境管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成功控制全個中國大陸。因爲呢個政治改動,有大量難民湧入香港。英府為咗控制香港人口,開始實行港深邊境管制,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入境,亦都開始向香港居民發出身份證。第一張身份證登記喺1949年開始,當時發出嘅身份證只係一張有手寫資料嘅紙。港府要求香港居民,如果有需要去大陸或者澳門,應該先申請回港證過關,同時亦都需要根據廣東省政府嘅要求,喺出入大陸嘅時候用《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1979年之後叫“回鄉證”)。
1960年6月1日起,香港政府派發第二代香港身份證。呢種身份證上面有持證人嘅指模同大頭相,而資料由手寫變成用打字機填上,並且加咗過膠。張證亦都有分顔色,男人嘅係藍色,女人嘅係粉紅色。1973年11月,政府再派第三代身份證,取消咗指模同埋唔再分顔色。呢兩代身份證上面都有簽發嘅印,綠色代表非永久居民(喺香港住唔夠7年),黑色代表永久居民。因爲呢樣,當時永久居民有俗稱叫「黑印居民」;新移民就俗稱「綠印居民」。1974年,香港政府實施抵壘政策,基本上只要有人偷渡成功有命嚟到香港,就自動攞到香港居民嘅身份。1980年10月23日,由於偷渡過多,港府改爲執行即捕即解政策。
1983年3月,入境事務處推出第一代電腦化嘅香港身份證,比舊證多咗防偽措施,亦都透過電腦系統嚟加快出入境嘅程序。1987年6月1日,香港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冇咗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後嘅第二代電腦化身份證。喺證上面,18歲或以上嘅永久居民有三粒星,11歲至17歲嘅永久居民有一粒星,而非永久居民就冇星。所以永久居民亦都俗稱為「三粒星」嘅居民。隨住97年臨近,絕大多數嘅香港永久居民都持有英國海外屬土公民護照(BDTC)同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所以大部分人都係有多重國籍。
任何人喺香港合法住咗7年之後,都可以申請入籍成為英國屬土公民同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自從97年之後,喺香港住滿7年就可以成爲永久居民。呢啲條件喺《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4項同埋《入境條例》附表一度講明咗。呢啲要求唔限於有工作簽證嘅人適用,所有外籍人士都一樣適用。[2]。因爲香港居留權受基本法保護,所以到依家都冇一啲剝奪居留權嘅法律或者執行機關。法理上,只要成爲咗永久性居民,就唔能夠被驅逐,亦唔會喪失任何永久居民應得得法定權利。
定義
1987年之前
《人民入境條例》只係規定咗邊啲人有入境香港同埋長期居留嘅權利。喺1983年1月1日之前,以下嘅人有香港入境權,並唔受居留條件嘅限制:
- 香港本土人;
- 華裔居民;
- 居港英國公民(通常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
-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通常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
香港本土人指[3]:
- 1983年1月1日之前喺香港出世嘅英籍人士;
- 1983年1月1日之前喺香港入籍而成為英籍人士嘅人;
- 根據《1948年英國國籍法》第7(2)條喺香港登記而成為英籍人士嘅人;
- 同符合上面條件嘅人結婚或者曾經結過婚嘅人,或者係符合條件嘅人嘅後代。
居港英國公民:指以英國公民嘅身分,或者以部分係聯合王國本土人,部分係英國公民嘅身分,而且已經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嘅英國公民。
聯合王國本土人:指1983年1月1日之前,喺聯合王國出世、被領養、入籍或者登記而成為英國同埋殖民地公民嘅人,或者呢啲人嘅配偶同埋後代。
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指1983年1月1日以前,已經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嘅聯合王國本土人。
華裔居民:指至少有部份華人血統,同埋喺香港連續住咗至少7年嘅非香港本土人。
1987年之後
港英政府修訂《人民入境條例》,喺法律上引入「居留權」和「永久性居民」嘅概念。喺1997年6月30日,《人民入境条例》附表1對香港永久性居民對定義如下[3]:
- 有至少部分華人血統, 並且喺香港至少連續住咗7年嘅人。
- 係英國屬土公民,同埋
- (a) 屬於《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第2條所指明同香港有關連嘅界別或者種類嘅人;或者
- (b) 憑《1981年英國國籍法》附表6所講述嘅英國屬土(香港以外)嘅關連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並曾經同(a)分節所指明嘅人一齊結婚嘅人。
- 屬於英聯邦公民,並喺1983年1月1日之前憑香港本土人嘅身份享有香港入境權嘅人。
1997年6月30日生效嘅《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4]呢條法案撤除大約2萬2千位英國公民嘅香港入境權,並准許佢哋無條件咁逗留。[5]所以曾經代表居港權嘅入境權,有一段短暫嘅時間喺香港歷史上消失過。
香港入境權
喺1997年6月29日開始,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入境條例》第8條[6],對香港入境權嘅規定係咁:
“居港英國公民”同埋“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有香港入境權。
- 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 (2) 款,居港英國公民或者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有權: (a)喺香港入境; (b)唔會被施加任何喺香港逗留嘅條件,如果有都通通無效;同埋 (c)唔能夠俾人被迫離境。
- 如果有任何對呢啲人做出嘅離境令,而且係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20條針對居港英國公民同埋居港聯合王國本土人而作出,就會喺離境令有效嘅期間開始,入境權停止有效。
《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雙方喺1984年12月19日,喺關於香港前途問題簽咗《中英聯合聲明》。聲明嘅附件一對香港永久居民嘅定義係咁:
- 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喺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其喺香港以外所生嘅中國籍子女;
- 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喺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嘅其他人及其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喺當地出生嘅未滿二十一歲嘅子女;
- 以及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喺香港有居留權嘅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
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係:
- (一)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喺香港出世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二)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喺香港連續住足至少七年嘅中國公民;
-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出嘅居民喺香港以外生嘅中國籍子女;
- (四)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喺香港住足至少七年,並且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嘅非中國籍嘅人;
- (五)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或之後第(四)項列嘅居民喺香港所生而唔夠二十一個禮拜大嘅子女;
-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嘅居民以外,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只係喺香港有居留權嘅人。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唔係中國公民嘅香港永久居民,只要唔再喺香港長住之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唔喺香港,就會喪失永久居民嘅身份。但係呢啲人仍然享有香港入境權,亦可以隨時自由喺香港出入、居住、讀書或者做嘢,都唔會受到任何限制[7]。至於屬於中國公民嘅香港永久居民,即使長期離開咗香港,亦都唔會喪失永久居民嘅身份。除非佢哋攞到其他國籍,俾入境事務處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就會以上面嘅條件決定永久居民嘅身份。[8]
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係:依照香港法律有資格攞到香港身份證,但冇香港居留權嘅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咗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所以香港非永久性居民都係屬於香港居民。
中華民國相關
蔣介石執政時代,中華民國政府仍然睇港澳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嘅一部分。不過二次大戰完咗之後,英國首相邱吉爾堅定拒絕將香港主權移交俾中華民國。最終,香港重光並回歸英國。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兩岸事實上分治。 1950年1月,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正式同中華民國斷交。
由50年代開始,退守台灣嘅中華民國政府仍然將香港居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即係華僑或者無戶籍國民[1]:96。香港僑生亦同其他地區嘅僑生一樣去台灣讀書升學,亦可以自動攞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仲有投票權[9]。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廢除相關嘅《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10]。
1997年,香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喺同年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定義“香港居民”為喺香港有永久居留資格嘅人,同埋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者香港特區護照以外嘅旅行文件。1999年,澳門同樣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將港澳定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唔再係僑區[11]。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唔再向港澳居民派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12]。港澳居民從此被排除出無戶籍國民嘅範圍 [1]:96。
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嘅架構之下,香港居民被定義為:非外國人、非無國籍者[13]。
1997年開始,香港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嘅《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嘅決定》,定義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聲稱埋中華民國實際嘅管轄區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嘅領土 (即係台灣地區)。從中央政府角度睇嘅一個中國原則,中華民國嘅國民同樣係中國國民(即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屬於大陸境外居民。中華明國國民攞到香港居留權嘅時候,係以“中國國民”嘅身份得到[14]。
投票權
十八歲或以上嘅香港永久居民,如果通常喺香港住,同埋未喪失成爲選民嘅資格,就可以登記做選民。
享用公共服務嘅資格
公共房屋
十八歲或以上有香港入境權嘅香港居民,如果入息同資產唔超逾規定嘅限額,就可以申請公共房屋。喺編配房屋嘅時候,申請嘅住戶需要有至少半數嘅家庭成員喺香港住滿7年。至於十八歲以下嘅小朋友,如果父母其中一個已經住滿7年,無論小朋友喺邊度出世,都會符合住滿7年嘅資格。[15]
綜援、傷殘津貼同高齡津貼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者高齡津貼嘅申請人,一定要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時間,並且喺申請前至少一年喺香港住。如果有十八歲以下嘅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以豁免任何居住嘅規定。至於喺2004年1月1日之前已境成為咗香港居民嘅人,只需要喺申請前一年喺香港住,就可以申請。社會福利署署長會繼續行使酌情權,喺個別情況下,為真正有困難同需要嘅申請人豁免居住嘅規定。[15]
福利服務
至於兒童同家庭服務、輔導服務、康復護理服務等等嘅福利服務,符唔符合資格一般視乎申請人嘅確實需要而定。就以可以享用嘅服務和需要嘅資格嚟講,永久居民同非永久居民並冇分別。[15]
醫療服務
政府嘅政策係確保唔會有人因爲經濟困難而唔能夠攞到適當嘅醫療服務。醫院管理局和香港衞生署提供嘅公共醫護服務,唔會因為個人係唔係永久居民而有分別。不過,冇香港身分證嘅病人用醫療服務嘅時候唔會有公帑資助,九需要俾服務嘅全數費用。香港居民可以用「符合資格人士」嘅身份,喺使用公共醫護服務嘅時候俾資助價。[15]
教育
個別人士符唔符合資格攞到官立同埋資助類別嘅學校學位,並唔取決於佢係唔係永久居民。一般嚟講,只有能夠證明居民身份, 同埋有香港身份證,就符合資格讀 官立同資助類別嘅學校。至於非香港居民,就需要經入境事務處特別簽注嘅有效旅行證件,先可以讀官立同資助類別嘅學校。有學生簽證嘅非本地居民,就只可讀私立學校。[15]
康樂文化
攷
出面網頁
睇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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