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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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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係組成中華民國立法院嘅議員,簡稱立委。根據而家嘅《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從2008年選出嘅第七屆立法委員開始,選舉制度改咗做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淨番113席,任期係4年,其中:
- 區域立法委員: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各選區選出一名立委,每一選區選民人數至少要有二十萬七千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國民總人口數同立委席次相除得商),未達人數標準嘅縣市如離島縣市都保證一席立委名額,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 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複數選區選出,仍然採原先嘅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各選區選出三名立委。
- 全國唔分區同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嘅政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唔分區席次。各黨全國唔分區同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需有半數婦女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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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應喺每屆任滿三個月前選舉出新一屆委員[1]。憲法中所規定嘅各種選舉,除咗立法委員有期限規定,其他選舉並無呢種三個月嘅規定。立法委員雖然係中央層級職務,不過同地方民選職務同樣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委員席次達到3席或以上嘅政黨可組成黨團;黨團唔夠五個嘅話,要合組四人以上嘅政團。黨(政)團以5個為限;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立法委員任期係固定嘅。但係因為總統有解散國會嘅權力,所以如果嗰屆立法院啱啱被解散,立法委員任期就會比原本應有嘅短。任期四年,只受到就任日嘅影響,唔受選舉日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