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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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英文:Hong Kong residents)係指享有香港居留權同埋根據香港法律有資格攞到香港身份證嘅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同埋「非永久性居民」兩類。第一類人有香港居留權同埋有資格攞到證明佢有居留權嘅身份證,而第二類人就只係有資格攞身份證但係冇居留權嘅人。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基本嘅自由權利,主要包括言論、新聞、出版、遷徙、宗教、結社、集會、遊行示威同罷工等等嘅權利。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之後,兩岸嘅政權各自都話香港屬於自己嘅主權範圍以内,同時睇對方為自己政權下嘅公民。因爲呢個情況,香港居民喺呢段時間可以用華僑身分嚟申請中華民國國籍。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香港嘅居民都自動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亦都成爲咗佢嘅國民。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喺1997年之後將港澳定義為“特殊區域”,唔再接受國籍嘅申請。[1]:96。不過由於一中各表嘅論述,香港居民無論有中華民國國籍益或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都係被視為“中國公民”。
依家,唔係全部香港居民都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爲香港除咗有中國國籍嘅人,亦都有啲係有第三國籍,甚至有啲無國籍,嘅香港居民。因爲香港特區政府默地容許多重國籍,所以實際上所有香港居民都有可能有其他國家嘅國籍。香港永久居民無論有冇中國國籍,都一視同仁咁享有永久性居民嘅法定權利。但係,中國籍嘅永久居民亦都有額外權利,例如有權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同埋喺政府做高級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