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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簡稱「二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的一次全國範圍的不可移動文物普遍調查活動,從1981年開始[1][2]。
為了解和掌握文物現狀,摸清「文化大革命」期間文物的受損情況[3][4][5],1981年1月15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請示報告》,要求:「各省、市、自治區要分別情況進行一次文物普查或文物複查工作。」[6][5]1981年2月28日召開的全國文物(文化)局長會議,對文物普查和編寫文物志等工作進行了部署[7]。
1985年,各省都表示初步調查完畢,但實際上存在部分省份未調查或虛報的情況[3],有320個縣(占全國縣區總數的12.1%)沒有開展普查[8][9]。
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開始於1981年[1][2][10][11]。但各種資料對結束時間有不同的說法:有資料表示,二普結束於1985年[2][12][13];也有資料表示結束於1989年[11]。據《內蒙古日報》2010年12月10日署名賢子的文章表示,二普結束於1989年[10];據《中國文物報》署名史勇的文章表示,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曾定於1985年基本完成二普,但隨著主客觀環境變化,此次普查至20世紀80年代末方告結束[6]。據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文體旅遊廣電局的說法,該市於1988年至1989年的二普期間,登記在冊文物點19處[14]。
此次普查共普查2330個縣、區,登記各類不可移動文物40多萬處[12]。
至1989年底,除個別省份外,查明全國共有石窟寺、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石刻、古生物化石、近現代史跡等不可移動文物34萬餘處[6]。
此次普查覆蓋面積比第一次全國文物普查明顯增大,基本實現了對全國文物資源的總體掌握[1]。其普查成果編研利用廣度與深度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應用方式多元、影響深遠[6]。
此次普查未跟上時代發展,對一些文物類型沒注意到;沒有對普查制定統一規劃,提出具體要求;沒有進行監督檢查[3]。
「一普」和「三普」由國務院直接部署實施,「二普」期間由於正處於進行改革開放工作的重要年份,國務院無暇顧及。故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向國務院申請後由各地方依情況組織施行,所體現的國家意志較弱[12]。
在普查基礎上,國務院核定公布了第二批至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6][3],各地也重新公布原有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新文物保護單位[6]。並編纂地方各級文物志、編輯出版《中國文物地圖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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