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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諾號事件,是台灣日治時代昭和10年(1935年),因荷蘭籍商船「朱諾號」(珠諾號,Juno)引起的司法訴訟,最後導致台灣總督府和在台軍部的對立事件。也譯珠諾號事件。
昭和10年(1935年)4月7日,英國公司雇用的荷蘭籍商船「朱諾號」從淡水航向新加坡的途中,得知呂宋島方面發生颱風,為了躲避颱風,而進入不開港場的澎湖馬公港,海軍馬公要港部及陸軍澎湖島憲兵分隊判斷該船非避難入港,將船長送交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該船的投錨地點不僅是不開港場,同時也是「要塞地帶法」上的第三區警備地域,因此軍方懷疑船長是刺探軍機的間諜。
4月17日的第一審公判,被告及辯護人強調因避難而入港,但是,參考人馬公要港部參謀主張該船入港時颱風業已消散,無海難之虞,並且被告在馬公近海的海圖上,有疑似刺探軍機的紀錄等根據,認為被告是間諜。另一方面,檢方以無明確的證據認定被告為間諜,依違反「船舶法」,求處罰金兩千圓。然而,4月27日的判決,法院採納軍方的主張,除了罰金兩千圓,並沒收船舶。
5月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5月5日,軍部不滿檢方求刑太低,向中川健藏台灣總督、平塚廣義總務長官、今川淵台南州知事提出意見書,主張嚴罰。5月13日,第二審開始,被告辯護人隨即請求移轉管轄,請求的理由是「高雄、台南兩州下的海友會、在鄉軍人、海軍軍人、其他民眾」之間故意穿著軍服出入法庭,牽製法院的行動明顯,所以難期審判的公平。5月22日,高等法院准許請求,因此第二審在台北地方法院再開。但是,此舉使軍方態度更加強硬,6月5日,台灣軍發表聲明批評移轉管轄之舉。
檢方在第二審求刑和第一審相同,但是,6月10日的判決,法院只認定該船非法進入不開港場,意即不認定該船的間諜和避難行為,減輕量刑,僅判決罰金五百圓,且取消沒收船舶。6月15日,因被告和檢方皆未上訴,判決確定。[1][2]
此判決造成總督府和軍部的對立,6月16日,台灣軍發表對「太過寬大」的判決表示「遺憾」的聲明。日後雙方對立擴大,演變成要求撤廢「軟弱文官總督」,擁立武官總督的運動。年末,總督府撤回對軍部「對司法權的置喙」的批評,雙方大致上和解。翌年(1935年),預備役海軍大將小林躋造就任台灣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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