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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結束生命以減輕痛苦和痛苦的做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安樂死(英語:Euthanasia,源自於希臘語:εὐθανασία,「好的死亡」;εὖ為「好的」,θάνατος為「死亡」)是一種有意地結束生命以減輕人的痛楚或痛苦的行為或措施[1][2],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症病,因病情屬於不治之症或到了晚期,對病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極大的負擔,病人或其家屬不願讓病人再受病痛折磨,經過醫生和病人(或其家屬)雙方同意後而採取了結生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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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安樂死法律。英國上議院醫學倫理專責委員會將安樂死定義為「為了結束生命而進行的蓄意干預,以減輕頑固的痛苦」[3]。在荷蘭和比利時,安樂死被理解為「醫生應患者要求終止生命」[4]。然而,荷蘭法律並未使用「安樂死」一詞,而是在「協助自殺和應要求終止生命」的更廣泛定義下包含了這一概念[5]。
安樂死以不同的方式分類,包括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或不自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6]。自願安樂死是指一個人願意結束自己的生命,並且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是合法的。非自願安樂死發生在沒有患者同意的情況下,並且在某些有限的條件下在某些國家是合法的,包括主動和被動形式。不自願安樂死在沒有徵得患者同意或違背患者意願的情況下進行,在所有國家都是非法的,通常被視為謀殺。
截至2006年,安樂死已成為生物倫理學研究最活躍的領域[7]。在一些國家,與安樂死相關的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引起很大的公眾爭議。被動安樂死(俗稱「拔喉」)在許多國家的某些情況下是合法的。然而,主動安樂死僅在少數幾個國家(例如:比利時、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和瑞士)是合法或事實上合法的,並且限制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諮詢師和醫生或其他專家的批准。在一些國家如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幾乎不存在對積極安樂死的支持。
根據一個人是否給予知情同意,安樂死可分為三種類型: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6][8][9]。
醫學和生物倫理學文獻中存在關於非自願(進而是不自願)殺害患者是否可以被視為安樂死的爭論,無論其意圖或患者的情況如何。在湯姆·比徹姆(Tom Beauchamp)和阿諾德·戴維森(Arnold Davidson)以及後來麥可·雷恩(Michael Wreen)提供的定義中,患者的同意與否並不被視為他們的標準之一,儘管可能需要它來證明安樂死的合理性[10][11]。然而,其他人認為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是在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主動自願安樂死在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是合法的。在美國,根據南希·克魯桑(Nancy Cruzan)有關安樂死的判決後,被動自願安樂死在整個美國都是合法的。當患者在醫生的幫助下死亡時,通常使用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一詞。在瑞士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和佛蒙特州,協助自殺是合法的。
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是在沒有得到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兒童安樂死在全世界都是不合法的,但荷蘭根據格羅寧根議定書(Groningen Protocol),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已將其非刑事化。被動形式的非自願安樂死(即維生治療)在一些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是合法的。
不自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是違背患者意願的。
除了分為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之外,安樂死還可以分為主動或被動(Active/Passive,或譯為積極/消極)[12] 。被動安樂死牽涉到對延續生命必要的維生治療[3]。主動安樂死需要使用致命的物質或力量(例如進行致命性注射),並且更具爭議性。雖然一些作者認為這些術語具有誤導性和無益,但它們仍然很常用。在某些個案下亦存在著爭議,例如應否將必需服用但有毒的鎮痛藥視為主動或被動[3]。
以荷蘭為例,目前在荷蘭要執行安樂死,必須出自病人的個人意願,並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在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13]。安樂死在許多國家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例如美國的特麗·夏沃案)。荷蘭自2002年實施安樂死以來,執行死亡人數大幅上升且逐年遞增[14]。
一、目前已立法容許主動安樂死的國家及地區:
二、目前已立法容許被動安樂死的國家及地區:
丹麥於1992年通過「預立遺囑法」,由哥本哈根大學醫學院管理,並在1998年時通過「病患權利法」,確認其約束性。任何末期重症、嚴重意外等無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負責醫師都必須向病人本人詢問,該患者是否有登錄預立遺囑。如果有登錄,則根據預立遺囑內的條件進行安樂死。[19]
澳大利亞於1995年6月16日通過安樂死法案,1996年7月1日生效,但該法案在1997年3月25日被廢除。只有維多利亞州於2017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案,於2019年6月19日生效。
德國則禁止主動安樂死,但是重症病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要求被動安樂死。當病人因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其親屬可以代替他做出決定。
比利時眾議院於2014年2月13日通過安樂死合法範圍擴及未成年人一案,將成為繼荷蘭之後,全球第2個在嚴格條件下許可未成年的孩童實施安樂死的國家。[20][21]
2017年10月22日,韓國保健福祉部稱,從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將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臨終患者可以在病情嚴重並且不可逆轉的情況下,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22]
中華民國(台灣)禁止主動安樂死,僅准許個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進行被動安樂死:
上述之被動安樂死方案皆須依法取得資格,並由病患本人提前簽署同意書。
西班牙國會於2021年3月18日表決通過一項與安樂死有關的法案,允許患有「嚴重而無法治癒的疾病」或「衰弱性和慢性疾病」以致「不堪忍受」的病人接受主動安樂死或協助自殺[23]。
安樂死辯論往往集中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根據安樂死反對者 Ezekiel Emanuel,安樂死的支持者提出了三個主要論點:
安樂死支持者經常指向像荷蘭和比利時這樣的國家,以及像安樂死合法化的奧勒岡州這樣的地方,認為它基本上沒有問題。
同樣,芝加哥第55任市長拉姆·伊曼紐爾認為,反對安樂死的主要觀點有四個:
在2015年年初臺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修正案,因為對於非人類動物生命的重視,雖然缺乏相關配套措施,臺灣還是有動物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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