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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就暫時藉入的資本向債權人支付的費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利息(Interest),指負債方為借債向債權人所付的補償性費用。對於借債方來說,利息是借錢的代價;對於提供貸款或購買債券的投資者來說,利息可以部分抵消債務投資的信用風險和機會成本。
利息主要分為單利息和複利息兩種。
伊斯蘭教禁止收取利息[2],《古蘭經》第2章275節說「真主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又說知道此教義而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
公元325年基督教歷史上第一次主教會議第一次尼西亞公會議中,頒佈了二十項和紀律有關的教會法,其中包括牧師不得參與放貸收息。會議上提出,神職人員不可以以錢生利,若月利率達1%,會被逐出教會。平均總利率超過50%,同理[3]。440年良一世任教宗,在位期間,開始禁止教會人員從事放貸收息,而信徒不禁止,同時提出由此行為的信徒要背負「收臟錢」的罪惡。在不斷的宣傳中收取重利,被視為和謀殺、通姦同等的事情。此後牧師禁止放貸收息的禁令持續到9世紀。查理大帝和教宗哈德良一世期間,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從事放貸收息的法令[4]。
1139年和1179年第二次拉特朗公會議和第三次拉特朗公會議,會議上再度批評高利貸,強調放貸者,不得接受聖禮,最嚴重處罰為逐出教會[5]。第四次拉特朗公會議,會上開始將放貸和猶太人聯係在一起,認為猶太人透過放貸,耗乾基督徒的心血[6]。
當時的歐洲社會有交易和買賣,但對經濟的觀念和金錢捆綁得不是十分緊密,世俗奉行「朋友間無需金錢」。放貸取息在當時被大眾所厭棄,莎士比亞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就對放貸者猶太人夏洛克進行了深刻地抨擊和無情地嘲弄,夏洛克這一猶太食利者的形象坐上了四大著名吝嗇鬼的頭把交椅。
歐洲人的執政者會向猶太人借錢,但是在還錢時會以教會禁止放貸收息為由而拒絕還錢[4],而猶太人也因為放貸取息的行為,在歐洲各國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視和排擠。
猶太人經典《申命記》第二十三章19-20節記錄「你借給你兄弟的銀錢、食物,或是任何可以生利的東西,都不可取利。借給外族人,你倒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的兄弟,你就不可取利」。意思是對兄弟不能收取利息,而外族人可以。後世稱之為「申命記雙重標準」[1]。猶太人遵守教誨,只借錢給非猶太人,這種做法延續了數百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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