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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下議院(馬來語:Dewan Rakyat;英語: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是馬來西亞國會中的下院,共222個議員議席,在最高元首御准法律前,必須由其與上議院(Dewan Negara)通過。
下議院 Dewan Rakyat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 |
---|---|
第15屆國會下議院 | |
種類 | |
種類 | |
歷史 | |
成立 | 1959年9月11日 |
前身 |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委員會 |
領導 | |
秘書 | 尼占•邁丁 自2020年5月13日 |
結構 | |
議員 | 222名議員 法定人數:26[註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簡單多數:112 修憲要求:148 |
政黨 | 截至2024年6月2日[update] 政府 (153) 希望聯盟 (81)
國民陣線 (30)
砂拉越政黨聯盟 (23)
沙巴人民聯盟 (6)
沙巴民族復興黨 (3)
信任供給 (10) 社會民主和諧黨 (1)
馬來西亞全民黨 (1)
獨立人士 (8)
反對黨 (69) 國民聯盟 (68)
馬來西亞民主聯合陣線 (1) |
委員會 | 5
|
任期 | 1屆任期最長為5年(可持續連任) |
授權 | 《1952年國會(特權權利)法案》 《1980年國會議員(薪酬)法案》 |
選舉 | |
上屆選舉 | 2022年11月19日 |
下屆選舉 | 2027年或更早 |
會議地點 | |
馬來西亞吉隆坡國會大廈下議院 | |
網址 | |
www.parlimen.gov.my |
第15屆國會下議院已於2022年11月19日選出,已於2022年12月19日起召開第一會期的會議。
依據馬來西亞憲法第39條,在馬來西亞的國會負責通過、修法與廢法的任務,直屬於馬來西亞的最高元首[2]
下議院議員(下議員)不論在探討任何議題時,均有不受威脅與恐懼的權利,只有由下議員推選出來負責議會秩序的國會特權委員會才能指責議員,這種議會免責權在議員宣誓就任時生效,但是並不在議會外有效,唯一的例外是1969年五一三事件後,國會於1971年憲法修正案中,修改《煽動法令》,在這部法律禁止國會議員和民眾在公共場合商議廢除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權益(例如憲法第153條),這禁令甚至後來連上院都須遵守[3],議員不能揚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4],但對元首的議論則是豁免於司法檢控的[5]。為顧及司法權,國會議員也不得直接議論聯邦法院、上訴庭及高等法院的法官[4],除非事先取得議會四份之一議員的聯署,才能提上議程。[6]
馬來西亞政府的行政權由首相領導的內閣掌握,通常閣員出身於國會,而大多數通常又是出身自下議院,在首相經選舉、辭職或死亡後,最高元首會任命首相,首相是政府的首腦而在憲法上直屬於元首,在實際運作上首相通常都身為最大黨的領袖,首相會依照自己的意願來訂定閣員名單再交由元首任命,因此內閣成員通常都是出身於國會。若下院通過對首相的不信任案或是預算案不獲通過,則首相必須向元首提交辭呈或建議解散國會,元首將決定是否解散國會或任命新的首相。內閣負責制定政府政策的草案——條例草案並提呈交到下議院,而做出這些決策的會議通常是私下進行的,當內閣做出決策後就必須遵照「集體負責」的原則,即使有些成員可能無法認同,如果內閣無法負起整體責任那必須辭職,儘管在憲法並未明定這些規範。同樣的,在憲法中沒有明定「副首相」一職,但他是事實上(de facto)的首相繼任人,而在首相死亡或無法視事的狀況下就會接任[2]。
當法律開始商議的時候,相關的政府官員和檢察總長必須予以相關建議,在制訂草案的時候將由內閣討論,當草案將舉行表決的時候會分給每個下院議員,在一讀的時候相關部長及其次官必須呈交給國會,在二讀時由國會議員交互詰問,在三讀時需得到過半的議員支持才能通過,在特殊的狀況下甚至必須超過2/3席次的議員同意,如修憲時。若通過後將交由上議院再一次的三讀,如果法案未獲上議院通過,則可以擱置該案一個月甚至一年,到期後法案將會自動通過[7]。
若法案獲得通過,最高元首必須在30天內公布法案,若元首不同意法案,可以予以國會建議案退還重審,國會依據建議案重新表決通過後,元首依舊要在30天內公布法案,若不御准法案,則法案將在30天後自動成為法律,法律要在憲報上公布後才正式生效[8]。
政府常常會在議案提呈辯論前試圖將其保密,國會議員往往在辯論前幾天才拿到議案副本,而媒體在辯論前就取得議案副本的情況則更為稀少。例如,在1968年憲法修正案的時候,一些國會議員幾乎在法案提交辯論的當天才取得法案副本,而三讀的過程幾乎在當天就進行完畢[9]。只有在少數的狀況下政府才會事先發布白皮書,預先宣布政府將提呈的特定議案內容,例如制定《大專法令》時[10]。
雖然上述的過程都是以政府提出議案為例,但也存在個別普通議員提出的議案(普通議員議案),就如其他西敏寺體系國家的立法機關一般,少數的國會議員確實會在國會提出議案[11],在提出普通議員議案時,必須尋求下議院將議案編入議程以進行辯論。起初,在議員要求將議案編入議程的過程中,是允許議員們就議案內容進行前期辯論的,但《議會常規》經修正後,不再允許前期辯論[12]。此外,上議院也可以自行啟動議案,無論如何,與財政相關的議案只能由內閣部長提出,而且所有法案必須在下議院提呈[13]。
因此,由反對黨所提出的議案,自然會以普通議員議案的方式提出,而這往往會出現議案不被國會嚴正看待的情況。部份人士指責議員辯論議案的權力已被《議會常規》所干擾,比如議員在發言前必須先將講稿交給議長過目批准。無論如何,批評者也承認:「內閣成員常常必須面臨一些刁鑽苛薄的問題,而這不會經常在新聞報導中看到。」[14]。
下議員必須年滿18歲同時不得兼任上議員[15],下院的首長為議長,在休會完之後開始新的會期時由國會議員相互推選,副議長也是從相互推選產生,唯一的職責是當議長缺席時要代議長履行任務,下院設有秘書長一職,由最高元首指派,負責監督議場之秩序,和法官一樣有任期保障在六十歲強制退休前不得免職[16]
在馬來西亞2008年的大選之後,一共選出222名議員,採單一選區制的方式選舉,選區由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依人口來劃分,每八年會依照人口變化重劃選區。
下議員每屆任期五年,必須定期全面改選議員,改選的時候選民在該選區票決一席下議員,採相對多數決制票選故得票最多者當選。
當每次改選完畢之後最高元首會決定新任首相[16],依據憲法規定元首必需定期召開國會,每期國會的休會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最高元首也可以按時宣布休會,並在國會任期屆滿時解散議會,或在首相的建議下決定是否提前解散國會。國會解散後60天內必需舉行選舉,並需在解散後算起的120天內重新召開。因國會中止而擱置的議案並不會因此失效,已提交最高元首等待批覆的法案也不因此而受影響。
按聯邦憲法第四十六條,各州屬現行的法定議席分配如下:
209位來自13個邦州:
13位來自3個聯邦直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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