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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足球本地球員(英語:Local players)是在香港足球總會定義下的一種球員類型,與外地球員(英語:Foreign players;俗稱「外援」,來自中國大陸的球員亦會被稱為「國援」或「內援」)相對。

應用

香港足球總會對本地球員及非本地球員的定義,適用於所有由香港足球總會舉辦的賽事,如香港甲組足球聯賽[1]

當香港球會參與亞洲足球聯盟舉辦的球會賽事時,如亞洲聯賽冠軍盃亞洲足協盃等,不會使用香港足球總會的定義來定義外援,而是有另外一套由亞洲足球聯盟自行訂立的規則。[2][3]而球員是否具有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隊參加國際賽的資格,則是根據國際足總球員代表資格規則英語FIFA eligibility rules,因此會有球員在香港賽事中可註冊為本土球員,但未取得於國際賽事代表香港隊上陣的資格,或者須於亞洲球會賽事中註冊為外援的情況。

定義

本地球員

2017年7月前,香港足球總會對於本地球員的定義,乃記錄於《香港足球總會規例》(英語:Association Rules of the Hong Kong Football Association Ltd.)的第15條。[4][5]該段對本地球員的定義如下:[註 1]

  1. 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人士;
  2. 任何純粹為華人血統或帶有華人血統並曾在任何時間至少連續2年通常居於香港的人。[註 2]

    任何持有中國護照[註 3]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且已通常居港連續2年的華人,應提供通常居港的連續2年內,每年沒有離開香港多於90日的證明。;
  3. 任何持有中國國籍[註 4]而親身父親、或親身母親、或親身祖父或外祖父、或親身祖母或外祖母出生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疆域以內的球員;
  4. 任何已通常居港連續7年的人士,而該球員應提供通常居港的連續7年內,每年沒有離開香港多於182日的證明;
  5. 任何根據第115章《入境條例》1997年版[註 5],被香港入境事務處定義為擁有香港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6. 曾經在國際足總亞洲足協正式賽事代表香港參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及根據國際足總及亞洲足協的判定,可代表香港參賽的香港居民;
  7. 任何來自中國大陸單程證[註 6]到香港的華人[註 7]

在2017年7月,新的《香港足球總會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附件II將本地球員重新定義為合資格代表香港足球代表隊出賽者,但在2017年6月30日或之前已經註冊為本地球員者可以豁免。[6]這使得原本非中國籍的球員,除了連續居港7年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外,還要放棄原有國籍,加入中國籍及領取香港特區護照才能註冊為本地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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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球員

任何不符合本地球員定義的人士,即屬外地球員。

爭議

史畢斯事件

香港出生、具有美國紐西蘭國籍的球員史畢斯(Shay Spitz)於2012年9月加盟香港球會傑志。由於在香港出生的關係,因此可以本地球員身份於香港足球總會的賽事中註冊。根據《入境條例》,史畢斯在香港從事職業球員須申請工作證,但傑志會方並未為史畢斯申請工作證。[7]事後香港足球總會決定不處分傑志,唯足總主席梁孔德表示有關條例過時,而且有灰色地帶,有需要重新審視。[8]

註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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