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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西班牙語:virrey,葡萄牙語:vice-rei,法語:Vice-roi,英語:viceroy,又譯副王)是西方國家君主在殖民地或行省代理人的官職或稱號。在構詞法中,由拉丁文前綴詞「vice-」(副)與法語詞「roi」(王)構成,意思為「副王」。在中文和越南文中一般意譯為「總督」,但亦直譯為「副王」,在日文和韓文中則直接翻譯為「副王」。
在歐洲,哈布斯堡王室任命了亞拉岡、瓦倫西亞、加泰隆尼亞、納瓦拉、葡萄牙、薩丁尼亞、西西里和拿坡里等領地的總督。波旁王朝入主西班牙後,亞拉岡總督一職被廢止,而短暫地改由指派都督取代。西班牙王位繼承戰後,西班牙君主不再領有其義大利的屬地。而這些義大利領地,在奧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入主後,依然保留總督一職直到1848年。
發現美洲大陸後,西班牙最初委任征服者進行統治。最初的統治者是如同封建君王般的世襲制度,但是在了解到新大陸的重要性後,西班牙開始逐步奪回征服者的權力,並設立王室直屬的統治機構。西班牙先後設置新西班牙總督區與秘魯總督區,新西班牙首府設在墨西哥城,管轄北美洲、中美洲、加勒比海和菲律賓;秘魯首府設在利馬,管轄南美洲。
從16世紀到17世紀,總督通常從西班牙上流貴族中挑選。到了18世紀,也開始從具有啟蒙思想的小貴族和中産階級中挑選。但原則上還是只任用半島人,殖民地歷史上一百多名的總督中,只有不到5名是克里奧人。[1]。
總督在其轄區內可行使最高權力。在接近首府的地區擁有行政、軍事、司法、財政等權力,以及下級官員的任命權。但是在距離首府遙遠的地區,只有巡察般的權力。[2]。
在新大陸的重要官職和機關有:總督、都督(西班牙語:Capitania General)、皇家審問院(西班牙語:Real Audiencia)這三個。都督在組織上是在總督之下,實質上與總督的權力相差不遠,都督府統治著總督區中的廣大領地。審問院的主席(經常由都督兼任)也有同樣的權限,然而一般來說,總督還是保有軍事上的最高權力。[3]。
總督區底下有王國(西班牙語:Reino)、都督府兩種、而幾乎每個這些行政區都會設置一個審問院。這些行政區的底下則是州(西班牙語:Gobierno)和省(西班牙語:Provincia)。再往下是市(西班牙語:Alcaldía Mayor)和區(西班牙語:Corregimiento),最下面則是參事會(西班牙語:Cabildo)。18世紀的波旁改革將代官制導入,區以下的地方自治體被全部廢止[4]。
1640年,伊比利聯盟解體之後,巴西殖民地擁有貴族身份的一些總督開始使用此頭銜。[5]1763年,當巴西邦(Estado do Brasil)的首都由薩爾瓦多改為里約熱內盧時,巴西成為永久的總督區。[6]
當印度尚被英國控制時,因名義上是自治領,而非皇家殖民地,英國國王以印度皇帝名義,根據英國政府建議,任命印度副王和總督,代其治理印度,直至1947年印巴分治,職位被廢,另立印度聯邦總督和巴基斯坦總督,以分別管治兩個自治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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