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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统治印度时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屬印度(英語:British Raj[註 1]或 British India[註 2])是指英國在1858年至1947年在印度次大陸建立的殖民性質政治實體,其領地覆蓋南亞今印度、孟加拉國、巴基斯坦以及東南亞的緬甸。自1858年起,由於印度兵譁變,不列顛東印度公司完成之前的代管使命,向維多利亞女王移交權力。此政治實體的正式名稱為印度(英語:India),並被非正式的稱為印度帝國(英語:Indian Empire)[3]。1876年5月1日,維多利亞女王即位為印度女皇,此後的英國君主均以「印度皇帝」之頭銜統治印度。之後幾十年間,印度先後成為了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並分別於1900、1920、1928、1932和1936年以獨立身份參加了奧運會。
印度帝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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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1947年 | |||||||||||||||
國歌:《天佑國王/天佑女王》 God save the King/Queen | |||||||||||||||
地位 | 帝國政治結構: 一、英屬印度諸省,由英國君主通過印度總督直接管轄; 二、王侯領,由本土統治者管轄,英國君主通過印度總督行使宗主權[1] | ||||||||||||||
首都 | 加爾各答 (1858−1912) 新德里 (1912−1947) | ||||||||||||||
常用語言 | 印地語、烏爾都語、英語和其他地方語言 | ||||||||||||||
宗教 | 印度教 伊斯蘭教 | ||||||||||||||
印度君主[2] | |||||||||||||||
• 1858−1901 | 維多利亞女王 | ||||||||||||||
• 1901−1910 | 愛德華七世 | ||||||||||||||
• 1910−1936 | 喬治五世 | ||||||||||||||
• 1936 | 愛德華八世 | ||||||||||||||
• 1936−1947 | 喬治六世 | ||||||||||||||
印度總督 | |||||||||||||||
• 1858−1862 | 查爾斯·坎寧(首) | ||||||||||||||
• 1947 | 路易斯·蒙巴頓(末) | ||||||||||||||
印度事務大臣 | |||||||||||||||
• 1858−1859 | 愛德華·斯坦利(首) | ||||||||||||||
• 1947 | 威廉·黑爾(末) | ||||||||||||||
歷史 | |||||||||||||||
• 印兵譁變 | 1857年5月10日 | ||||||||||||||
• 印度政府法案 | 1858年8月2日 | ||||||||||||||
• 印度獨立法案 | 1947年8月15日 | ||||||||||||||
• 印巴分治 | 1947年8月15日 | ||||||||||||||
面積 | |||||||||||||||
1937年 | 4,903,312平方公里 | ||||||||||||||
1947年 | 4,226,734平方公里 | ||||||||||||||
人口 | |||||||||||||||
• 1937年 | 352837778 | ||||||||||||||
• 1947年 | 388997955 | ||||||||||||||
貨幣 | 英屬印度盧比 | ||||||||||||||
ISO 3166碼 | 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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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印度 緬甸 巴基斯坦 孟加拉 |
英屬印度時期,很多領土並沒有由英國直接控制,而是半自治王侯領。「王侯領」由王公、王侯(塔庫爾)和行政長官所統治,王侯領領主們必須接受條約,並接受印度皇帝(即英國君主)的共主地位和承認為領地的最高統治者。這種模式被稱為「附屬聯盟」。位於阿拉伯地區的亞丁自1839年成為英屬印度的一部分,緬甸則是由1886年開始,兩者先後於1932年和1937年成為英國直轄殖民地。
錫蘭(今斯里蘭卡)處於印度次大陸的邊緣,但不屬於英屬印度的一部分,而是由倫敦直接控制的直轄殖民地。英國征服次大陸初期,大英帝國統治區域,條約僅限於次大陸的部分地區,初期的殖民機構設於加爾各答,後來移治於德里。各國相繼獨立以後,獨立之前的關聯區域被廣泛地稱為英屬印度。法屬印度和葡屬印度僅限於次大陸沿海部分區域,這些區域分別由法國和葡萄牙進行殖民統治,獨立之後併入印度。英屬印度時期的1947年即印度建國初期,由於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間的矛盾與對立,形成印巴分治的狀態。再後來的1971年,由於地緣隔絕和種族差異,巴基斯坦的飛地——東巴基斯坦獨立,建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英屬印度包括今日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近乎全境,但不包括現代印度中果阿邦和本地治里等前葡屬印度和法屬印度部分[4]。此外其還一度包括亞丁殖民地(1858年至1937年)[5]、下緬甸(1858年至1937年)、上緬甸(1886年至1937年)、英屬索馬利蘭(1884年至1898年)和海峽殖民地(新加坡連聖誕島和科科斯(基林)群島、馬六甲和檳城,1858年至1867年)。1937年緬甸被分離出來,由英國王室直接管轄,直至其於1948年獨立。位於波斯灣的停戰諸國理論上在1946年前亦是英屬印度諸省的王侯領之一,並使用盧比作為其貨幣單位[6]。
1802年錫蘭(今斯里蘭卡)在《亞眠和約》後被割讓給英國。在1793年至1798年間,錫蘭是馬德拉斯省的一部分[7]。尼泊爾和不丹在同英國進行戰爭之後簽訂和約,被承認為獨立國家[8][9]。錫金王國在1861年英錫協定下成英屬印度的保護國,1935年《印度政府法》歸類為王侯領,但其主權問題卻未得到定義[10]。馬爾地夫群島自1887年至1965年為英國保護國,但非英屬印度的一部分。
1600年12月31日,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批准了不列顛東印度公司負責東方貿易。第一批船隻於1608年到達印度,於今古吉拉特的蘇拉特城入港。四年後英國商人經歷斯沃利戰役擊敗了葡萄牙人,由此贏得了蒙兀兒皇帝賈漢吉爾的信賴。1615年,英格蘭國王詹姆士一世委派托馬斯·羅為駐蒙兀兒王朝使節,並由他與蒙兀兒簽訂了通商條約,條約規定:允許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以此作為從歐洲運輸商品過來的報答。公司主要從事棉花、絲綢、硝石、靛青和茶等日用品的貿易。
東印度公司於1612年在蘇拉特建立了第一家代理機構,到17世紀中葉,先後在孟買、加爾各答和馬德拉斯建立了據點或代理。1670年,查理二世准許公司有權擁有領土,並允許在其控制區域建立軍隊、鑄造錢幣和行使其他權力。
英國在次大陸依靠東印度公司組建的軍隊開闢殖民地。17世紀最後10年,東印度公司擁有可觀的軍事力量,並委任了三任統治者。軍隊的指揮官柯拉夫,在1757年的普拉西戰役中擊敗了蒙兀兒孟加拉省地方行政官西拉傑·烏德·達烏拉的軍隊,孟加拉的財富被洗劫一空;孟加拉淪為英國的保護國,其貿易也被東印度公司壟斷。孟加拉農民和藝人被強迫勞動,只能換取極低的報酬,又承載著繁重的苛捐雜稅。
1769年到1773年,孟加拉大饑荒導致1000萬人的生命喪失;類似的災難幾乎籠罩著隨後的一個世紀;在英國的統治擴展到整個次大陸而造成的饑荒奪走了四千萬條生命。儘管東印度公司貿易增加,通過所控資源獲取的財富也大增,但其建立的軍隊漸漸成為沉重的負擔,最終走向覆亡。
1773年諾斯勳爵的《印度規管法案》獲得國會通過,授權英國內閣管理東印度公司,但不直接管理公司內部事務,成為英國政府控制印度的第一步,首次規定設立印度總督的職位,首任總督為沃倫·黑斯廷斯。之後於1813年和1833年分別頒布條款,進一步明確東印度公司與英王國政府的關係。 黑斯廷斯任總督直至1784年,其繼任者為約翰·麥克弗森,麥克弗森通過由地主代征稅收的方式推行永久殖民地政策。隨後的五十年,英國人忙於清除在印度的競爭對手。
19世紀,總督理查·威爾斯理開始大規模擴張領地,擊敗了提普蘇丹,吞併了印度南部的邁索爾王國,並開始著手剷除法國在次大陸的影響力。19世紀中葉,總督詹姆士·布朗-拉姆齊開始了更大膽的擴張計劃,通過二次錫克戰爭擊敗了錫克人,第二次英緬戰爭征服了緬甸;同時接管了諸如薩姆巴爾普爾、薩塔拉、占西和那格浦爾等王侯領,其王公死後王位不再繼承;1856年,奧德為次大陸最後被吞併的王侯領。次年,印度被稱為「東印度公司領地」(Company Raj),同時引發反英暴動。
1857年5月10日,由當地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組建的不列顛印度軍隊在密拉特爆發起義,義軍營地在德里東北綿延八十公里,他們向首都德里挺進,發誓效忠蒙兀兒帝國皇帝。很快印度北部和中部加入了這次為期達一年的抗英鬥爭,諸多部落和王侯領積極響應,與此同時其他組織和王侯領轉向支持不列顛軍隊指揮官和「榮耀的東印度公司」。
這次起義導致英國對印度的統治被削弱,大英帝國在印度過去數十年的統治下,社會政治政策矛盾在1857年激化到頂點。這次起義以前,英國殖民當局曾平息了多次騷亂和部落衝突,同時也使得殖民當局增加了對動盪局勢的應變能力。起義反映了當時印度社會面臨的二大問題。該次起義不是偶然事件,是為了爭取民族權利和發展造勢。
總督第一代達爾豪斯侯爵詹姆士·布朗-拉姆齊為了吞併整個印度,推行「無嗣失權」政策,即王侯領王公在無直系繼承王位的情況下,王侯領直接納入東印度公司的統治之下,拒絕王公在無嗣的情況下選擇繼承人。而之前按照當地的傳統,主要王侯領諸如薩塔拉、坦加布爾、桑巴爾、占西、捷普爾、烏代普爾和巴加特(Baghat)等地,由王公直系或由其指定來繼承王位一直獲得普遍的認可。另外,東印度公司在沒有任何藉口的情形下,先後於1843年直接吞併了信德富庶的小王侯領,1856年吞併了奧德。奧德為富有的王侯領之一,每年可以帶來極為豐厚的財富,同時也是蒙兀兒帝國最後的堡壘。此時,居於小城鎮的印度人和印度小商人對土地變得更加貪婪,很多成為暴發戶,由此觸怒了種姓分明的印度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英國殖民當局和土地擁有者關係漸遠,漸漸演化為統治著一個貴族階級。當貴族階級的利益受到侵害後,他們就煽動暴亂,驅逐商人。
當時不列顛印度軍隊廣為流行著一則謠言,說英國人的恩菲爾德步槍槍膛使用動物脂肪做潤滑,而且這種脂肪是用豬油和牛油混和的。由於軍隊士兵主要由穆斯林和印度教徒構成,犯了他們大忌,於是拒絕使用這種步槍。在士兵在挑撥下,最終和英國指揮官對立,成為這次起義的導火索。
這次反叛很快席捲印度北部大部分地區,包括奧德、後來接受東印度公司管轄的馬拉塔 (印度)王公領地。毫無準備的英軍驚恐萬分,面對巨大的傷亡未能及時補充兵力。這場反叛對印度人也是一次浩劫,儘管最終英國人獲勝,反叛者在交戰中也有勝利,但蒙受了恥辱。位於次大陸中部的各個軍事基地偶有兵變,但最終主要反叛者於1859年6月21日,在起義中心之一的瓜廖爾繳械投降。最後一次戰鬥在1859年5月21日於Sirwa Pass暴發,叛軍戰敗後逃往尼泊爾。
打抗印度民族起義時,英國陸軍不分弱小的屠殺印度平民,英國陸軍在德里屠殺了10萬人,英國陸軍也在阿瓦德屠殺了15萬人[11]。
這次起義成為現代印度歷史的主要轉折點。1858年5月,英國殖民當局將蒙兀兒帝國末代皇帝巴哈杜爾·沙二世流放到緬甸仰光,隨後處死了其家族的大部分成員,從形式上完成了對蒙兀兒皇帝的清算。巴哈杜爾·沙二世以詩人皇帝而著稱,用烏爾都語寫出了諸多的美麗而著名的詩篇,詩作多反應了自由和奮鬥抗爭精神。這位皇帝沒有返回故土的自由,1862年在孤獨中死去。皇帝的三位皇子加入了印度的獨立戰爭,逮捕後被不列顛印度軍隊的英國人威廉·霍德森處死。
文化和宗教中心被迫關閉以後,所有財產被沒收;與此同時英國撤銷了東印度公司,取而代之的由英國政府直接統治,並向印度邦王公、酋長、印度人民宣告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即印度女皇,承諾在英國法律的管制下享有和英國人同等的待遇,但印度人對英國統治的不信任已經成為這次1857年叛亂的遺產。
很多東印度公司時期推行的經濟和稅收政策一直維持到1857年以後的各個時期,英國當局通過在倫敦內閣中增設印度事務大臣,改進行政體制。總督(名義上代表王侯領或王侯國主權的稱為提督)府駐加爾各答,統管印度事務,下設行政和立法機構;總督之下為省長,省長管理所屬行政區域的地方官員;地方官員即文職人員為地位較低的印度文職機構整個群體。數十年來,誕生於英國的印度文官制度一直延續到1910年代。當時的文職人員地位高於諸如醫生和律師等職業,人員構成中土生印度人所占比例逐年穩步增長,但土生印度人必須在英國接受教育或者在次大陸英國人開辦的學校接受教育才有可能獲取文官職位。
1858年印度總督宣布中止由東印度公司與各個王侯領強行簽訂的「無嗣失權」相關不平等條約,繼續履行其他條約。印度版圖的40%和人口的25%保留在562個主要王侯領和王侯領地內,這些王侯領與王侯領地繼續保持了種族和宗教信仰的多樣性;但其浮華和繁文縟節也被舉世公認,而且控制範圍與掌管的財富、社會政治變革落後於英國控制下的印度其他地方。由於受兵變期間出現的印度士兵空前團結的威懾,軍隊和政府財政體制實施了徹底的改革。1861年通過的印度議會法恢復了總督的立法權——為1833年法案賦予總督的特權。
英國人對印度人的態度從比較開放轉向狹隘和懼怕,甚至對待具有相同背景、極富成就或忠誠的人也是一副排外的心態。英國人及其公務人員都居於營地,與印度人隔離開來;私人會所等社交場合成為排外和勢利的象徵一直持續了幾十年直至他們撤離印度為止。1883年殖民政府曾試圖通過引入刑事司法法案授權印度法官審理歐洲人所犯的罪行,以消除種族壁壘,然而來自公眾的抗議和英國報紙的指責迫使印度總督喬治·羅賓遜作出讓步,這項嘗試最後夭折。孟加拉知識分子從這次「白色抗爭」中上了很有價值的一課,那就是要想糾正不公,經過精心組織的宣傳攻勢或媒體的輿論效果最好。
1839,一個大颱風使Coringa市的房屋倒塌,約30萬達羅毗荼人死亡[12]。
在1857年以前,印度也經歷了一場空前的浩劫,這一地區遭遇毀滅性饑荒,其中嚴重饑荒紀錄,大約25次發生在印度南部泰米爾納德邦、北部比哈爾邦、東部孟加拉地區。1876年-1878年印度大饑荒和包括在19世紀後半期的孟加拉饑荒。當代災荒觀察員諸如羅馬什(Romesh Dutt)、研究災荒的學者阿馬爾蒂亞·森指出降雨的不均衡和英國人的經濟管理政策失誤是導致饑荒的主要原因。當時印度發生了嚴重旱災,德干高原上農作物嚴重失收。
英屬印度邁出自治的第一步始於19世紀末期,任命由印度人組成的總督顧問和建立由印度人組成的省議會;隨著1892年印度議會法的頒布,擴大到立法的參與。建立地方自治機關和地方行政區,選舉範圍擴大到印度人。
印度政府1909年通過改革法案即莫萊-明托改革,該法案給予印度人在中央及省級立法院有限的權力。改革以後,有些通過選舉產生,中央和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繼續由政府任命。在省一級,省長向立法機構負責,其他成員有選舉、非正式任命或官方委任等形式產生。約翰·莫萊通過明晰的立法表明了建立自治政府不是英國政府的目標。
莫萊-明托改革成為里程碑,其條款逐步地引入到立法會選舉,這種選舉權是有限的,僅適用少數上層印度人,但這些經選舉產生的議員漸漸成為政府官方的反對派。由於後來選民延伸到社區,議員成為宗教意識濃厚的當地印度組織政治利益的代言人。這種改革對於相關各方是個重大問題,英國人的意圖遭到質疑,這涉及少數民族人道主義問題,對選民是否採取「分而治之」的辦法等等。
對穆斯林而言重要的是,既要贏得政治地位,同時又要保留其穆斯林的身份,必須根據環境作出適當反應,如穆罕默德·真納闡述的立場就是一個例證。真納生於1876年,在英國攻讀法律,他以熱心的英國自由黨人身份返回印度並加入國大黨,1913年加入全印穆斯林聯盟。真納曾於1911年通過與國大黨的合作要求英國廢止劃分孟加拉而一舉成名,他到1919年為止一直保留國大黨的身份,在其雙層身份期間,他被尊為國大黨的代言人,與此同時奈都夫人則被尊為「印度教-穆斯林團結大使」。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印度對英國的重要貢獻就是進一步刺激了需求,並進一步回應英國。印度國大黨和全印穆斯林聯盟於1916年12月舉行聯席會議,在真納和莫逖拉爾·尼赫魯的領導下,提倡團結合作、主張包括分區選舉的制憲改革,通過不懈努力和互相讓步,二黨最終達成勒克瑙協定,國大黨承認由穆斯林聯盟提出的分區選舉的要求,與此同時在爭取自治的期間穆斯林聯盟加入國大黨,協定預期的目標是實現永久和憲政的統一行動。
1917年8月,英國政府正式宣布一項政策:逐步增加在每個政府行政部門的印度人協會、逐步發展自治政府,以期逐步實現印度負責任的政府,最終成為大英帝國完整的一部分,憲政改革體現在1919年印度政府法案之中即廣為人知的蒙太古-切姆斯福德改革,這些改革表現了英國作出的最大讓步,英國當局向印度政府中央和省級立法機構充實了印度本地權威人士,但總督只向倫敦負責。1918年,1918年流感大流行在印度殺死1800萬人[14]。
省一級發生顯著的變化,省級立法機構的成員大多數經過選舉產生,按照萊昂內爾·柯蒂斯基於二頭政治構想的體制組建諸如農業、教育和工務等政府建設部門,同樣的其他部門設置部長並分別向立法機構負責;金融、財政、稅務和內政則按照英國模式組建,多數情況下委任英國人為主要行政官員,並向總督負責。
蒙太古-切姆斯福德改革未能滿足印度的政治需要,英國當局開始通過立法措施壓制反對派,限制新聞出版。如1919年4月,英國殖民當局在阿姆利則開槍屠殺集會群眾,造成上千人傷亡,釀成阿姆利則慘案,這次悲劇更加激勵了諸如尼赫魯、聖雄甘地等政治領袖,也喚起了民眾與之共同奮鬥。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協約國在和平解決土耳其問題上給印度穆斯林帶來了擔憂,穆斯林擔心協約國的目標之一就是結束奧斯曼伊斯蘭統治。蒙兀兒帝國終結以後,奧斯曼伊斯蘭政權一直成了印度穆斯林世界和遜尼派穆斯林團結合作的象徵。泛伊斯蘭的基拉法特運動傳播到了印度各地,這是一個由忠誠的穆斯林群眾參加的組織,在印度民族解放運動中廣泛爭取了正統穆斯林的參與。基拉法特運動的領導者通過伊斯蘭象徵,團結全印穆斯林團體,在維護少數民族權益方面和國大黨、英國當局進行談判。
阿姆利則慘案的結果,直接導致聖雄甘地加入自德奧班德神學院到阿里格爾穆斯林大學的基拉法特運動,在群眾參與方面也起到帶動和示範效果;對英國殖民當局而言,直接導致1920、1921年的全民違抗和不合作。甘地承認基拉法特運動的地位,因此也使得印度教徒對穆斯林作出了讓步。
基拉法特運動儘管聲勢浩大,但仍以失敗而告終。土耳其放棄了傳統的伊斯蘭政治成為世俗國家;另外,基拉法特運動因宗教帶來的群眾基礎也使得象穆罕默德·真納等西方背景的憲政政治家們受到疏遠,真納被迫向國大黨作出讓步,而其他穆斯林對甘地的領袖地位持懷疑態度。
1937年,緬甸被從英屬印度分離出去,成為單獨的殖民地英屬緬甸。
到1942年,隨著英國捲入二戰,英國也中斷了對印度的殖民統治。在德國入侵不列顛的戰爭中,印度一些有遠見的政治家想聲援英國,以藉此讓印度漸漸獨立。另外一些人則因為英國曾漠視印度知識分子和公民權,對在戰爭中掙扎的英國人無任何憐惜之心,甚至認為這是英國入侵印度遭到的報應,人民認為這時的不列顛印度軍隊是世界戰爭史上的最大的一支志願軍之一。1942年7月,國大黨向英國當局作出了完全獨立的請求,其起草的文件指出,英國如若不同意其要求,群眾抗命即將爆發。1942年8月,國大黨中央委員會孟買會議通過了「退出印度決議」,標誌退出印度運動的正式開始。這場運動規模宏大,起初通過和平示威、否定權威和削弱英國戰爭成果的方式,接著全印各地爆發大規模的抗議示威活動,並號召工人舉行集體罷工。這場運動破壞慘重,地下組織在各處製造破壞,如物資中轉站爆炸襲擊、政府大樓縱火、破壞電力設施、破壞交通和通訊網絡。
這場運動最終因失控而變成群龍無首,其大多數行為背離了甘地的非暴力抵抗的信念。在印度很多地方,很多當地地下組織控制了這場運動,但到1943年,退出印度運動戛然中止。
然而,歐亞大陸因為戰火在流血,獨立運動領導人錢德拉·鮑斯在加爾各答擺脫了對他的搜捕,先後前往德國與日本在南亞的控制地,尋覓軸心國的幫助,組建制衡英屬印度當局的一支力量。他先後組建了自由印度臨時政府,並在日本的協助下,建起了由印度戰俘和流亡東南亞各地的印度人組成的印度國民軍,成為了不列顛印度軍隊中印度士兵與英國當局對立和發動起義的支持力量。印度國民軍和日軍第15集團軍攜手在阿薩姆邦、緬甸和孟加拉地區叢林對科希馬和因帕爾進行包圍戰,由於後勤補給的中斷,加上來自日軍的武器裝備差和支援保障滯後,最終以失敗告終。但是,錢德拉·鮑斯的大膽舉動卻鼓舞和培養了新一代印度人。
歷史學家們爭論的結果是,不列顛印度軍隊的印度士兵最終成為印度獨立運動的主要力量,其源泉來自自由印度臨時政府及其軍隊[15][16][17]。自由印度運動最終獲得廣泛的關注則源自1945年「印度國民軍士兵大審判」,自由印度運動具有極大的鼓動性,英屬印度政府當局禁止BBC廣播有關印度國民軍的故事,因為害怕在整個大英帝國範圍內爆發更大的對抗和群眾起義[18]。關於印度國民軍的影響力,當時的報紙的報道可以反應大概情況。「印度國民軍士兵大審判」前後,不列顛印度軍隊頻頻爆發兵變,而且在皇家印度海軍更具代表性[19];無論是喀拉蚩或孟買,還是維沙卡帕特南或加爾各答,兵變獲得全體印度公眾的支持。
二戰以後,隨著兵變的頻發和印度士兵對大英帝國忠誠度的喪失,不列顛印度軍隊最終成為葬送英國統治的決定力量;到1946年,所有政治犯被釋放;英國開始就印度逐步走向獨立的問題和國大黨開始進行政治對話。
1947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含孟加拉國)獲准獨立,次日即8月15日印度獨立,並於當日實現權力移交。大多數人認為這就是英屬印度的中止日。也有些人認為,1950年印度共和國憲法頒布才是英屬印度時代的正式終結。1956年,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成立,英國君主不再是巴基斯坦的國家元首。
印度獨立時的英屬印度諸省:
其中阿薩姆、比哈爾、孟加拉、中央省和貝拉爾、馬德拉斯、西北邊境省、奧里薩、旁遮普、信德等十一省由省長治理,阿傑梅爾和梅爾華拉省、安達曼和尼科巴、俾路支、故爾格、德里、Panth-Piploda等六省繼續由最高專員管轄。另外有數百個王侯領在英國的保護下由當地印度人控制,其中著名的有齋浦爾、海得拉巴、邁索爾和克什米爾等王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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