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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行政協定(日語:日米行政協定/にちべいぎょうせいきょうてい Nichibei Gyousei Kyoutei */?),正式名稱為根據美日安全條約第三條的行政協定(日語: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条約第三条に基く行政協定,英語: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Security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根據《美日安全條約》[a]第3條規定,為保證《日美安全條約》的實行以及駐日美軍的權利,於1952年2月28日在日本東京簽訂的。條約於同年4月28日生效,於1960年1月19日被《日美地位協定》替代。[2]據此,美國可以在日本任何地方無限制地設置陸海空軍事基地、日方不能進入美軍基地調查[3];駐日美軍享有有限使用日本的鐵路、船舶、通信、電力、公共設施的權利;駐日美軍、文職人員及其家屬,在日本享有治外法權,他們在日本國土上所犯的罪行,不受日本法律制裁等等。[2]協定正文有29條。
《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即《舊金山和約》)、《日美安全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的簽署,標誌著「舊金山體制」的建立。[2]
按照國際慣例,盟軍在完成對日軍事占領目的後,應早日訂立媾和條約,撤走占領軍,結束軍事占領。根據《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12月莫斯科外長會議關於設立遠東委員會及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的決議,對日媾和應先經中、蘇、美、英四國外長會議共同討論準備,並遵循大國一致的原則。可是在對日媾和問題上,美國卻利用其單獨占領日本的優勢,排除蘇聯、中華民國等主要戰勝國,謀求與日本的單獨媾和。[2]
從1948年秋起,轉變對日政策後的美國開始推行「事實上的單獨媾和」,一方面大力推行日本經濟自立政策,另一方面將行政權逐步移交給日本政府。與此同時,亞洲形勢發生巨大變化。1950年前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民主共和國相繼成立,緬甸、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民族國家紛紛獨立,1950年6月,韓戰爆發。在這種形勢下,美國加快了單獨對日媾和的步伐。[2]
行政協定承認了廣泛的美軍特權。主要有:美國根據需要可在日本國內的任何地方設置軍事基地(第二條);其基地完全置於美軍的支配下(第三條);有關航空、交通 、通信及一切公共事業美國軍人均具有優先權(第五、六條);給予美國軍人及其家屬免稅權;對美國軍人及其家屬的犯罪,不承認日本的裁判權(第十一條);美軍駐留費由日本負擔 (第二十五條)等等。[4]
浙江大學研究稱對日本而言,《日美行政協定》顯然是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它是美國轉變對日占領政策的產物。[2]行政協定承認了廣泛的美軍特權,這樣基於安保條約—行政協定的美軍駐留實際上是占領體制的延長。[4]雖然法律上承認了日本的獨立地位,但事實上,美國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仍然繼續牢牢地控制著日本,日本處於美國的半占領下。但「舊金山體制」將日本置於美國的軍事力量保護之下,得以安心地走發展經濟的道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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