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梨十二人指在1916年9月22日在澳大利亞雪梨被捕的十二名世界產業工人成員,並被依據新南威爾斯州《1900年犯罪法案》[1] (《1948年叛國重罪法案》的增修條文)做出叛國罪指控。上述十二人分別是約翰·漢密爾頓,彼得·拉金,約瑟夫·費金,威廉·蒂恩,唐納德·格蘭特,班傑明·金,托馬斯·格林,唐納德·麥克弗森,托馬斯·摩爾,查爾斯·里夫,威廉·比蒂[3]和鮑勃·貝桑特。 審前,叛國罪指控被變更為以下三項共同犯罪指控:

  1. 共謀縱火
  2. 共謀讓湯姆·巴克越獄的計劃
  3. 共謀煽動叛亂[4][2]

參與澳大利亞勞工運動部分成員認為有男人因在一戰期間反對徵兵制等反戰言論被誣告陷害。前工黨領袖(後轉為民族主義者)比利·休斯 於1916年12月的五日內強行通過《1916年非法結社法》並將世界產業工人列為非法組織[5]

針對雪梨十二人的案件得到了政府對世界產業工人的極端幫助。1916年9月26日的一宗涉及世界產業工人三名成員的托特納姆謀殺案和一名警察在托特納姆遭謀殺身亡的案件便為典型案例。檢方盡一切努力將這起謀殺案與對雪梨十二人的指控聯繫起來[4][6]。弗蘭克·弗朗茨和羅蘭·尼古拉斯·甘迺迪於1916年12月20日在巴瑟斯特監獄被判有罪並處死,這是新南威爾斯州十年後執行的第一次死刑。後赫伯特·甘迺迪被宣告無罪[7]

該案在中央刑事法院由法官羅伯特·達洛·普林及其陪審團審理。陪審團認定格林,麥克弗森,蒂恩,比蒂,費金,格蘭特和漢密爾頓的三項指控全部成立,而里夫,拉金,貝桑特和摩爾的後兩者指控成立,而金只有煽動陰謀罪指控成立[8]。普林法官對希爾頓,比蒂,費金,格蘭特,蒂姆,格林和麥克弗森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摩爾,貝桑特,拉金和里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金被判有期徒刑五年。[9][10]格蘭特在判決通過後表示「十五年十五個字」。在他的審判中實際引用了「湯姆·巴克終日被禁錮於監獄,資產階級為此會付出一萬英鎊的代價」一句[11][12]。後十二人就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但只取得部分成功刑事上訴庭推翻對格林和麥克弗森陰謀營救貝克爾的有罪判決,並減刑至十年,但多數定罪和判決仍然成立[2]

羈押期間,有大規模活動要求釋放被關押在監獄中的雪梨十二人和其他世界產業工人成員。國防和釋放委員會是應澳大利亞工人聯盟周報《工人》編輯亨利·布特和新南威爾斯州市政工人工會代表厄尼·賈德的要求成立的。支持者包括新南威爾斯立法會中斯特爾特(布羅肯希爾)的成員珀西·布魯克菲爾德和詩人萊斯比亞·哈福德聯邦船舶油漆工和碼頭工會等工會亦積極參與。

新南威爾斯州勞工委員會於1918年委託對此案提出報告,大法官菲利普·斯特里特亦就此事展開調查。工會報告和司法報告都認為此案存在問題(如首席證人斯庫利在審判中提供捏造證據)[4]

新南威爾斯州的斯托里工黨政府在1920年3月20日當選後,州政府任命大法官諾曼·尤因參與該案的調查審判和判刑工作[13]。法官發現格蘭特,比蒂,拉金和格林可能參與了煽動性質的陰謀,但建議釋放他們。法官發現,其中六名男子的煽動叛亂罪指控有誤:蒂恩,漢密爾頓,麥克弗森,摩爾,貝桑特和法金。費金·金被認為煽動叛亂罪成立,但建議立即釋放。里夫的縱火罪指控成立。然而,法官對任何關於這些人被誣陷的說法予以駁回[14]。雪梨十二人中的十人於1920年8月獲釋,金和里夫稍晚獲釋[15]

民謠歌手安迪·歐文創作《角鬥士》紀念雪梨十二人,該作於2001年3月以唱片形式發行。[16]

參見

  • 澳大利亞煽動叛亂法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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