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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悖軌法(英語:Sodomy law)是一種把特定性行為定位為性犯罪的法律。此類性行為通常指肛交,有時其定義會被擴大到不能生殖的性行為,如自慰、口交等等[1][2][3]。根據威廉·布萊克斯通的《對英國法律的註解》(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ish),性悖軌法被限定為「違抗自然法的可惡罪行」(abominable and detestable crime against nature)或一些類似的描述性用詞。這種模糊不清的用語定義,使各種特定行為都能以這種名目納入懲處範圍之中。一些中世紀基督教神學家把男上女下位以外的性交姿勢,基督徒和異教徒(猶太人、穆斯林)的性交行為,都視為違反自然法的性行為(Sodomy )[4]。
此條目內容疑欠準確,有待查證。 (2011年1月6日) |
就其用詞的定義而言,雖然這些法律的對象普遍適用於同性戀或異性戀,但是它往往被用來針對同性戀者。在美國一些州過去的性悖軌法之中,這些法律所描述的行為被具體化和並在法律中注以嚴格的定義,並只用來禁止同性間的行為,有時女同性戀也在性悖軌法的範圍內,但是一般性悖軌法仍然是專門用來針對男同性戀的。美國的性悖軌法已經在2003年的勞倫斯控告德克薩斯州案中被宣布無效。
由於宗教的緣故,過去西方文明大多把同性性行為視爲犯罪。在英國,亨利八世於1533年第一次引入了懲處同性性行為的性悖軌法,對其最高處罰可以是絞刑。但是隨著西方社會對同性戀的同理與對多元文化的寬容,性悖軌法已經逐漸被各個國家廢止。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跟隨這個步伐。在有的國家,同性性行為仍然被視爲嚴厲罪行。最極端的例子是,在茅利塔尼亞、伊朗、奈及利亞、巴基斯坦、葉門、蘇丹共和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沙烏地阿拉伯,同性性行為會被判處死刑。此外,諸如監禁到罰款等處罰在孟加拉、不丹、圭亞那、尼泊爾、馬來西亞和烏干達仍然存在。
英語中 sodomy 一詞(性悖軌,或音譯為所多瑪)指中世紀基督教神學中非屬於神學自然法規範的性行為,一般指男性與男性之間的肛交行為[5][6][7]。也可能指女性與女性之間的性行為,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口交、肛交行為[8]。廣義來說,凡是人類非生殖性的性行為(non-coital sexual acts),包括自慰、互相手淫、口交、肛交、避孕、人和動物的性行為等都包含在內[9][10]。
「sodomy」一詞來源於《創世記》中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故事[11]。 這個詞是由彼得·達米安在11世紀創造,用來取代《聖經》中的「sin of Sodom」, 彼得最初把手淫行為也包括在sodomy這個詞的範圍內[12]。
「sin of Sodom」來自於《聖經》創世紀第18、19章中耶和華和亞伯拉罕的故事。耶和華認為所多瑪與蛾摩拉(Sodom and Gomorrah,是古代巴勒斯坦的城市)被道德敗壞且罪惡深重的人群占據,所以,耶和華告訴亞伯拉罕他要毀掉這兩個城市。亞伯拉罕替居住在兩個城市的人求情,最後耶和華同意,如果能在城市裡找到10個清白的人,他就寬恕整個城市。於是,耶和華派了兩個天使去考察所多瑪,他們受到所多瑪最後一個清白的人、亞伯拉罕的小舅羅得的熱情款待。可是在天使要睡覺的時候,所多瑪的居民圍住了羅得的房子,要求和羅得的「客人」發生性關係。
根據今日歷史學家的考證,過去在新月沃土的居民有對敵軍的俘虜進行強姦的行為,以表示自己把對方打敗的意思。羅得為兩位天使求情,並提議把兩個仍然是處女的女兒任這些人淫辱,但被居民拒絕。於是天使們施法讓這些人看不見,但居民摸著黑試圖闖進屋裡來。於是天使讓羅得和他的家人離開了這座城市,然後毀了它。
現代神學家用不同的方式解釋聖經,例如將其罪行歸之於所多瑪與蛾摩拉的居民對天使(客人)有強姦企圖,以及喪失「待客之道」。不過伯多祿·達彌盎認為是因為「男性間的性慾望」(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認為性行為若不用於生育,包括口交、手淫等,不合乎耶和華對人類的性規定),致使耶和華毀掉了那兩個城市[12]。
英國歷史上也有類似的法律,通常解釋為兩個男性間的肛交或一男一女間的肛交。在1533年被定義為嚴重罪行。1885年,英國國會頒布了所謂的「拉布謝爾修正案」,禁止兩個男性間的「嚴重不當行為」。這是一個廣泛的包含了幾乎所有男性同性戀行為的定義。就是在這個法律下,劇作家奧斯卡·王爾德、計算機之父艾倫·圖靈被定罪及拘捕。1967年,兩個男性間的性行為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在英國被認可是合法的。之後在蘇格蘭、北愛爾蘭也通過了同樣的條款。
在1788年殖民地成立時,澳洲繼承了英國法律。包括1533年的性悖軌法。這些法律在19世紀各殖民地,以及聯邦成立以後的各殖民地、州議會開始自行制定刑法之後也保留了下來。[13]
在評估男同性戀者的沃爾芬登報告發表以後,工黨鄧斯坦政府於1972年在南澳州提出了「同意成人私下之間」的辯護理由。這一理由最初是在莫瑞·霍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的,而該議案也最終在1975年廢除了南澳州的性悖軌法。在20世紀70年代,反道德迫害運動成功的提升了澳洲同性戀社群在公眾心中的形象與接受度,而其他各州也在1976年至1990年間先後廢除了自己的性悖軌法。然而,塔斯馬尼亞直到1997年澳洲聯邦政府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施壓的情況下才最終廢除了本州的性悖軌法。
在南澳州廢除性悖軌法之後,澳洲首都特區於1976年、維多利亞州於1981年以及諾福克島於1993年都廢除了性悖軌法。與南澳州一樣,這些州在廢除性悖軌法的同時,也都給予了任意性別人士之間的肛交以和其他性行為平等的法律規定(包括同意年齡、反強姦等等)。[來源請求]西澳洲於1989年通過了1989年法律改革(肛交去罪化)法案廢除了性悖軌法。新南威爾斯州與北領地也在1984年進行了類似的修法對肛交進行了去罪化。然而,在修法之時,這些州對於肛交的同意年齡是不與其他性行為平等的。新南威爾斯州和北領地將同意年齡定位18歲,而西澳洲將同意年齡定位了21歲。之後,從1997年開始,這些州開始傾向修改法律使同意年齡變得平等。西澳洲於2002年修改了這樣的法律,而新南威爾斯和北領地則在2003年修改了這樣的法律。而塔斯馬尼亞則在1997年圖能訴澳大利亞案和特魯姆訴塔斯馬尼亞案之後成為了最後一個廢除性悖軌法的澳洲司法轄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塔斯馬尼亞在2004年2003關係法案生效之後成為了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澳洲司法轄區)。[14]在2016年,昆士蘭也終於修改法律,將肛交的同意年齡從18歲降低至平等的16歲,成為了澳洲最後一個將同意年齡平等化的司法轄區。[15]
1859年以前,加拿大省執行英國的性悖軌法。1859年,加拿大省自行制定了成文的的性悖軌法並將肛交是做一種可能被處以死刑的罪行。對肛交的死刑懲罰一直持續到1869年。當時,作為一個對加拿大新政治體制下刑法的大修編,一個針對男同性戀性行為的法律(總猥褻罪)通過了。[16]對加拿大刑法在1948年和1961年的幾次修訂將男同性戀者標籤化為「罪惡的性變態」和「危險的性犯罪者」。 這些標籤使得對肛交行為判罰終身監禁變得可能。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一名男同性戀者喬治·卡利伯,他被法庭判定為一名「危險的性犯罪者」並被處以終身監禁。即使後來對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的上訴也駁回了他的請求。[17]他於1971年被釋放。
肛交在1969年6月27日,1968-69年刑法修正案 (Bill C-150)獲得御准並生效後被除罪化。「性悖軌罪」和「總猥褻罪」仍然有效,但此法案排除了在結婚夫婦,以及所有21歲以上不分性取向的兩名自願成人之間進行的行為。這一法案在1967年由皮埃爾·特魯多(當時是加拿大司法部長和總檢察長,後成為加拿大總理)在下議院提出,[18]他發表了著名的評論,說道:「國家在人民的房間中沒有任何存在的空間。」[19]
在1987年,刑法刪除了「總猥褻罪」、將「性悖軌罪」改為「肛交罪」並將排除的年齡限制從21歲降低到了18歲。[20]刑法的第159條仍然視肛交為罪行,但排除結婚的配偶,以及任何兩名18歲一樣自願的成人(只要沒有第三人在場)。 [21]
之後的判例法認為,159條是違憲的。也就是說,任何兩個同意年齡(加拿大為16歲)之上的成人之間的肛交行為都是合法的。在1996年安大略省上訴法院的案件「R. v. M. (C.)」中,法官判定,根據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5條,這一僅對於特定年齡和婚姻狀態的人士進行豁免的法律是對性取向的歧視並且違憲的。[22]魁北克上訴法院在1998年的案件「R. v. Roy」也做出了相似的判決[23]在2002年一個針對有三人進行的肛交的判例中,阿爾伯塔省女王法院判定159條應被完全廢除,包括其中禁止多於兩人進行肛交的部分。[24]
新民主黨國會議員喬·克馬爾廷於2007年和2011年兩次提出私人議案,要求刪除刑法的159條,然而這兩個議案都沒有通過一讀審議。[25][26]
自1997年刑法修訂廢除流氓罪後,法律不再認定成年同性合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在公共場所進行的、不故意傳播性病的性行為為違法行為。
過往,無論任何人在香港任何地方只要進行粗獷性行為(雞姦),即已觸犯刑事罪行,任何人只要向警署報案,警方就可以拘捕進行者。自從後來香港政府推動把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後,基本上21歲或以上的成年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肛交並不違法。不過同性肛交和異性肛交的條例有所不同: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及第118F條,兩個男性需年滿21歲外,亦需在私下才可進行同性肛交,且倘若只要有一方低於21歲,雙方包括未成年的一方皆違法並可被判終身監禁;第118D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則只規定男性與年滿16歲的女性進行異性肛交並不違法,並無如前者般私下與否等的規定。有同性戀團體要求跟隨保護未成年少女條例,將同性肛交合法年齡同樣降至16歲。
2005年8月24日,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一名香港市民William Roy Leung提出的司法覆核中,判處全部四條(第118C條、第118F條、第118H條及 第118J條)有關禁止16歲至20歲男同性戀肛交與必須私下進行的規定違反《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 〔Radio Free Asia、大公報〕。雖然隨後2006年7月,律政司以涉及重大公罪利益為由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於同年9月20日宣布維持原判。同年10月,政府表示不會再就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性別人權協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由於法庭判處該法例違反平等權,法庭同時下達「宣佈令」,宣佈該法例只能約束16歲以下人士的同性肛交,以達至監管異性戀性行為的同樣要求。另外,由於「與21歲以下作同性肛交」的法律效力被法庭修訂,卻未被立法會修改當中的字眼,警方使用該法例作控罪時,警方雖然繼續在文件上使用「21歲」的字眼,但執行上卻不拘捕16歲以上的人士; 否則,警員便會違反法庭手令,有機會被判處藐視法庭,而受影響人士,亦可透過民事案件的形式,向警方申索合理的賠償。在2007年11月保安局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經成立小組檢討同性戀的性罪行。
2013年12月,香港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會在稍後刊憲的《二〇一四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中,正式修訂有關條文,該草案亦會作出多項技術性修訂。配合2005年法院作出的違憲判決,將同性肛交的年齡限制正式改在16歲。(蘋果日報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據澳門《刑法典》第166條及第168條,與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兒童肛交屬違法,會分別被判最高10年(與14歲以下兒童肛交者)及4年徒刑(與14至16歲末成年人肛交者)。但條例無說明17歲以下人士的一方是否違法。
新加坡於2007年10月廢除《新加坡刑法》新加坡刑法第377條,異性肛交等從此不犯法。不過,新加坡刑法第377A條仍然生效,規定同性肛交和口交等為違法,可被判處2年監禁。 2007年時新加坡政府雖保留了377A條文,但也不主動執法。已有人不僅一次在法庭上對第377A條文提出挑戰,指條文違反了憲法。雖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挑戰成功,但在法庭最近一次的裁決之後,律政部長和總檢察長的意見是,倘若日後再受到挑戰,第377A條文將面臨被推翻的重大風險,其中的依據是它違反了憲法關於平等保護的規定。基於這些原因,新加坡政府將廢除第377A條文。
在2022年8月,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宣布,政府將廢除刑法第377A節條文,不再把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列為違法。 在2022年11月29日,新加坡國會三讀通過廢除刑事法典第377節A條文,刑事法典修正案共獲得93名議員贊成,三人反對。
泰國已於1956年把肛交非刑事化。
在《馬來西亞刑事法典》(英語:Laws of Malaysia - Penal Code)第377條文裡,肛交被認為是悖軌的性行為,任何肛交的行為均屬違法。一旦肛交罪成立,罪犯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十年,並可處鞭刑。知名的官員安華,就因被指控此罪而多次入獄,雖然安華堅持否認此項指控,並堅稱自己是異性戀者。
從前在日本,於1872年(明治5年)頒布的「雞姦律條例」及1873年(明治6年)頒布的「改定律例」,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視為犯罪並會處以懲罰。不過有關的規定在1880年(明治13年)頒布的刑法消失。以後日本並無關於同性性行為的法律。關於性行為有「賣春防止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日語)」規範,而18歲以下兒童在性方面的權益受「有關兒童買春、兒童色情等相關行為的處罰及兒童保護等的法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日語)」保護。
在美國,性悖軌法在美軍以外是一個州權事物而不是一個聯邦事物。在1960年早期,肛交的懲罰措施根據州的不同,有2到10年監禁和/或最高2000美元罰金不等。[29]在1962年,由美國法律協會推出的模範刑法典建議所有的州廢除對雙方自願的肛交懲罰,而伊利諾州成為了第一個廢除有關法律的地區。[30]在2002年最高法院通過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廢除全部性悖軌法以前,已經有36個州廢除了性悖軌法。
然而,美軍的情況有所不同。由於「軍隊是一個在需要的時候與平民完全隔離的社會」[31],美軍的性悖軌法依然有效。美國軍法第125條並未因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被完全廢除。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承認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一案適用於軍法第125條。然而,在美國訴史提華和美國訴馬爾科母一案中,法院雖然判決「(該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最高法院所規定的自由利益」[32],卻繼續說明雖然勞倫斯案可以適用於軍法系統,125條仍然可以在「軍隊獨特的情況」下在任何勞倫斯案所保護的自由外適用。[33]這些自由的例子有:為軍隊所禁止的等級之間的過分親密、公開性行為、或者任何有可能影響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33]在勞倫斯案之後,仍有如美國訴米諾[來源請求]和美國訴布拉克[34]等雙方同意的肛交仍被定罪的情況。
自從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並沒有懲罰在私人場所的足夠年齡的成人間的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但是當時的承諾年齡是21歲,比異性性行為的承諾年齡要大。這種情況持續到1981年。
1960年,由Paul Mirguet提出的議會修正案中,把同性戀列為「反社會風俗」(social scourges)中的一種,並與酗酒和賣淫一起受到懲處。這使得政府對於公共場合的同性性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同性戀或易裝者也是警方壓制的對象。
1982年,在密特朗總統時期,針對同性戀的措施被廢除。現在的法國法律平等地對待同性和異性性行為。
德國刑事法第175條禁止「男性間合意的同性性行爲」,這個條款在1969年放寬到21歲這個承諾年齡,1973年更放寬到18歲,並最終於1994年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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