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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是1979年至1997年之間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內容涵蓋範圍較廣,被認為「口袋罪」之一,並將其歸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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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正式將該罪名取消,然後拆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7年版)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中的聚眾鬥毆罪(第292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另外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7條中確立了強制猥褻、傳辱婦女罪以及猥褻兒童。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廢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1][2][3]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流氓罪」,並將其歸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一。
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具體指明了6種罪行可以被定為流氓罪。
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撤銷了流氓罪,將其部分罪行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盜竊、侮辱屍體罪」、「尋釁滋事罪」等6種,修改後的刑法於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4]
2011年11月,一名在1989年5月26日(22年前)因醉酒鬧事向公路投擲酒瓶而導致一車失事、司機死亡的罪犯趙軍河,在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現已改名為襄都區)自首,並被區法院以「流氓罪」罪名判刑八年半,成為該罪在新中國法律史上的最後一宗案例。[5]。根據法庭審判長,因為案發時流氓罪仍未被廢除並有效力,以及同案另一犯人亦以流氓罪判處無期徒刑及剝奪政治權利終生,故此繼續以流氓罪判決此案符合法治精神。不過,被告在判決後向邢臺中院上訴,判決被撤銷並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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