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又稱念斌投毒案[1],警方稱2006.7.27投毒案[2]或7·27投毒殺人案[3],是2006年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南賴村[4]的一個冤案。
2006年7月27日晚,澳前鎮的丁雲蝦[註 1]家與其房東陳炎嬌家兩家人在一起吃過晚飯後,共有6人產生中毒反應而被送醫,其中丁雲蝦10歲的大兒子和8歲的女兒搶救無效身亡[2][5]。警方於次日立案調查,並於7月30日從死者體內檢出氟乙酸鹽成分,遂認定死者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2]。案發12天後,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認為投毒者為兩家的鄰居念斌,動機為丁雲蝦7月26日晚曾從念斌處搶走了一個買煙的顧客[2][5]。本案被列省級重大案件,省公安廳發給辦案警察獎金、表功以慶賀[6]。後對念斌判處死刑。
案發之後的8年間,念斌案分別於2008年、2009年、2011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次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為死刑[7]。然而,2014年8月22日大逆轉,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判決念斌無罪[8],同年12月25日,念斌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共人民幣1532萬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浪網、新華網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9]。
本案引發外界再關注中國法制現況,例如念斌陳述在偵訊中遭警方酷刑及恐嚇家人而「屈打成招」[10];辯護律師指控警方證據皆造假[11],四次死刑判決凸顯涉及福建公檢法體系利益的「地方保護主義」[6];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協調司法案件、「公檢法聯合辦案」致問題叢生並違背司法獨立原則[12]。中國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受訪表示,九成五以上的冤案皆因刑訊逼供[13]。國際特赦組織發表聲明指本案再次顯示中國司法體系嚴重缺陷,呼籲廢除死刑制度,以免殺及無辜[6]。
案發及警方宣布破案
2006年,丁雲蝦在丈夫因海難去世後帶著三個兒女租住在澳前鎮澳前17號陳炎嬌的家裡,並租用其臨街店鋪開設水果店。2006年7月27日晚,丁雲蝦的三個兒女和陳炎嬌母女在一起吃飯,所食飯菜包括各自分別煮的稀飯和用丁雲蝦家鋁壺裡的水烹飪的青椒炒魷魚和煮雜魚。丁雲蝦由於晚歸只吃了剩下的稀飯、青椒和魷魚湯[14]。飯後,6人先後出現不適,其中4人產生明顯中毒反應,其中丁雲蝦10歲的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入院時已深度昏迷,並出現口吐白沫、瞳孔逐漸散大等症狀,終分別於7月28日凌晨去世[14][15]。醫院診斷認為死者死因為食物中毒,症狀類似鼠藥中毒。[2]平潭警方於7月28日凌晨接案後[15],於當天決定立案調查[2]。後來念斌的辯護律師之一張燕生質疑稱,此時立案時間過早,違反相關規定[16]。
警方稱在死者體內檢測出可用作鼠藥的氟乙酸鹽,遂認為死者為氟乙酸鹽中毒死亡,警方又在念斌雜貨店通向丁雲蝦水果店的門的外側門把手上檢測到氟乙酸鹽,由此並認為丁雲蝦和陳炎嬌的鄰居,與丁雲蝦一樣租用陳炎嬌的店鋪開雜貨店的念斌及其妻子有作案嫌疑[2][15][16]。8月7日,警方對念斌進行測謊,念斌沒有通過。[2]張燕生之後稱,念斌在測謊中被問及「總理是誰?」,他沒有答上來,所以有些慌張,才沒有通過測謊。當天審訊持續至次日,念斌後來在法庭上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還被辦案民警誘導,並稱因扛不住而一度咬舌自盡。負責該案的民警同意其咬舌自盡一說,但堅持只進行了「思想教育」。[1]第二天,念斌認罪,稱自己於7月27日凌晨1點將浸泡過鼠藥的水倒入丁雲蝦家的鋁壺,原因是7月26日晚丁雲蝦搶走了一個買煙的顧客,警方遂宣布破案,至此警方偵查時間共計12天。[2]8月13日念斌被刑事拘留[17]。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身份 | 情況 |
---|---|---|---|---|
丁雲蝦 | 女 | 32歲 |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 |
俞悅 | 女 | 8歲 | 丁雲蝦女兒 | 7月27日晚首先產生中毒症狀,感到肚子疼並嘔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2點50分死亡 |
俞攀 | 男 | 10歲 | 丁雲蝦大兒子 | 7月27日晚抽筋、嘔吐,28日凌晨送醫治療,5點20分死亡 |
俞涵 | 男 | 6歲 | 丁雲蝦小兒子 | 7月27日晚肚子疼、嘔吐,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
陳炎嬌 | 女 | 丁雲蝦房東 | 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 |
念福珠 | 女 | 陳炎嬌女兒 | 7月27日晚感到頭疼,7月28日凌晨送至平潭縣醫院治療,當日上午送至省立醫院搶救 |
案件後續及審判
破案後,此案被列入福建省2006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2]。2006年8月23日,平潭縣委、縣政府對偵破包括此案在內的三起重大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員通報表彰,並給予總計5.6萬元的獎勵,福州新聞網報道稱「由縣委、縣政府為破案有功人員舉行大規模、高規格的表彰會,在平潭公安史上尚屬首次。」[3]。
2007年2月,福州檢察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將念斌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開庭審理,念斌當庭翻供稱此前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因遭受了警方的刑訊逼供[19][20]。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念斌死刑,念斌不服提出上訴。12月31日,福建高院做出第一次二審,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8][20]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決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1]。2010年4月福建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案件發往最高院進行死刑覆核[20]。事後一些律師,例如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李肖霖等認為,這一次庭審出示的證據與此前展示的證據並無不同,因此福建高院上一次撤銷原判而這一次維持死刑的判決存在疑問[22]。媒體報道稱,最高法相當重視本案,覆核法官親自到福州提訊念斌,並約見其律師[8]。2011年4月最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福建高院重審,福建高院於同年5月5日將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審。[8][20]2011年9月7日,福州中院進行了第三次開庭審理,並於同年11月24日第三次判處念斌死刑[註 2],念斌再次上訴[20]。
2012年1月7日,一些學者、教授和律師在北京舉行了會面,認為警方所謂氟乙酸鹽中毒難以成立,因為氟乙酸鹽比起油脂更容易溶解在水裡,但是只吃了稀飯沒有吃魷魚的丁雲蝦的症狀比吃了魷魚的人症狀更輕,因而有毒物專家,例如北京市公安局毒物檢驗室原主任潘冠民認為應該從魷魚處入手調查毒源[22]。
兩次延期後,福建高院於2013年7月開庭審理,審理進行了四天三夜,有10名警察出庭作證,另有2名鑑定專家作為輔助證人出庭。張燕生、李肖霖、張青松、斯偉江作為念斌的辯護律師出庭,這一陣容被媒體形容為「豪華」。這一次庭審中警方承認證據文書上日期錯誤,物證的準確取證時間與筆錄所載不符,現場勘查筆錄所記載的筆錄製作時間與其真實製作時間相互矛盾。律師指責警方提交的審訊錄影不完整,認為偵查人員翁某涉嫌將經過剪裁拼接的錄影帶送公安部鑑定,並把該鑑定報告送交法庭;律師還認為陳炎嬌的證詞「做飯菜用的是紅塑料桶里的水」被刻意隱匿了起來[16],但法庭未作回應。庭審還證實司法檢驗程序不合規,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的毒物檢驗結論更受到專家質疑。[8][19]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2014年6月25日,本案再度開庭,警方出具了153張毒物鑑定數據圖以及案件現場照片等新證據,並稱5名在2006年與念斌關押在平潭縣看守所同一監室的證人中的2名指認念斌是在收到一張據稱來自他的姐姐念建蘭的隱藏有「你去翻供」的明信片後才翻供的,並稱他還到處詢問如何翻供。另外3名證人否認見過這種明信片,念建蘭也否認寫過此明信片。[8]
律師李肖林指出,「警方證據全為虛假」,包括扣押物、時間、簽名等。而「鑑定報告」在儀器做成鑑定結論以前,竟然已經簽字了。 念斌則指控遭警方刑訊逼供才被迫認罪,警方還威脅若他不認罪,將抓其妻子;公安並引誘念斌供述「放老鼠藥只是想讓對方拉肚子」,並騙他「頂多判兩三年」。[11]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8]
- 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上訴人念斌無罪。
- 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次審理中,有2名證人和7名鑑定人出庭作證,13名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9名專家出庭就檢驗結果提出意見。福建高院新聞發言人嚴峻稱,做出無罪釋放的判決主要是因為現有證據存在問題,包括[23]:
- 不能確定被害人死於氟乙酸鹽。
- 由於檢測過程混亂,不能確定鋁壺中的水有毒。
- 念斌與賣鼠藥人楊雲炎不能相認,自行配置毒藥的說法也不能確定,因而不能確定毒物來源。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福州中院於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225.84元,差額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再決定支付;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作出(2014)榕法賠字第3-1號《通知書》,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念斌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不服,通過委託代理律師向福建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福建高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了公開質證。經審理,福建高院認為,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2015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由於念斌本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按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福建高院於2015年12月30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24]
評論
- 境內
- 《京華時報》8月23日刊載特約評論員王雲帆的評論,批評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結論後沒有判決念斌無罪,而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稱:「既然二審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發現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無罪,而非要交由一審法院去『重審』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設計二審,正是為了讓二審法院能在這種審級關係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一審存在的錯誤,從而確保刑事審判的公正。如果說第一次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還抱有『有錯必糾』的期待的話,在最高法以同樣理由發回重審後,福建高院再一次發回一審法院,不但顯得缺乏擔當,也與法律精神不符。」[25]8月24日,《京華時報》刊載特約評論員王灝軍的評論,呼籲在表揚法官之餘,法院和公安應該借本案進行反思和糾偏,稱:「在福建高院贏得坊間鼓勵和點讚時,我們希望這不是個案,而是對過往的一種制度化糾偏。」[26]
- 《法制晚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對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卻審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讓念斌咬舌自盡等疑點提出質疑,要求懲處瀆職的公檢法人員[27]。
- 《北京青年報》8月25日刊載一名檢察官楊濤的評論,認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現,應摒棄「公檢法聯合辦案」來讓法院真正做到獨立辦案、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對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與重大疑難案件也應實行三審並建立巡迴法庭,並呼籲有關部門徹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問題[12]。
- 《都市時報》8月23日發表社論,引用了威廉·格萊斯頓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與弗蘭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十倍於犯罪。因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污染水源。」,呼籲追究念斌案中瀆職違法責任人[28]。
- 境外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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