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英語: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稱作《禁止吸煙條例》。條例於1982年由港英政府訂立[1],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菸,並就菸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並陸續修訂,2006年香港立法會通過大幅擴大禁菸範圍,在餐廳、酒吧、公園、扶手電梯以至室內公共地方等,均會作不同程度的禁菸[2]。此禁菸令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由衞生署控菸酒辦公室執行,違例吸菸人士改為實施定額罰款HK$1,500。但由於法例規定多個室內處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菸範圍內,以至事實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人行道面以及不禁菸的休憩場所,吸菸情況幾乎經常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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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公眾衛生)條例 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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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第37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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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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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82年7月30日 (1982-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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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公布日期 | 1982年7月9日 (1982-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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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者 | 社會事務司何鴻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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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讀 | 1982年7月14日 (1982-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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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 1982年7月28日 (1982-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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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 1982年7月28日 (1982-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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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983、1984、1987、1992、1993、1994、1995、1997、2000、2002、2006、2007、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8、2021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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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年代之前,香港沒有管制吸菸行為,政府只是呼籲吸菸人士要顧及他人,不要在室內吸菸[1],除了軍火倉庫及油庫等危險品設施受到特定法例管制外,在香港其他地方都沒有法例明文禁止吸菸,即使在麥理浩就任香港總督的1970年代,仍是允許在室內及室外吸菸,麥理浩本人也是菸民,亦曾於出席公開場合時吸菸。當時的菸草廣告都沒有健康忠告,甚至在一些政府刊物中,都會印有菸草廣告。因為吸菸被確定與癌症,特別是肺癌有重大關係,而癌症亦取代傳染病成為香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且在室內吸菸會影響到不吸菸的人,特別是兒童,所以當時社會一直有意見認為應早日立法禁菸。1982年,總督尤德開始推行禁菸政策,首批禁菸法例應運而生[3]。
現時衞生署控菸酒辦公室(簡稱控菸酒辦,英語: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全職公務員編制為140人,即平均每分區不足8人。被拘捕而上庭的更是少之又少。2020年,控菸酒辦只檢控了6,645名香港市民[4]。
除了違例吸菸以外,沒有把菸蒂丟在指定的菸灰缸,也會被罰款HK$3,000,但這個法例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執行,衛生署控菸酒辦公室並沒有管轄權力。事實上,香港街道人行道面,隨地亂拋的菸蒂幾乎經常隨地可見。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吸菸、攜帶燃著的香菸、雪茄或菸斗、或吸用/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菸產品,違例者可被定額罰款HK$1,500。而於1982年至1992年7月31日及1992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期間,違例者可被最高罰款分別HK$1,000及$5,000,但由於是循簡易程序定罪,具體罰款金額會交由法院裁決,通常只會判罰HK$800。
- 室內工作間(包括工作,用膳及休息所使用的地方)
- 室內公共地方(如:公共洗手間、電話亭、行人隧道、停車場、會所、展覽館、大廈內的升降機大堂、走火樓梯的室內範圍等)
- 食肆
- 卡拉OK
- 街市(不論是公營或私營,或是由公營或私營部門或由私人機構管理)
- 店舖
- 安老院
- 共用宿舍(指由僱主向不少於2名或以上僱員或向該等僱員及其家屬提供的居所)
- 超過2種交通工具有上蓋的公共運輸交匯處
- 超過2條路線有上蓋的巴士或小巴總站
- 超過2種交通工具不設上蓋的公共運輸交匯處
- 超過2條路線不設上蓋的巴士或小巴總站
- 公共運輸工具或上述禁菸區的負責人必須於有關禁菸區域張貼足夠數量的清晰禁菸標誌及/或海報,以提醒市民上述有關公共場所為禁止吸菸區。
- 任何人如違反有關禁菸區吸菸被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不遵從要求或提供虛假或誤導他人的姓名或地址,最高可罰款HK$10,000。
- 若上述禁菸區的負責人沒有依法執行控煙措施(如:不張貼禁菸標誌、海報、或於上述有關公共場所的室內地方設吸菸區、吸菸房等),最高可罰款HK$25,000。
- 任何人如根據上述條款被要求離開或被逐出禁止吸菸區,均無權要求獲退還為進入有關禁菸區所繳付的入場費、費用或款項。
- 違例吸菸人士已於2009年9月1日起實施定額罰款HK$1,500,法例除衛生署的控菸酒督察及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外,亦授權食物環境衛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房屋署的指人員,在相關禁菸區執行法例。
- 若違例吸菸人士拒絕在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指定限期繳交定額罰款,最高可罰款HK$5,000和監禁一年。
- 另在香港註冊和海外航空公司均受「香港吸菸條例」規管,違反有關法例,最高可罰款HK$50,000和監禁2年。
任何人如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50,000及監禁六個月
- 任何人禁止進口、製造、 售賣、為商業目的而管有,或給予另一人以作推廣另類吸菸產品,包括電子菸、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註 2]
任何人如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50,000
- 任何人售賣的香菸必須裝載於至少20支香菸的封包內,而香菸封包及零售盛器必須以法例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另外,雪茄、菸斗、菸草及香菸菸草產品的零售盛器都須要以法例訂明的式樣及方式展示健康忠告。
-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焦油含量超過17毫克的香菸,或管有焦油含量超過17毫克的香菸作售賣用途。[註 3]
- 不得以銷售機(如:自動售賣機)售賣或要約出售任何菸草產品。[註 4]
- 菸草產品的價格標記及價格牌,必須符合法例訂明的規格,而且需加上健康忠告「香港特區政府忠告市民:吸菸足以致命」。
任何人若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25,000
- 任何人不得將菸草產品售予18歲以下人士,或為推廣、宣傳而將菸草產品贈予任何人士。
- 任何人在出售菸草產品時,必須於其處所的當眼處,設置一個中英文標誌,表示禁止將菸草產品售予18歲以下人士或派贈予任何人士。[註 5]
- 標誌必須為:「特區政府諭:禁止售賣菸草產品予18歲以下人士或派贈菸草產品予任何人士」的中英文版本;有關標誌必須符合法例訂明的規格。
- 不得以代用券(如:禮券、現金券等)形式將菸草產品售賣或要約出售或給予其他人。
- 不得將菸草產品給予其他人,作為活動或比賽的獎品。
- 不得為誘使他人購買或向他人推廣菸草產品而給予有值代價。
-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包括禮物在內或連同禮物的菸草產品,或管有作售賣用途。
-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包括代用券、印花或彩票在內,或連同代用券、印花或彩票一同出售的菸草產品,亦不能管有有關產品作售賣用途。
-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包括作為禮物的菸草產品、或連同該菸草產品一同出售的非菸草產品,亦不能管有有關產品作售賣用途。
- 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由某菸草產品和某非菸草產品組合而成的單一商品,或管有該商品作售賣用途。
- 不得向公眾展示或給予他人載有與銷售菸草產品有關連的人的姓名、名稱及/或商業名稱的物件。
- 不得向公眾展示或給予他人載有菸草產品商標、牌子名稱,或通常與其相聯圖樣或圖樣一部分的物件。
- 菸草產品的價格標記及價格牌若不符合符合法例訂明的規格,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HK$1,500
任何人如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50,000;若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HK$1,500
- 任何廣告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誘使、建議或促請任何人購買或吸用菸草產品/另類吸菸產品,包括香菸、雪茄、菸斗菸草或香菸菸草、述及吸菸,而所用的詞句刻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推廣或鼓勵使用菸草產品//另類吸菸產品、或闡述或提及吸菸、菸草產品//另類吸菸產品、其包裝或品質的任何廣告。
- 任何人不得在印刷刊物中印刷、刊登或安排刊登菸草廣告。適用於任何本地報刊;在香港印刷、刊印及分發的任何印刷文件。
- 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或為展示用途而刊登、分發或安排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發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 任何人不得以無線電(如:電台)傳送聲音播放菸草/另類吸菸產品廣告、以無線電或無線電以外的方法傳送視覺影像或聲音(如:電視)播放菸草/另類吸菸產品廣告、於電影上映菸草/另類吸菸產品廣告或安排將菸草廣告置於電腦網際網路上。
- 1982年11月15日:印刷刊物所刊登的菸草廣告,必須附設文字健康忠告及菸草產品的焦油含量級別
- 1983年2月15日:所有菸草廣告硬照必須附設文字健康忠告;所有於電視及戲院內播放的菸草廣告影片,片末必須附設文字健康忠告
- 1987年11月13日:所有於電視及戲院內播放的菸草廣告影片,整段影片必須附設黑底白字以及指定字型的文字健康忠告,並於片末播出不少於3秒的聲音健康忠告
- 1988年12月1日:不得在下午4時—10時30分於公眾電視頻道上播放所有菸草廣告及節目贊助
- 1989年8月26日:不得在下午4時—10時30分於公眾電台頻道上播放所有菸草廣告及節目贊助
- 1990年12月1日:全面禁止電視及電台的菸草廣告及節目贊助
- 1992年8月1日:禁止戲院內的菸草廣告
- 1994年1月1日:所有菸草廣告硬照,如屬首次推出或其後更改幅度超過20%者,文字健康忠告方框的面積不得少於廣告平面的20%
- 1998年4月1日:禁止在網際網路上展示菸草廣告
- 1998年7月1日:禁止以附送獎品、禮物、贈品或抽獎以交換任何具價值的產品來促銷菸草產品
- 1999年6月26日:禁止所有展示式的菸草廣告
- 1999年12月31日:禁止在印刷刊物內刊登菸草廣告
- 2007年11月1日:兩名或以下僱員的零售店舖限制菸草廣告展示的豁免撤銷
- 2009年11月1日:持牌小販攤檔限制菸草廣告展示的豁免撤銷
- 1982年至1993年
- 1993年至1999年
- 「香港政府忠告市民」及以下忠告內容:
- 吸煙可引致心臟病
- 吸煙可以致癌
- 吸煙可以致命
- 吸煙害己害人
- 文字忠告須置於包裝正面以及背面
- 1999年至2007年
- 「特區政府忠告市民」、焦油和尼古丁含量數值及以下忠告內容:
- 吸菸引致肺癌
- 吸煙足以致命
- 吸煙引致心臟病
- 吸煙引致癌病
- 吸煙引致呼吸系統疾病
- 吸煙禍及子女
- 文字忠告須置於包裝正面以及背面的上方
- 2007年至2018年
- 「香港特區政府忠告市民」、焦油和尼古丁含量數值、有關法例訂明的表達圖像及以下忠告內容:
- 吸煙引致肺癌
- 吸煙足以致命[註 6]
- 吸煙禍及家人
- 吸煙引致末梢血管疾病
- 吸煙可引致陽萎
- 吸煙可加速皮膚老化
- 圖像及文字忠告須置於包裝正面以及背面的上方,覆蓋面積不得少於50%
- 2018年至今
- 「請為你的下一代戒菸,戒菸熱線:1833 183,香港特區政府忠告市民」、焦油和尼古丁含量數值、有關法例訂明的表達圖像及以下忠告內容:
- 吸煙帶來痛苦,生不如死
- 吸煙足以致命
- 吸煙禍及子女
- 吸煙奪去我的聲線
- 吸煙引致末梢血管疾病
- 吸煙引致心臟病
- 吸煙引致肺癌
- 吸煙引致陽萎
- 吸煙引致早死
- 吸煙引致中風
- 吸煙引致衰老
- 違例吸煙,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
- 圖像及文字忠告須置於包裝正面以及背面
- 香菸包裝的覆蓋面積均不得少於85%,雪茄包裝正面及背面的覆蓋面積不得少於70%和100%,圓形蓋面則獲豁免
- 焦油和尼古丁含量數值須置於包裝側邊
公共巴士及渡輪的禁菸法例於1992年8月1日全面實施,實施前僅涵蓋單層巴士、非空調雙層巴士下層、所有空調巴士及普通渡輪非空調客艙下層)
於1993年2月—1999年7月這段期間,規定不得售賣或要約出售焦油含量超過20毫克的香菸
於1995年4月起實施;當時禁止派贈菸草產品予18歲以下人士,直至1998年4月,擴展至任何人士
陳慧燕. 吸煙有罪. 嶺南大學. [2021-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29).
尤德沒特事特辦. 信報. 2016-04-27 [2021-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