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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世俗民主共和國,但由於該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普遍貧困、缺乏適當的教育以及多元的文化,印度的人權問題十分複雜。印度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宗教自由。條款還規定了言論自由、行政和司法分離以及國內外的遷徙自由。該國還有獨立的司法機構[1][2]以及調查人權問題的機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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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2016年的報告承認了上述措施,但指出印度還是存在嚴重的人權問題。印度的民間社會團體面臨騷擾,政府批評者面臨恐嚇和訴訟,言論自由受到國家和利益集團的攻擊。穆斯林和基督教少數群體指責當局在保護他們的權利做得不夠。至今公職人員和安全部隊可以因法律免於被起訴濫用職權。[4] [5]
1950年 | 印度建立了民主共和國,印度憲法保障其公民擁有特定權利。憲法第3部分包含一項可由最高和高等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權利法案(Bill of Fundamental Rights),它還為以前在教育、就業和民意代表方面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提供保障名額。 |
1952年 | 犯罪部族法(Criminal Tribes Act)被政府廢除,過去英國政府列出的"罪犯部落"不再被列為罪犯,但政府後來又頒佈了經常性違法者法案(Habitual Offender's Act,1952年)。 |
1955年 | 印度教徒的家庭法改革,印度婦女獲得更多權利。
賤民犯罪法(Untouchability offenses Act,1955年)。 |
1958年 | 1958年武裝部隊特別權力法(Armed Forces (Special Powers) Act)[6] |
1973年 | 印度最高法院在凱薩瓦南達·巴拉蒂案中的裁定為印度憲法的闡釋立下里程碑,憲法的基本結構(包括許多基本權利)不得因憲法修正案而改變。 |
1975-1977 | 印度進入緊急狀態,發生多起侵犯人權行為。 |
1978年 | Menaka Gandhi對印度政府的訴訟案中,最高法院裁決,即使在緊急情況下,也不能中止憲法第21條規定的生命權。 |
1978年 | 查謨與克什米爾公共安全法(Jammu and Kashmir Public Safety Act,1978年)[7][8] |
1984年 | 藍星行動和隨後的1984年反錫克騷亂(anti-Sikh riots) |
1984年 | 2006年旁遮普邦警方非法(強迫)失蹤案 |
1985-1986 | 最高法院承認穆斯林婦女在離婚時有權獲得贍養費的沙阿巴諾案引發了穆斯林神職人員抗議。為了使最高法院的決定無效,拉吉夫·甘地政府頒布了1986年穆斯林婦女離婚權利保護法(Muslim Women (Protection of Rights on Divorce) Act 1986)。 |
1987年 | 密拉特暴亂期間發生Hashimpura大屠殺。 |
1989年 | 1989年通過了在冊種姓和在冊部落防止暴行法(Scheduled Caste and Scheduled Tribe (Prevention of Atrocities) Act)。 |
1989 年至今 | 克什米爾叛亂中克什米爾班智達發動了種族清洗、褻瀆印度教寺廟、殺害印度教與錫克教徒以及綁架外國遊客和政府官員。 (參見:克什米爾印度教徒的種族清洗) |
1992年 | 一項憲法修正案將地方自治政府(Panchayati Raj)確立為第三級治理(相當於村的等級),其中三分之一的席位保留給婦女,還為特定的種姓和部落提供了保障名額。 |
1992年 | 巴布里清真寺在一場政治集會失控之後被拆除。 |
1993年 | 根據《人權保護法》(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ct)設立了印度國家人權委員會。 |
2001年 | 最高法院通過了廣泛的命令來落實食物權。 [9] |
2002年 | 2002年古吉拉特邦騷亂奪去了至少一千名穆斯林和印度教徒的生命。 |
2005年 | 《信息權法》(Right to Information Act, 2005) 通過,印度公民可以詢問政府當局掌握的資訊。 [10] |
2005年 | 《全國農村就業保障法》(NREGA)保障普遍就業權。 |
2006年 | 最高法院下令進行警政改革,以應對印度警察糟糕的人權記錄。 [11] |
2009年 | 德里高等法院宣布《印度刑法》第 377 條違憲。該法條將一系列未明確列出的「非自然」性行為列為非法行為,包括雙方同意的同性性行為。此違憲案有效地使印度的同性戀關係合法化。 [12]另見:印度LGBT權益。 |
2013年 | 人民院和聯邦院分別於2013年3月19日和2013年3月21日通過了《修訂刑法》該法規規定了對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印度證據法(Indian Evidence Act)和1973年刑事訴訟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的修訂,涉及性犯罪相關法律。 |
2015年 | 黑錢(未公開的外國收入和資產)和徵稅法(Black Money (Undisclosed Foreign Income and Assets) and Imposition of Tax Act)由議會兩院通過。該法案旨在遏制黑錢或未公開的外國資產和收入,並對此類收入徵稅和罰款。 |
2021年,自由之家在其關於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的年度世界阿自由排名中將印度列為"部分自由"。 [13]總部位於瑞典的V-Dem 研究所在2021年全球民主狀況年度報告中將印度歸類為「選舉專制」,因為印度「民主的多個方面受到制約」,例如民間社會團體和言論自由。 [14]
印度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和表達自由的權利」(第 19(1) a 條),然而政府可以出於第(2)款「印度的主權和完整、國家安全、與外國的友好關係、公共秩序、維護體面、維護道德、關於藐視法庭、誹謗或煽動犯罪」限制該權利,例如《官方保密法案》(Official Secrets Act,1923)和《防止恐怖主義法》(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2002,POTA)[15]。
在印度剛獨立的前半個世紀,國家對媒體的控制是新聞自由的主要制約因素。隨著1990年代開始自由化,私人媒體迅速發展,使得新聞的獨立性增加,但政府也審查的更嚴格。Tehelka雜誌和新德里電視台等組織的報導影響了哈里亞納邦首長韋諾德·夏馬的辭職。POTA於2004年被《非法活動防治法》(UAPA)修正案所取代[16],《官方保密法》則在2005年《知情權法》(right to information act)頒布後被廢除。此外,近年來通過的《印度廣播公司法》(Prasar Bharati act,1990)等法律大大有助於減少政府對新聞界的控制。
無國界記者組織估計,2010年印度的新聞自由指數在全球排名第122位(低於2009年的第105位)。印度的新聞自由指數(0(最自由)~105(最不自由))在2010年為38.75(2009年為29.33)。 [17] [18] 2014年,印度在全球排名下降至第140位(40.34分),但它仍然是該地區得分最高的國家之一。 [19]
亞洲人權中心估計,從2002年到2008年,每天有超過四人在被警察拘留期間死亡,其中數百人是由於警察使用酷刑造成的。 [20]根據旁遮普省懲教管理研究所(Institute of Correctional Administration)撰寫的一份報告,該國多達50%的警察曾對囚犯進行身體或精神虐待。 [21]西孟加拉邦也記錄了虐待的實例,例如缺乏衛生設施、空間或水。 [22]
國際人權組織全國反酷刑運動(NCAT)的一份報告顯示,2019年印度記錄在押期間死亡人數多達1,731人,受害者大多為弱勢社群、賤民階級(Dalits)、穆斯林和阿迪瓦西人。[23]在截至2019~2020年的八年中,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每年報告的司法拘留死亡人數超過1,500人,比較截至2019~2020年的十年期間,國家人權委員會平均每年報告139起警察拘留案件和1,576起司法拘留案件。[24]人權組織要求印度政府廢除有疑慮的《公共安全法》,因為根據該法,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被拘留者最多可被行政拘留兩年[6]。
《武裝部隊特別權力法》(AFSPA)授予軍方廣泛的逮捕權、處決權以及在平叛行動中占領或摧毀財產的權力。印度官員聲稱,軍隊需要這樣的權力,因為在國家安全受到武裝戰鬥人員的嚴重威脅時需要採取非常措施。
諸如「麻醉分析」(受控麻醉)、大腦映射和測謊儀等不科學的測謊方式曾經廣泛被印度法院承認。很久以前就有人提出過對進行欺騙檢測測試(DDT)時侵犯人權的擔憂。印度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00年發布了測謊測試管理指南,然而一般認為只有少數調查機構會遵循這些指導方針[25]。
2010年5月5日,印度最高法院(Smt. Selvi對卡納塔克邦案)宣布不承認通過強制手段獲得的測試結果、依法保障沉默權以及採納在自願管理的測試結果的幫助下發現的任何信息或材料[26] [27] [28]。
調查不充分與草率判決導致了一些冤獄。例如2009年9月,孟買高等法院於要求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賠償一名男子,這名男子因未犯下的罪行而在監獄中度過了10年以上。
自印度獨立以來,當地宗教團體之間的衝突(主要是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間)非常普遍。印度教徒/錫克教徒和穆斯林在印巴分治期間發生了暴動,許多人在大規模暴力中喪生。
為期四天的反錫克教暴動中,錫克教徒在印度遭到屠殺,據估計死亡人數超過2,000人,後續各種委員會(由政府和公民社會任命)調查發現英迪拉·甘地的國大黨是同謀。 [29]其他宗教暴力事件包括1987年密拉特騷亂期間的哈希姆普拉大屠殺,據稱19名省級武裝警察射殺了42名穆斯林青年,並將他們的屍體丟棄在附近的灌溉渠中。1992年發生孟買騷亂。
2002年古吉拉特邦騷亂中發生多起殺害、強暴、搶劫的暴力事件,甚至有兒童被燒死。官方數據顯示1,044人死亡、223人失蹤和2,500人受傷[30] [31],而非官方消息來源則估計多達2,000人死亡[32]。據信引爆點是戈德拉火車焚燒事件(59名從阿約提亞返回的印度教朝聖者被穆斯林暴徒縱火炸死)[33],許多媒體公開呼籲印度教徒為戈德拉事件復仇,甚至捏造假新聞(例如巴基斯坦軍方與當地穆斯林密謀了戈德拉事件)[34][35]。許多案例的受害者認為攻擊經過協調,穆斯林的企業和家庭被列出、印在印刷品上分送,警察袖手旁觀或甚至參與加害[36]。針對當時古吉拉特邦首長,即後來的印度總理納倫德拉·莫迪的調查目前為無罪[37]。
2020年德里騷亂導致約51人死亡[38],當時德里的印度人民黨政治家卡皮·米斯拉(Kapil Mishra)針對反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的和平示威者所發出的威脅性言論和最後通牒,可能導致了這起事件。[39]印度最高法院指責德里警方在德里騷亂期間沒有直接行動以制止暴亂,而是等待印度人民黨領導的印度中央政府下達指令[40]。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2020年的報告將印度列為特別關注國家[41]。
儘管政府和警方努力調解這種情況,但諸如反比哈里情緒(Anti-Bihari sentiment)之類的衝突有時會升級為社群之間的暴力。
法律方面,印度獨立時在法律上廢除了種姓制度,並提供保障名額給弱勢種姓。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印度政府有責任全面制定和實施反對基於種姓和血統的歧視的法律規定[42]。然而,曼達爾委員會及其配額制度一直存在爭議。
經濟方面,有些出身低種姓者變得富裕,但許多人仍然貧困。根據2014年的一份政府報告,農村33.8%與都市21.8%的在冊種姓(SC)人口仍然生活在貧窮線以下。[43][44]有些達利特知識份子認為印度經濟自由化確實可以提高達利特人的生活水準[45][46], 但部分低種姓人士會敵視發展計畫為高種姓征服低種姓的工具[47],使某些低種姓官員貪腐程度嚴重上漲[48]。
政治方面,當代印度已經看到種姓的影響開始下降,部分是由於教育普及,這使印度的政治制度更加民主。印度的政黨會爭取低種姓民眾的支持,因為他們人數較多[49]。迪潘卡爾·古普塔(Dipankar Gupta)認為現在種姓雖然會在通婚等其他方面造成影響,但在選舉中的影響並不大,高種姓不佔優勢[50]。
英國殖民時期,政府頒布了《犯罪部族法》,將數個被政府認定會經常犯罪的部落註冊為"罪犯部落"(Criminal Tribes),部落成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儘管該法已於1952年被政府廢除,並由《經常性違法者法案》(HOA)取而代之,但這些部落仍舊被繼續註冊列管,只是被改稱為"指定部落"(Denotified Tribes,簡稱DNTs)。現今,印度的指定部落還有其他總人口約6千萬的遊牧部落仍舊被社會污名,指定部落中許多人生活在貧窮線以下,被本應照顧弱勢族群的保障名額(如SC、ST或OBC)還有保留地申請拒之門外[51][52][53]。印度國家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要求政府改善相關法律。
阿薩姆邦仍然經常被印度點名為最侵犯人權的地區之一,由此產生的不滿以及獨立運動加劇情勢動盪。印度安全部隊常被指控侵犯人權,但沒有具體證據。自由之家2013年的報告表示,包含阿薩姆邦在內的農村和叛亂地區記者經常得面臨來自衝突雙方的壓力,因此非常脆弱[54][55]。
從1984年到1994年,旁遮普邦陷入了激進的分離主義卡利斯坦運動與印度安全部隊之間的權力鬥爭[56]。印度政府於1984年發起了藍星行動以應對不斷升級的旁遮普叛亂,襲擊了阿姆利則的哈爾曼迪爾·薩希卜(金廟)建築群——錫克教宗教和精神生活的中心。該行動導致數百名平民、武裝分子和士兵死亡。事件發生後,錫克教保鏢暗殺了英迪拉·甘地總理,暴力事件接踵而至[57]。
此事件影響了後來十年[58]。人權觀察報告,印度國家安全部隊採取了「越來越野蠻的方法來制止叛亂,包括任意逮捕、酷刑、未經審判的長期拘留、強迫失蹤以及對平民和武裝分子嫌疑人的立即處決」[59]。激進組織的回應是增加針對平民、國家安全部隊和被認為正在與政府談判的錫克教政治領袖的暴力行為[59]。
聯合國和一些國際機構報告了查謨和克什米爾的侵犯人權行為[60][61],人權觀察指出印度軍隊經常犯下的其他侵犯人權行為,包括「將強暴作為懲罰和羞辱社群的手段」[62],一些人權組織也聲稱克什米爾的警察或軍隊造成了數起失蹤事件[63][64]。1993年1月6日索波雷鎮傳出了屠殺事件,時代雜誌有相關報導[65]。2008年,一份自由之家的報告確定查謨和克什米爾「部分自由「。[66]
英國殖民政府時期制定的《印度刑法典》(IPC)第377條禁止所謂"非自然"的性行為,雖然條文沒有明確說明雙方同意的同性性行為算不算在其中,但一般的解釋仍會將其歸類為"非自然"性行為而使同性戀被定罪。2009年7月,德里高等法院判決IPC第377條違反印度憲法第21、14和15條,從而使印度的同性戀合法化[12]。
2013年12月11日,印度最高法院的裁決再次將同性戀定為犯罪。 [69]
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的五名憲法法官在一項判決中認定同性戀合法,具有里程碑意義。 [70]
2021年6月7日,清奈高等法院裁定,將對任何試圖通過醫學「治癒」或改變LGBTQIA+社群成員性取向者採取嚴厲行動,並指示教育機構、警方和監獄提高學生與警務人員對此議題的敏感度,確保LGBTQIA+成員不受歧視。
Molki brides(或稱為「paro」)是一種新娘買賣現象,新娘被貧困邦的父母賣給相對富裕邦的丈夫,因為當地的性別比或其他社會劣勢使某些富裕邦的男性難以在自己的地區找到伴侶。主要目的地州是哈里亞納邦、旁遮普邦、拉賈斯坦邦與北方邦西部,主要來源邦是印度東北部(阿薩姆邦)、比哈爾邦、賈坎德邦、奧里薩邦、西孟加拉邦、安得拉邦和泰米爾納德邦的貧困地區[71][72][73][74]。根據挪威皇家駐德里大使館贊助的研究,Molki brides的婚姻有四種方式:Molki brides「作為婚姻調解人」 、娶了Molki brides的男人位親友介紹其他Molki brides、婚姻仲介或婦女被強迫(較少見)[73] 。Molki brides在社會中常受到膚色或種族歧視、誹謗和排擠,影響心理健康[73]。Molki brides中被拐賣的案件很少被通報,難以獲得正義[72]。
印度的穆斯林婦女是主要弱勢群體之一,她們同時因宗教少數和弱勢性別被雙重邊緣,包括外人的刻板印象和男性對古蘭經的解釋[75]。
南亞的穆斯林法與伊斯蘭教法不同[76]。伊斯蘭教法是政教合一的,而印度被英國的世俗化影響而很少執行伊斯蘭教法的規定,且根據現代政治和社會發展進行相應的調整,被稱為盎格魯-穆罕默德法(Anglo-Muhammadan law)[77]。現今印度憲法第14、15條保障性別平等與宗教自由[78],第25條的保障則涵蓋了穆斯林社群的宗教權利,包含《穆斯林個人法》(Muslim Personal Law)。然而此法對婦女不公平,因此造成爭議[79]。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委員會(HRC)在印度1997年的報告中特別關切了基於宗教的個人法問題[80]。
印度穆斯林婦女因個人法而無法享有某些憲法裡承認的權利[81]。雖然伊斯蘭教法及穆斯林法規定了女性在婚姻的某些最低可享有的權利[82],像是離婚程序[83]、離婚後三個月內出生的子女撫養費[84]和產權分額[85]等方面,然而這些保障很少,例如離婚後丈夫沒有義務支付離婚前生下的孩子的撫養費[86];妻子在一夫一妻制方面不受保護,然而丈夫可以依印度刑法避免妻子重婚[87]。而且,伊斯蘭社群缺乏教育婦女如何保障她們的個人權利,因此婦女在這些問題上的權利往往得不到實踐[88]。
法律改革由於衛道勢力很難實現[83]。法院在處理個人法與憲法衝突時通常偏向個人法[89],不贊成將憲法直接引入家庭[90],但這樣的解釋基本上剝奪了所有印度女性實踐憲法保障的權利[91]。例外是阿米娜案(the case of Amina),法院在此案中直接指出穆斯林個人法對穆斯林婦女的不公是違憲的[92]。
除了家庭之外,穆斯林婦女也經常因為在教育、就業和總體經濟地位方面的成就較低而受到歧視[93]。這是因為傳統上穆斯林婦女被歧視地排除在公共和私營部門之外[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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