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行政。由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歷經1988年、1998年(修訂)、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訂。法律共八章節八十七條。[1][2]

Quick Facts 簡稱,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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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土地管理法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日期1986年6月25日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3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行政法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修訂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現狀: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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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附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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