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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是1954年至1975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軍事諮議機關。
此前,即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起至1954年9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為國家最高軍事統轄機關,[1]由主席1人,副主席、委員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職權為統一管轄並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該委員會存在時,不存在單獨的中國共產黨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這與1954年-1975年中共中央軍委、國防委員會並存,1982年迄今的中共中央軍委、國家中央軍委並存的狀況不同。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即行撤銷。但1954年《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國防委員會的職權。這部憲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擔任國防委員會主席」,即武裝部隊的統帥權屬於國家主席。不過從實際運作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是軍事參議機關,無決策權、軍隊統帥權、軍事決策權。實際上,這部憲法通過的當天晚上,1954年9月20日夜,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設立並組成了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政治局領導下的軍事工作決策機關。
國防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國防委員會主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擔任,其他成員根據主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國防委員會被撤銷。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於1954年9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於1959年4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任命[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於1965年1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根據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任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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