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年12月6日,第二任香港總督戴維斯成立「教育委員會」,調查香港學校情況,正式把教育提上殖民地政府議程。[1]
1865年6月30日,由督學掌管的「官校署」(其後稱為教育司署)成立,取代志願性質的「教育委員會」,這標誌著香港教育決策的轉變。
1913年8月8日,港英政府經立法局通過了《1913年教育條例》,這是香港有史以來首次經由立法程序通過的教育規例。《教育條例》規定,所有學校(獲得特別豁免者除外)一律要依法向教育司署註冊,並要遵守《教育條例》的各項規定。
1977年10月,音樂事務統籌處成立,隸屬教育司署。
1980年11月,根據《麥健時報告書》,港英政府將教育司署分為隸屬布政司署之政策科(「科」)及負責執行及落實政策的「署」,教育司署改組為教育科及教育署[2]。
1983年,港英政府把社會事務科(後更名為衛生福利科)轄下勞工事務撥歸教育科管轄,並且把原由教育署負責之職業訓練工作移交職業訓練局管理。教育科除了有關教育事務以外,亦兼顧香港的人力培訓及勞工事務,並接管勞工處。隨著職能的擴大,教育科亦改名為教育統籌科(Education and Manpower Branch)[3]。
1994年9月1日,教育署「延續教育部」轄下的五所教育學院併入香港教育學院,並在20年後升格為大學,自此教育署不再管理任何專上院校。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教育統籌科更名為教育統籌局(Education and Manpower Bureau)。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並將香港特區政府各政策局重組為十一局;負責勞工事務的勞工處撥歸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2003年1月,由於香港特區政府財政赤字嚴重,政府需要精簡人手,所以實行「局署合併」,把轄下的教育署及教育統籌局合併為新的教育統籌局。
2007年7月1日,教育統籌局改稱教育局,繼續負責教育政策方面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