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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的憲法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憲法法院(韓語:헌법재판소/憲法裁判所 Heonbeob jaepanso */?)又稱憲法裁判所,是南韓的憲法法院,成立於1988年,與大法院(最高法院)不同。依《大韓民國憲法》規定,行使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及憲法訴願等職權,並擁有審理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機關權限爭議等案件之審判權。[1]
在1960年到1988年憲法裁判所成立之前,南韓僅有過3次對憲法的審查。而在憲法裁判所成立的頭一年中,憲法裁判所就對400個案件行使了審判權。[3]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憲法裁判所已經處理了13,945個案件,其中有13,058個案件已經解決、887個案件還在審核中。這些巨大變革主要得益於南韓1987年的六月民主運動,最終導致南韓法院和新的法律審查體系在南韓的建立。[4]
憲法法院在南韓憲法中自成一章,與大法院共同作為司法獨立的代表機構(憲法法院負責維護憲法,大法院則職司一般案件審判),並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與代表行政權的總統及代表立法權的國會抗衡。
針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或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爭議,憲法法院得對其進行調解並加以審判。
憲法法院有權對國會通過之憲法、法律、以及與法律具有相同位階效力的總統緊急命令或條約加以審查,並作出合憲或違憲之裁判。
人民若遭受公權力侵害,得向憲法法院聲請訴願裁判,憲法法院有權審理並加以裁判。
總統如遭國會彈劾,將交由憲法法院審理,確認總統是否有重大違法;如憲法法院認為總統已不適任,得判決解任之。
南韓史上曾有二位總統遭到國會彈劾並由憲法法院進行審理,其中盧武鉉被憲法法院認定其違法程度不足以令其解除職務,判決駁回;另一位總統朴槿惠則是被憲法法院認定嚴重違法失職,判決即刻解職。
憲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任期六年,得連任。憲法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其中三人為總統直接任命,三人由國會提名,另外三人則由大法院院長提名[7]。院長則由總統自各法官之中擇一任命,並需經國會同意。
另按南韓憲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院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參加政治活動,以確保其審判獨立性。
現任憲法法院法官
任次 | 姓名 | 任期 | 籍貫 | 學歷 |
---|---|---|---|---|
1 | 曹圭光 (조규광) |
1988年9月15日-1994年9月14日 | 忠清南道舒川郡 | 首爾大學 |
2 | 金容俊 (김용준) |
1994年9月15日-2000年9月14日 | 京畿道京城府 (今首爾特別市) | |
3 | 尹永哲 (윤영철) |
2000年9月15日-2006年9月14日 | 全羅北道淳昌郡 | |
4 | 李康國 (이강국) |
2007年1月22日-2013年1月21日 | 全羅北道任實郡 | |
5 | 朴漢徹 (박한철) |
2013年4月12日-2017年1月31日 | 慶尚南道釜山市 (今釜山廣域市) | |
6 | 李鎮盛 (이진성) |
2017年11月24日-2018年9月19日 | 慶尚南道釜山市 (今釜山廣域市) | |
7 | 劉南碩 (유남석) |
2018年9月21日-2023年11月10日 | 全羅南道木浦市 | |
8 | 李悰錫 (이종석) |
2023年11月30日至今 | 慶尚北道漆谷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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