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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的憲法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憲法法院[1][2](韓語:헌법재판소/憲法裁判所 Heonbeop jaepanso */?),又稱憲法裁判所[3][4][5],成立於1988年。韓國憲法法院與大法院(最高法院)不同,乃依《大韓民國憲法》規定,行使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及憲法訴願等職權,並擁有審理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機關權限爭議等案件之審判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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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憲法法院於1988年依據第六共和國《憲法》第六章建立。[7]在1960年到1988年間,韓國僅有過3次憲法審查。而憲法法院成立的頭一年,就對400個案件行使了審判權。[8]截至2006年12月31日,韓國憲法法院已經處理了13,945個案件,其中有13,058個案件已經解決、887個案件還在審核中。這些巨大變革主要得益於韓國1987年的六月民主運動,最終導致韓國法院體系變革和法律審查新體系的建立。[9]
憲法法院在《韓國憲法》中自成一章,與大法院共同作為司法獨立的代表機構(憲法法院負責維護憲法,大法院則職司一般案件審判),並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與代表行政權的總統及代表立法權的國會對立。
憲法法院有權對國會通過之憲法修正案、法律、以及與法律具有相同位階效力的總統緊急命令或條約加以審查,並作出合憲或違憲之裁判。
總統如遭國會彈劾,將交由憲法法院審理,確認總統是否有重大違法;如憲法法院認為總統已不適任,得判決解任之。韓國史上曾有二位總統遭到國會彈劾並由憲法法院進行審理,其中盧武鉉被憲法法院認定其違法程度不足以令其解除職務,判決駁回;另一位總統朴槿惠則是被憲法法院認定嚴重違法失職,判決即刻解職。
針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或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權限爭議,憲法法院亦得對其進行調解並加以審判。
對於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政黨,憲法法院得予以宣告解散。統合進步黨是韓國民主化以來,首個遭宣告違憲解散的政黨[11]。
人民若遭受公權力侵害,得向憲法法院聲請訴願裁判,憲法法院有權審理並加以裁判。
韓國憲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任期六年,得連任。憲法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其中三人為總統直接任命,三人由國會提名,另外三人則由大法院院長提名[12]。院長(所長)則由總統自各法官之中擇一任命,並需經國會同意。另按《韓國憲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院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參加政治活動,以確保其審判獨立性。
韓國憲法法院現有6位法官。由於尹錫悅彈劾案獲國會通過,但現時憲法法院法官人數不足夠以進行審議案件,12月9日,國會議長禹元植向國會提交了填補3名憲法法院法官空缺的人事案,預計人事案聽證會將於接下來的三周進行。[13][14][15]
任次 | 姓名 | 任期 | 籍貫 | 學歷 |
---|---|---|---|---|
1 | 曹圭光 (조규광) |
1988年9月15日-1994年9月14日 | 忠清南道舒川郡 | 首爾大學 |
2 | 金容俊 (김용준) |
1994年9月15日-2000年9月14日 | 京畿道京城府 (今首爾特別市) | |
3 | 尹永哲 (윤영철) |
2000年9月15日-2006年9月14日 | 全羅北道淳昌郡 | |
4 | 李康國 (이강국) |
2007年1月22日-2013年1月21日 | 全羅北道任實郡 | |
5 | 朴漢徹 (박한철) |
2013年4月12日-2017年1月31日 | 慶尚南道釜山市 (今釜山廣域市) | |
6 | 李鎮盛 (이진성) |
2017年11月24日-2018年9月19日 | 慶尚南道釜山市 (今釜山廣域市) | |
7 | 劉南碩 (유남석) |
2018年9月21日-2023年11月10日 | 全羅南道木浦市 | |
8 | 李悰錫 (이종석) |
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0月17日 | 慶尚北道漆谷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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