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Quick Facts 第十四屆2023年1月—2028年代表, 主任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印章中央刊國徽
第十四屆
2023年1月—2028年

代表
主任陳 剛
副主任
6
王黎明楊逢春尼瑪卓瑪劉同德張黃元呂 剛
秘書長陳東昌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省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
行政級別正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青海省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共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黨組
聯絡方式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實際地址青海省西寧市五一路16號
郵政編碼810000
對外官網青海人大網
機構沿革
前身青海省革命委員會
成立時間197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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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及地方組織法並未規定設置省級人大的常務機關。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其中規定:「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1]。1979年8月,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省內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批准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2.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3. 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 監督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5. 依法任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6. 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機構設置

  • 辦公廳
    • 綜合處
    • 研究室
    • 新聞宣傳處
    • 秘書處
    • 信訪處
    • 人事處
    • 行政處(接待處、保衛處)
  • 法制工作委員會
  • 預算工作委員會
  • 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直屬單位
  •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息中心
  • 《青海人大》雜誌社

歷屆組成人員

第五屆

第六屆

第七屆

第八屆

第九屆

第十屆

第十一屆

第十二屆

第十三屆

第十四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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