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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案,又稱「重奪公民廣場案」,是香港終審法院在2018年對三人的裁決。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8月17日) |
2014年,三人組織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被律政司起訴及定罪。三人在裁判法院獲輕判,獲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2017年,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並勝訴,三人被判即時監禁。三人隨即將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2018年獲判勝訴[1]。
本案涉及極著名的社會運動領袖,而且判詞首次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因此引起極大的關注。
2012年,學民思潮在政府東翼前地(即公眾所指的公民廣場)進行反國教示威,成功逼使政府擱置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公民廣場隨即成為公民示威的象徵。[2] 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撥款示威在立法會爆發,引致一連串的暴力衝突。政府隨即宣布封閉公民廣場,加裝圍欄,並禁止示威者在該地通宵抗議。[3]
2014年9月,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簡稱學聯)及學民思潮舉行罷課活動,抗議人大的政治改革決議。[4] 學聯曾申請在9月23日至10月1日使用「公民廣場」集會,但申請遭到拒絕。[5] 學聯和學民思潮的執行委員在罷課前後曾商討升級行動的內容,最終決定在9月26日,即罷課最後一天闖入公民廣場。[6]
黃之鋒(第一答辯人)是當時的學民思潮召集人,羅冠聰(第二答辯人)是當時的學聯常委之一,而周永康(第三答辯人)則是學聯的前秘書長[7][8]。三人都是著名的香港社運人物。
在9月26日的晚上10時20分左右,最後一天的罷課活動接近尾聲,學生逐漸離開。正值此時,黃之鋒表示要上台分享感受。途中,黃突然呼籲學生留下,並一同衝進公民廣場。他說:「好,我地而家喺度呼籲,希望大家而家同我哋一齊入去公民廣場。」[6]
其後,黃之鋒離開講台,將主持一位交給羅冠聰,又衝向公民廣場。當時,大班人群已經聚集在入口的車閘前。儘管保安員嘗試阻止示威者打開車閘,部分人仍嘗試推開鐵閘,其他人則爬上圍封公民廣場的鐵欄杆,藉此進入公民廣場。大概三分鐘之後,黃之鋒爬上鐵欄杆,沒有理會警員的警告。他在一名警員面前落地,隨即被他拘捕。[7]
在黃之鋒被截停後的一分鐘後,周永康亦攀越圍欄,不理會警員的喝止,避開警員進入政總前地,然後跑往閘門附近。[7]
同時,羅冠聰留在講台上,號召集會人士一同進入「公民廣場」。他宣佈已有「先頭部隊」進入,並多次呼籲集會人士進入政總前地。他呼籲中學生離開,但他們可以再在網上叫更多人過來;又告訴參與行動者須和平、理性、保持克制和舉高雙手,提醒他們這是公民抗命。[7]
案發時現場共有約有數百人意圖進入政總前地,最終有數十人成功進入,部分人推倒旗桿下方擺放的鐵馬。其後,包括周永康在內的集會人士,在旗桿下手牽手喊口號。事件導致4名警務人員及11位政府職員受傷[9],大部分為輕傷。
2015年8月27日。三人到灣仔警察總部正式接受拘捕。黃之鋒被控一條「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一條參與非法集結罪。羅冠聰被控一條「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周永康則被控一條「參與非法集結罪」。9月2日,三人隨即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7]
案件正式進入審訊,由裁判官張天雁審理案件。三人全部承認所做的行為,僅就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提出抗辯。[10]
2016年7月21日,被控兩項控罪的黃之鋒,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無罪,但他與周永康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羅冠聰則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來源請求]
在宣布罪成該日,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他們求情。[來源請求]
羅冠聰的代表律師指出,他將出選立法會,若定罪紀錄超過三個月,他將無法出選。他的母親患輕微抑鬱,望法庭明白其行為不屬一己私利。黃之鋒的律師形容他年紀輕輕,一路承擔著社會和香港的未來。涉案行為不為自己,而是當時社會爭議的議題。周永康的律師則稱,他將到倫敦經濟學院修讀社會學碩士,亦計劃修畢博士才回港倡議政策,因此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11][12]
感化官其後向法庭遞交報告。三人的感化報告均十分正面,感化官稱讚三人願意負責,違法行為只是為了喚起社會關注。其中,感化官認為周永康將赴英國升讀碩士,故不適宜執行社會服務令。[12]
裁判官在2016年8月15日宣判。張官指出,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較純真,卻可能因此較衝動。三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而犯法,應該寬容及理解。他們在被捕、調查及受審期間表現合作,承認所做的行為,又就保安員受傷一事致歉,所以可判3人社會服務令。[10] 最後,法庭判周永康入獄3周、緩刑1年。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判處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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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之後不服刑期,要求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覆核判刑,改判三人即時監禁[14]。律政司一方指,案發時三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共逾一百人;三人有計劃、有預謀地犯案,但張官側重了他們犯案的動機去量刑。三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並無悔意,而社服令的先決條件是要真誠悔意,故判監是唯一選擇[15]。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指出,各被告尊重法庭裁決,無就刑期提上訴,也願意承擔刑罰,算是有悔意[15]。周永康的代表律師亦指,其客人早前自辯時已對當日受傷的保安員表達悔意。雖然他向感化官表示無悔為香港社會付出,亦不代表周無悔意[15]。
2016年9月21日,張官頒下判決指,三人年輕初犯,過往的非法集結案件,法庭亦曾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律政司援引的案例涉及三合會和非常暴力,不能相提並論[16]。張官又指判刑時已小心考慮案情、被告背景、犯罪行為、後果和動機,以及他們的悔意,故駁回律政司上訴,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15]。
2016年10月11日,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的許可,並於兩日後獲批[17]。2017年8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庭舉行為期一日的聆訊,聽取雙方的陳詞[18]。
2017年8月17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共同頒下判詞。三人一致裁定,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並改判如下[19]:
根據香港法例,案件要在終審法院審理,就必須符合下列的其中一個條件[20]:
後來,黃之鋒和羅冠聰就案件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他們藉著兩個基礎提出上訴,分別是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論點」,以及裁決帶來「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2017年11月7日,終審法院開庭處理,獲法官批出上訴許可。早前未申請保釋的周永康同時獲得保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終審法院將考慮以下的問題[23]:
2018年2月6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宣佈三名被告全部得直。五位法官撤銷上訴庭的監禁判決,並恢復裁判官裁定的刑罰。[1]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有權審視下級法庭已有的證據,從而判斷下級法庭有否犯下判刑的錯誤。假如判刑法庭對事實裁定犯下錯誤,導致判刑出現問題,上訴法庭在覆核刑罰時有權糾正這些錯誤。然而,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因素的比重,並在適當刑罰範圍內判刑,除非上訴法庭斷定該刑罰明顯不足,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的比重。[1]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考慮判刑相關的因素(例如是阻嚇性及案件的嚴重程度),因此量刑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然而,終審法院指出,裁判官顯然留意到這些因素,只是她對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及動機給予較大的比重,而比重有多大全屬裁判官酌情權以內的事情。[1][來源請求]
而且,裁判官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庭一貫的刑罰範圍。終審庭認為,裁判官判刑時沒有由上訴法院訂立的指引;而法庭以往對非法集結者亦判處社會服務令,因此原先的判刑沒有不妥之處。[1][來源請求]
針對行使憲法權利的一點,假如涉事者在行使憲法權利時干犯罪行,涉事者已逾越了合法行使憲法權利與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因此,疑犯利用這點來請求輕判,是不甚可取的做法。[1][來源請求]
然而,針對公民抗命的概念,終審庭指出這概念被英國法院承認,而在香港也是可承認的。[1][來源請求]
終審法庭在廣義上確立了公民抗命的準則:
法庭指出,罪犯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而作出公民抗命,是法庭可以考慮的犯罪動機。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隨案件的實際情況而異。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判斷上訴人不是因為他們認為《公安條例》 是不公義的法例,才作出所謂公民抗命的行為。相反,他們只是因為抗議政府提出的建議而犯法。而且,涉案行爲已經違法和涉及暴力,因此不是和平、非暴力。在判刑時以公民抗命爲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甚少。[1]
對於某罪行判處甚麽刑罰,法庭應根據犯案當時的判刑慣例而定。終審庭認為這是已確立的法律原則,保障被告人不被施加追溯性的刑事懲罰。[1][來源請求]
一方面,上訴庭發出指引,強調在香港目前的情況下,阻嚇性對於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是必要的,法院有充分理由判處參與者即時監禁。終審庭認同上訴法庭制定的判刑原則。另一方面,終審法庭認為不適宜運用指引審理上訴,避免用將新的判刑指引套用於他們以往作出的行為。[1]
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顯然可以在判刑時考慮年齡的因素。上訴法庭作為判刑法庭,有責任考慮所有可供選擇的非監禁的刑罰。在本案中,上訴法庭錯誤地認為無須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及沒有遵從第109A條的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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